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體育事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體育事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2013年12月23日,財政部、國家體育總局印發《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體育事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補助範圍和支出內容、資金管理、監督檢查、附則5章23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體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暫行辦法》(體經濟字﹝1998﹞365號)予以廢止。

檔案通知

財政部 國家體育總局關於印發《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體育事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體育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體育局:

為規範和加強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體育事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體育事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體育事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國家體育總局

2013年12月23日

管理辦法

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體育事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體育事業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彩票管理條例》、《彩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和《彩票公益金管理辦法》(財綜﹝2012﹞15號)等法律法規和財政管理有關規定,結合體育事業發展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體育事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彩票公益金”),是指中央財政從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用於體育事業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彩票公益金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專款專用,結轉和結餘按規定使用。

第四條 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並接受財政、審計、體育行政等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二章 補助範圍和支出內容

第五條彩票公益金補助範圍包括民眾體育和競技體育,其中:用於民眾體育的比例不低於70%,用於競技體育的比例不高於30%。

第六條彩票公益金支出包括以下內容:

(一)民眾體育部分,主要用於:

1.援建公共體育場地、設施和捐贈體育健身器材;

2.資助民眾體育組織和隊伍建設;

3.資助或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4.組織開展全民健身科學研究與宣傳。

(二)競技體育部分,主要用於:

1.資助舉辦全國綜合性運動會;

2.改善國家隊訓練比賽場地設施條件;

3.資助高水平體育後備人才培養;

4.支持國家隊備戰和參加國際綜合性運動會;

5.補充運動員保障支出。

第七條彩票公益金不得用於以下方面的支出:

(一)公務接待;

(二)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

(三)各級體育行政部門行政支出;

(四)對外投資和其他經營性活動。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八條 彩票公益金預算分為中央本級支出預算和補助地方體育事業支出預算兩部分。中央本級支出預算,納入部門預算管理;補助地方體育事業支出預算,納入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預算管理。

第九條 中央本級支出預算編制和審批,按照財政部部門預算管理制度執行。

第十條 補助地方體育事業支出預算申報和審批程式如下:

(一)省級財政部門和省級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於每年3月底前聯合提出項目申請,報財政部和國家體育總局。項目申報材料應當包括項目申報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實施方案。

(二)國家體育總局根據全國體育事業發展情況和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對各地申報的項目進行審核,會同財政部確定資金分配原則,提出分地區建議數報財政部。

(三)財政部根據當年彩票公益金預算情況,確定彩票公益金補助方案,並將預算下達省級財政部門,同時抄送國家體育總局和省級體育行政部門。

第十一條 彩票公益金預算一經批准,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調整。如確需調整,應當按照彩票公益金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中央本級支出預算由國家體育總局統一報財政部批准後執行,補助地方體育事業支出預算由省級體育行政部門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執行,並報財政部和國家體育總局備案。

第十二條 彩票公益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彩票公益金使用過程中涉及政府採購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彩票公益金形成的結轉資金應當結轉下一年度按照預算批覆繼續使用。中央本級結餘資金報財政部批准後使用;補助地方結餘資金在本辦法規定範圍內由省級體育行政部門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使用,並報財政部和國家體育總局備案。

第十四條 對連續兩年未使用或者連續三年未完成彩票公益金預算項目的單位,財政部和國家體育總局可以暫停安排下一年度該單位同類項目彩票公益金預算。

第十五條 彩票公益金資助的基本建設設施、設備或者社會公益活動,應當以顯著方式標明“彩票公益金資助——中國體育彩票”。

第十六條 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的規定,編制年度彩票公益金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七條 省級財政部門和省級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每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度中央補助地方彩票公益金使用情況報送財政部和國家體育總局,包括項目組織實施情況、項目資金使用和結餘情況,以及項目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等。

第十八條 國家體育總局應當於每年6月底前,向社會公告上一年度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規模、資助項目、執行情況和實際效果等。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彩票公益金使用單位和部門按照“誰使用,誰受益,誰負責”的原則加強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確保專款專用,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條 財政部和國家體育總局應當逐步建立彩票公益金支出績效評價制度,並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安排彩票公益金預算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各級財政和體育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的監督檢查,對於檢查發現的財政違法行為,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彩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省級財政和體育行政部門可以參照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情況制定本地區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體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暫行辦法》(體經濟字﹝1998﹞36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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