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旅遊協會章程
中山市旅遊協會章程 (2011年8月9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中山市旅遊協會,英文名稱為Zhongshan Tourism Association;英文名稱縮寫:ZTA。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中山市旅遊協會是由全市從事旅遊行業的經濟組織自願組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代表和維護全行業的公共利益和會員之間的合法利益,在中山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下,熱誠為會員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政府服務,在政府和會員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為促進中山旅遊業健康、持續、快速發展作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山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中山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協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中山市。
第六條 本協會住所在中山市東區起灣南道3號竹苑廣場之二7層D區。
第七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向市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向會員宣傳政府的有關政策、法律、法規並協助貫徹執行;
(二)協助市政府宣傳大旅遊觀念,營造大旅遊環境,塑造中山旅遊新形象,拓展旅遊大市場;
(三)收集國內外本行業的信息資料,開展旅遊市場的調查和預測,規範行業市場行為,為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創造條件;
(四)開展旅遊產品和服務質量的調查分析和評比活動,協助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搞好質量管理,推動和督促會員提高服務產品質量;
(五)組織會員訂立行規行約並監督遵守,協調會員內部關係,完善行業的自律管理制度;
(六)配合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開展規劃諮詢,組織技術交流,開展新經驗、新標準的推廣和套用;
(七)接受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委託,開發旅遊人才資源,開展培訓旅遊從業人員活動,提高旅遊服務質量;
(八)加強與行業內外的有關社團組織的聯繫和合用,發展對外友好業務往來;
(九)編輯出版發行協會刊物,組織旅遊學術研究,傳播交流旅遊信息;
(十)承辦市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本協會的會員為本行業的經濟組織,本協會只設單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市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旅遊經濟組織或與旅遊業密切相關的經濟組織和個體企業;
(四)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協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辦理會員登記手續;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當會員權益受侵時,有要求本協會提供幫助的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
(二)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協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不組織、不參與損害本協會和其他會員的一切活動;
(五)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六)參加並支持本協會的各項活動,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接受本協會的評議和調解。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0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三)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8000元;
(四)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6000元;
(五)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提出書面申請,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協會章程,將由本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六條 本協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在大會。會員大會是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方法進行;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則。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及變更、解散和清算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決定勞動報酬事項;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程式;
(一)由本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設立監事會(監事3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會長每屆任期3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處理本協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預算方案;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會討論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可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會計核算,建立健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協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協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廣東省待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協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11年8月9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