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財政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和國家水土保持重點建設工程補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中央財政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和國家水土保持重點建設工程補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於2009年11月6日由財政部、水利部以財農〔2009〕335號印發;根據2012年5月24日財政部、水利部財農〔2012〕54號印發的《關於修改〈中央財政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和國家水土保持重點建設工程補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有關條文的通知》修改。該《 辦法》分總則、小農水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水土保持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資金監督檢查、附則5章38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財政部 水利部通知

財政部 水利部關於印發《中央財政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和國家水土保持重點建設工程補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農[2009]335號
農業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水利(務)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水利局: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中央財政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補助專項資金、國家水土保持重點建設工程補助專項資金管理,財政部、水利部結合各地小型農田水利建設和水土保持重點建設工程
實際情況,制定了《中央財政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和國家水土保持重點建設工程補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中央財政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和國家水土保持重點建設工程補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水利部
二○○九年十一月六日
中央財政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和國家水土保持重點建設工程補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中央財政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補助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小農水專項資金)、國家水土保持重點建設工程補助專項資金(以下簡稱水土保持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小農水專項資金,是指由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採用“民辦公助”等方式,支持農戶、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村組集體和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等,開展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的補助資金。
水土保持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由財政部、水利部根據國家水土保持重點建設工程有關規劃,用於支持規劃治理範圍內的重點地區開展水土流失治理項目建設的補助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小農水專項資金和水土保持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
第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以下簡稱各省)財政、水利部門要建立有效工作機制,明確分工,落實責任,共同做好小型農田水利和國家水土保持重點建設項目的組織實施和指導工作。要科學編制項目建設方案,合理確定年度建設任務,認真開展項目評審,加強項目監督檢查、績效考核和驗收工作,充分調動農民民眾參與項目建設和管理的積極性,確保項目建設進度和工程質量。
第五條小農水專項資金、水土保持專項資金支持建設的項目、工程或設施,必須嚴格按照批准的建設方案組織實施,並符合國家及水利行業的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程、規範。

第二章 小農水專項資金使用管理

第六條 各級財政要堅持“政府引導、民辦公助、以獎代補”等方式,充分利用農村勞動力資源豐富的優勢,把加大政府投入與鼓勵農戶投工投勞結合起來,整合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引導社會資金投資,逐步建立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多元化投入機制。
省級財政部門要按照中央不斷加大對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的投入力度等政策要求,設立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專項資金,逐步擴大資金規模,增加投入。市、縣兩級財政也要切實增加對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的投入。
第七條 各省財政部門要按照《財政部關於進一步推進支農資金整合工作的指導意見》(財農〔2006〕36號)要求,努力創造條件,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切實加大農田水利設施建設資金整合力度。各省要採取有效措施,切實開展省級農田水利設施建設資金整合。同時,在縣級以農田水利規劃為依據,以小農水專項資金為引導,以重點縣建設為平台,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為目標,按照“渠道不亂、用途不變、各負其責、優勢互補、各記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則,在不改變
資金性質和用途的前提下,積極整合各級各類涉及農田水利設施建設資金,統籌安排,集中使用,進一步拓寬農田水利設施建設投入渠道。
第八條 小農水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支持重點縣建設和專項工程建設兩個方面,其分配和安排必須科學合理、公正規範,並遵循以下原則:
(一)突出支持糧食主產區,夯實糧食增產和農民增收基礎;
(二)突出工程設施續建配套改造,發揮集中連片建設的優勢;
(三)突出節水灌溉技術的運用和推廣,提高農業用水效率和效益;
(四)突出“民辦公助”和產權制度改革,推進工程建管機制體制的完善和創新;
(五)兼顧東中西部地區差異,適當向中西部地區傾斜。
第九條 小農水專項資金用於重點縣建設的,重點支持現有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和大中型灌區末級渠系續建、配套、改造,因地制宜建設高效節水灌溉工程和適度新建小型水源工程。小農水專項資金用於支持專項工程建設的,主要解決小型農田水利設施最薄弱的環節,重點支持雨水集蓄利用、高效節水灌溉、小型水源建設,以及渠道、機電泵站等其他小型農田水利設施修復、配套和改造。主要包括:
(一)塘壩(容積小於10萬m3)、小型灌溉泵站(裝機小於1000千瓦)、引水堰閘(流量小於1m3/s)、灌溉機井、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容積小於500m3)等小型水源工程;
(二)大中型灌區末級渠系(流量小於1m3/s)、小型灌區渠系、井灌區輸水管道、高效節水灌溉工程等;
(三)小型排水泵站(裝機容量小於1000千瓦)、控制面積3萬畝以下的排水溝道等。
小農水專項資金具體年度補助對象或建設內容,由財政部、水利部根據上述範圍和國家有關政策確定,並通過小農水專項資金項目立項指南發布。
第十條 小農水專項資金使用範圍主要包括:
(一)項目建設材料費;
(二)工程設備費;
(三)施工機械作業費;
(四)項目管理費。重點縣和專項工程項目的論證審查、規劃編制、工程設計、技術諮詢和信息服務支出。
各省可從中央財政安排的小農水專項資金中按不超過1%的比例一次性提取項目管理費,不得層層重複提取,不得用於人員補貼、購置交通工具、會議費等支出。項目管理費不足部分由地方解決。
第十一條 小農水專項資金根據因素法進行分配,包括自然因素、經濟因素和績效因素三類。“自然因素”包括耕地面積、有效灌溉面積、縣級行政區劃數;“經濟因素”包括糧食總產量、人均糧食產量、農民人均純收入、地方財政收入;“績效因素”包括省級財政投入力度、資金整合、農民投工投勞、項目和資金管理等績效考核結果。
中央財政根據小農水專項資金預算規模以及上述因素,測算確定分配給各省的資金補助額度。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部直屬墾區不納入因素法測算範圍。由中央財政根據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部直屬墾區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任務、上年度項目實施情況和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等適當給予定額補助。
第十二條 中央財政對重點縣建設和專項工程建設實行不同的資金補助方式:
(一)重點縣建設實行定額補助。中央財政按照一定的補助標準和重點縣名額,核定分配給各省的重點縣建設資金補助額度,各重點縣具體補助金額由各省自行確定。
(二)專項工程建設實行比例補助。中央財政按照項目總投資的一定比例,核定分配給各省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部的專項工程補助額度。
重點縣和專項工程的具體補助標準和比例,由中央財政根據有關政策和年度資金預算,在制定年度小農水專項資金項目立項指南時確定。
第十三條 財政部、水利部根據國家農業發展政策、小型農田水利建設總體要求以及當年小農水專項資金預算規模,及時制定和發布年度小農水專項資金項目立項指南,將重點縣分配或調整名額、小農水專項資金補助控制指標、項目管理費提取比例等下達各省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部。
第十四條 小農水專項資金的申報主體,包括專項工程申報主體和重點縣申報主體。
(一)重點縣申報主體為縣級財政和水利部門。
(二)專項工程申報主體包括:
1.農戶或聯戶;
2.農民用水合作組織;
3.村、組集體;
4.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
第十五條 重點縣和專項工程建設項目依照自下而上的原則逐級申報。
省級財政、水利部門,根據財政部、水利部下發的年度小農水專項資金項目立項指南,組織開展重點縣和專項工程的立項申報、資金申請等工作。
地方各級財政、水利部門共同對各自上報的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負責。
第十六條 重點縣建設項目,由縣級財政、水利部門依據本地農田水利規劃以及重點縣的建設目標和要求,組織編制《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建設方案》、《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建設標準文本》等申請材料和檔案,逐級聯合向省級財政、水利部門申報。
專項工程建設項目,由符合條件的申報主體提出申報後,縣級財政、水利部門負責歸類匯總,以縣為單位組織編制《小型農田水利專項工程建設方案》和《小型農田水利專項工程建設標準文本》等申請材料和檔案,並逐級聯合向省級財政、水利部門申報。
項目申報涉及籌資籌勞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一事一議”,經村民民主議事取得同意,並提供村民會議有關決議,按程式提出申報,報縣級財政、水利部門。項目申報主體為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或其他農
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須同時報送合作組織證書複印件。
第十七條 各省財政、水利部門負責組織專家對縣級申報材料進行評審,確定重點縣和專項工程建設內容、資金支持重點,歸類匯總和編制省級申報材料及資金申請檔案,連同省級專家評審意見聯合上報財政部、水利部。
第十八條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和農業部有關部門,根據財政部、水利部制定的年度小農水專項資金項目立項指南,負責組織項目單位編制《小型農田水利專項工程建設方案》和《小型農田水利專項工程建設標準文本》,並負責組織專家對各項目單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
評審工作結束後,將有關申報材料、資金申請檔案等報送財政部、水利部。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和農業部有關部門分別對各自報送的申報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負責。
第十九條 小農水專項資金項目審查要嚴格執行有關評審標準與要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農民自願原則。項目立項、建設要充分尊重農民意願,項目建設方案、籌資籌勞方案和管理運行方式要經過項目區農民同意或民主議事通過。
(二)規劃指導原則。項目立項、設計應依據有關規劃,以有關規劃為基礎;項目施工、建設應按照有關規劃和要求組織實施。
(三)因地制宜原則。根據當地水資源條件、生產實際需要和投資可能,確定項目工程措施和類型,做到經濟上合理,技術上可行。
(四)集中連片原則。項目安排要集中資金和技術,連片建設,形成規模,發揮工程的整體效益。
(五)項目統籌原則。縣級要依據農田水利規劃,按照資金整合的總體要求,統籌考慮各類相關項目的建設方案、項目建設能力等情況,合理安排項目布局、建設內容和規模。省級統籌考慮各項目區實際情況,合理安排重點縣建設項目與專項工程項目的建設布局和資金規模。
第二十條 財政部、水利部組織專家對各省、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和農業部上報的申報材料進行合規性審查。
合規性審查通過後,財政部根據各省、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和農業部報送的立項和資金申請檔案以及下達的資金控制額度,撥付小農水專項資金。各省財政、水利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和農業部有關部
門按照報送財政部、水利部備案的項目建設方案,批覆下達和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地方各級財政、水利部門要積極推動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項目管理體制改革,明確產權,落實管護責任,探索、創新和建立長效運行機制,確保工程發揮效益。按照誰受益、誰管護的原則,單戶工程應明確產權歸農戶所有,管護歸農戶負責;聯戶工程可由受益農戶建立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工程產權歸其所有並負責管護。

第三章 水土保持專項資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條 國家水土保持重點建設工程分期規劃,分期實施,每期五年。
財政部、水利部根據國家政策和水土流失治理任務,確定規劃範圍和重點(簡稱治理區)。各省財政、水利部門根據國家規劃編制省級水土保持重點建設工程五年實施規劃,並聯合上報財政部、水利部。
財政部、水利部組織專家對各省上報的五年實施規划進行審查和批覆。
第二十三條 國家水土保持重點建設項目以政府投入為主。在中央財政增加投入的同時,省、市財政也應切實增加投入。規劃治理區財政、水利部門要採取措施,按照籌資籌勞的有關規定,鼓勵受益農戶參與工程建設。
第二十四條 水土保持專項資金用於規劃治理區內的坡改梯、淤地壩、小型水保工程以及營造水保林草和經果林等項目補助支出,主要包括:
(一)材料費。購買水泥、鋼材、石材、砂石料、預製構件、炸藥等費用。
(二)設備費。小型灌排設備、水土保持監測設備購置費。
(三)機械施工費。施工機械租賃費、台班費。
(四)種籽苗木費。營造水保林、經果林,種草及封禁治理中補植補種所需的苗木、種籽費用。
(五)苗圃基礎設施建設費。苗圃土地平整、大棚、配套水利設施、配電設施費用。
(六)封禁治理費。設定圍欄、封禁標志牌以及僱傭管護人員費用。
第二十五條 水土保持專項資金依據實施規劃、年度治理任務、每平方公里水土流失綜合治理單價以及中央財政補助比例進行分配。
中央財政補助比例不超過全省項目投資總額的70%。具體項目的補助比例由各省財政、水利部門確定。
第二十六條 國家水土保持重點建設工程項目按年度組織申報。
省級財政、水利部門根據財政部、水利部批覆的五年治理規劃,確定年度治理任務,編寫項目和資金申請檔案,聯合上報財政部、水利部。
第二十七條 水利部根據與財政部共同批覆的五年治理規劃,負責審核批覆各省年度治理任務。
財政部、水利部根據批覆的各省年度治理任務和資金預算,研究提出資金分配方案,按程式報批後,將水土保持專項資金撥付有關省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八條 治理區內縣級財政、水利部門依據批覆的規劃和年度治理任務,以小流域為單元組織編制初步設計,報省級財政、水利部門審批後組織項目實施。
第二十九條 治理區內各級財政、水利部門要明確落實項目工程產權和管護責任,確保建成一處,落實一處。省級財政、水利部門要發揮監督指導作用,推動工程產權的落實和管護機制的建立,促進長效運行管護機制建設。

第四章 資金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小 農水專項資金和水土保持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要公開透明,實行公示制。縣級財政、水利部門要採取適當的形式,將項目建設情況在當地進行公示,資金使用、籌資籌勞等情況應及時向受益區民眾張榜公布,接受監督。
第三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及時撥付小農水專項資金和水土保持專項資金,保證工程項目的順利實施。要大力推行縣級報賬制、政府採購制度,具備條件的地方應積極實行國庫直接支付制度。
第三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建立和健全資金監管體系,加強對小農水專項資金、水土保持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和監督檢查,保證專款專用。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審計、稽查等工作。
第三十三條 地方各級水利部門要做好項目規劃、設計、建設管理和技術指導,落實工程建成後的運行管護責任。縣級水利部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由項目法人或業主負責的建設和管護機制,推進工程產權制度改革。
縣級財政、水利部門要加強項目建設日常監管,掌握項目建設進度,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各級財政、水利部門對項目建設情況採取隨機方式進行抽查監督。
第三十四條 各省財政、水利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和農業部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項目管理和資金使用情況統計報告制度,於每年3月底前向財政部、水利部報送上年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
第三十五條 各省財政、水利部門要建立績效考核制度,將項目建設的組織管理、建設進度、工程質量、資金投入、資金整合、資金使用和監管,以及管護機制等因素納入考核範圍。中央對省進行考核,省對縣進行考核。中央對省的考核結果作為下一年度分配資金的重要因素。
第三十六條 對在小農水專項資金和水土保持專項資金使用管理中違反財政資金撥付和預算管理規定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理、處罰、處分。
對小農水專項資金和水土保持專項資金使用不規範、項目建設管理混亂,存在違規違紀問題被省級以上審計機關、財政部駐各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檢查處理或通報,以及被媒體曝光並核實的,將核減以後年度中央對省小農水專項資金和水土保持專項資金分配額度、重點縣名額。涉及重點縣的,取消重點縣資格,三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涉及專項工程的,取消該項目所在縣申報小農水專項工程資格,三年內不予安排。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各省財政、水利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部有關部門根據本辦法並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報財政部、水利部備案。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財政部、原水利電力部《關於發布〈小型農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補助費管理的規定〉的通知》〔(87)財農字第402號〕,財政部、水利部《關於印發〈中央財政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建設補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財農〔2006〕124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