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縣促進商標發展實施辦法

(四)申請集體商標的,附送集體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 (五)申請證明商標註冊的,附送證明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 (一)對獲得馳名商標認定的,獎勵20萬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品牌戰略的實施,增強企業商標意識,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力,促進我縣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住所位於本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馳名商標是指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的馳名商標;所稱湖南省著名商標是指經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的著名商標。
第二章 商標的培育和發展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成立商標發展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負責制定年度商標發展方案。對確定發展的商標,由商標發展領導小組指定具體負責人及部門,採取“一對一”的扶持政策。縣商標發展領導小組每季度聽取商標負責人及部門的情況匯報,並對商標培育情況提出具體指導意見。
第五條 縣工商局負責馳名、著名商標的宣傳培育和發展工作:
(一)舉辦培訓班、編印宣傳資料,全方位多層次廣泛宣傳《商標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宣傳申報馳名、著名商標的條件和程式,宣傳實施商標品牌的意義;
(二)按照“培育一批、扶持一批、推薦一批”的原則,有針對性地採取培育引導措施,建立起銜接緊、後勁足、實力強的馳名商標、著名商標創建梯隊,保證重點目標重點培育、重點突破,形成環環緊扣、層層遞進的創建格局和工作態勢,做好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發展和培育的基礎工作;
(三)做好全縣商標發展情況的調查統計工作,向縣人民政府提出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六條 建立商標聯絡員制度,其具體職責為:
(一)掌握本地商品商標、服務商標、證明商標、集體商標使用情況;
(二)指導企業申報商標,有針對性地提出商標品牌指導意見;
(三)推行“四書兩卡”制度。四書:《商標註冊意見書》、《商標規範使用提示書》、《爭創馳、著名商標建議書》、《商標違規使用警示書》。兩卡:《馳、著名商標跟蹤服務卡》、《商標維權聯繫卡》)。積極引進外來馳名商標企業在中方落戶,確定重點企業。
第三章 商標的申請及程式
第七條 中方縣工商局負責對全縣的商標申報工作進行指導。對於涉農商標,由縣工商局免費提供諮詢服務,並進行全程跟蹤服務。
第八條 商標註冊申請需提交以下資料:
(一)商標註冊申請書,申請人委託商標代理組織代為辦理申請的,還應交送《商標代理委託書》;
(二)商標圖樣10張(指定顏色的彩色商標,應當交送著色圖樣10張,黑白墨稿1張);
(三)申請人營業執照複印件(複印件應加蓋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印章),其他有關證明檔案;
(四)申請集體商標的,附送集體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
(五)申請證明商標註冊的,附送證明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
第四章 商標的獎勵
第九條 縣人民政府設立商標獎勵專項經費,對獲得馳名商標、著名商標認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獎勵。
第十條 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按下列標準進行獎勵:
(一)對獲得馳名商標認定的,獎勵20萬元;
(二)對獲得著名商標認定的,獎勵6萬元;
(三)對取得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註冊證的,獎勵5萬元;
(四)申請註冊涉農商標成功的,獎勵2000元。
申報馳名商標、著名商標、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成功的,對縣工商局給予3—10萬元獎勵。
第五章 獎勵申請程式
第十一條 申請商標獎勵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商標獎勵審批表(免費索取)1份;
(二)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營業執照、身份證等)複印件1份;
(三)商標註冊證複印件1份;
(四)馳名商標、著名商標或商標註冊認定證明複印件1份;
(五)上一年度納稅證明(包括國稅局和地稅局的納稅憑證);
(六)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十二條 縣工商局每年3月1日至3月30日,受理上一年度的商標獎勵申請(逾期不申請獎勵的視為自動放棄獎勵),4月底前完成初審和覆核工作並在縣政府網站進行公示。縣商標發展領導小組根據公示情況對符合獎勵條件的,提出獎勵意見,報縣政府批准實施。
第十三條 申請商標獎勵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的材料應真實、有效。對弄虛作假、騙取獎勵者,一經查實,由工商局負責追回獎金,並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獲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珍惜榮譽,自覺維護商標信譽,誠實守信地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