機構職能
1.組織對住房保障、城鄉規劃、標準定額、房地產市場、建築市場、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建築節能、住房公積金、歷史文化名城和風景名勝區等方面違法違規行為的專案稽查,提出處理意見;2.組織或參與對住房保障、城鄉規劃、標準定額、房地產市場、建築市場、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建築節能、住房公積金、歷史文化名城和風景名勝區等方面違法違規行為的專項稽查,提出改進工作意見;
3.會同有關司局負責城鄉規劃督察員制度實施,組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派駐城鄉規劃督察員監督檢查國務院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規劃實施情況;
4.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派駐城鄉規劃督察員管理制度,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派駐城鄉規劃督察員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導地方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派出城鄉規劃督察員工作;
5.建立並管理建設稽查監督舉報系統,受理舉報投訴;
6.建立建設稽查統計系統,定期公布建設稽查工作情況;
7.擬訂建設稽查規則和稽查特派員管理制度,負責稽查特派員的日常管理工作;
8.指導地方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的稽查工作;
9.承辦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住房城鄉建設稽查執法工作調研提綱
完善稽查執法體制機制情況
1.稽查執法方面的立法或建章立制情況,包括出台的重要法規、政策;貫徹執行《關於加強稽查執法工作的若干意見》(建稽〔2009〕60號),完善稽查執法制度情況;促進稽查執法工作規範化、標準化情況等(請列出相關法規、政策檔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清單,並提供複印件)。2.探索完善預警預報、協同預防、集體研判、警示震懾等工作機制情況,包括如何查找違法違規問題發生趨勢,採取有效措施進行預警預報;如何加強部門內部、同級部門之間以及與上下級部門之間的協作聯動,增強稽查執法效果;如何確保案件查處全過程規範公正,依法依規;如何利用新聞媒體、市場誠信信息平台對違法違規主體公開曝光,發揮警示震懾、標本兼治作用等。
3.建設和完善稽查執法信息系統情況,包括是否建立了受理舉報、案件查處等相關信息系統;如何組織受理舉報和案件查處工作的定期統計分析;如何加強宣傳溝通,在系統內外及時交流稽查執法信息等。
4.存在的問題和對進一步創新稽查執法體制機制的建議。
開展稽查執法工作情況
1.查處重大違法違規案件情況,包括查處的典型案例、受理民眾舉報情況;如何拓寬發現違法違規問題線索的渠道;如何處理和糾正違法違規問題、增強案件查處成效等。2.開展專項檢查、督察情況,包括如何研究確定專項檢查的內容;專項檢查的組織實施方式;發現問題如何糾正等。
3.舉一反三,提出改善監管工作和完善法規政策的意見建議情況。包括如何通過稽查執法工作中發現的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議;通過何種方式將稽查執法成果與行政監管工作進行有效銜接等。
4.存在的問題和對進一步提高稽查執法工作水平和成效的建議。
開展城鄉規劃督察工作情況
1.本省(市)開展城鄉規劃督察工作情況,包括是否建立了城鄉規劃督察制度,具體的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工作方式、出台的檔案等;發放督察工作文書,發現和糾正重大違法違規建設問題情況等。如沒有建立城鄉規劃督察制度,下一步對該項工作的考慮。2.配合上級部門開展規劃督察工作情況。包括是否有上級部門派駐的規劃督察員在本省(市)開展工作;支持配合部派或省派規劃督察員開展工作的主要做法和經驗等。
3.存在的問題和對進一步完善城鄉規劃督察員制度,提高工作成效的建議。
加強隊伍建設情況
1.本省(市)稽查執法機構建設情況,包括本級及下一級稽查執法機構建立情況、機構性質、工作職能、人員編制、經費來源等。2、稽查執法隊伍建設情況。包括稽查執法人員的數量及學歷、年齡結構等綜合情況;人員的準入機制及工作績效評價或考核機制建立情況;開展系統內部交流和培訓情況等。
3.存在的問題和對進一步加強隊伍建設,提高人員素質的建議。
今後發展方向的思考
1.對目前稽查執法工作中亟待解決或需要重點解決的問題的思考。2.對稽查執法機構應該著力在哪些方面加大工作力度,更好地保障法律法規、政策制度有效執行的思考。
3.對稽查執法事業今後發展方向、發展前景的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