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沿革
2004年之前,派駐機構由中央紀委監察部和駐在部門雙重領導。2004年,根據中央要求,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中央編辦、監察部關於對中央紀委監察部派駐機構實行統一管理的實施意見》,中央紀委監察部對36家雙派駐機構實行統一管理。
2005年對20家單派駐紀檢、監察機構實行統一管理。之後,經歷兩次國務院機構改革,目前中央紀委監察部共對52家中央和國家機關設定了派駐機構,其中雙派駐34家,單派駐18家。
2014年12月12日,由中央紀委在中央辦公廳、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全國人大機關、國務院辦公廳、全國政協機關等中央和國家機關新設7家派駐機構。在黨的歷史上尚屬首次。
2018年6月,經黨中央批准,根據黨章黨規和憲法、監察法有關規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統一設立派駐機構,名稱為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派駐紀檢監察組。
統一名稱
中央紀委派駐機構是由中央紀委派出、駐在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履行黨的紀律檢查職能的常設機構。派駐機構統一名稱為:中央紀委派駐紀檢組。
機構設定
2014年12月12日凌晨,中央紀委發布訊息,為加強黨內監督、深化黨的紀律檢查體制改革,中央決定,由中央紀委在中央辦公廳、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全國人大機關、國務院辦公廳、全國政協機關等中央和國家機關新設7家派駐機構。昨天出台的《關於加強中央紀委派駐機構建設的意見》(《意見》)規定,向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派駐紀檢機構全覆蓋將逐步實現。
中央紀委向黨的工作部門和人大機關、政協機關派駐紀檢組,在黨的歷史上尚屬首次。
新設7家派駐機構,是實現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派駐機構全覆蓋的重要一步。
11日出台的《關於加強中央紀委派駐機構建設的意見》提出,統一規劃,分步實施,通過新設、調整等方式,實現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派駐機構全覆蓋。
在140多家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中,中央紀委監察部設定了52家派駐機構。未來將對尚未設定派駐機構的80多家中央和國家機關新設派駐機構,實現派駐機構全覆蓋。
設定形式
根據《意見》,中央紀委派駐機構將規範設定形式,通過新設、調整等方式,設定派駐機構,實現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派駐機構的全覆蓋。
所有派駐機構將統一名稱為“中央紀委派駐紀檢組”,派駐機構採取單獨派駐和歸口派駐兩種形式。對系統規模大、直屬單位多、監督對象多的部門,單獨設定派駐機構;對業務相近、相關或者系統規模小、監督對象少的部門,歸口設定派駐機構。
監督職責
條例規定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2016年10月27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通過)
第二十八條 紀委派駐紀檢組對派出機關負責,加強對被監督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其他領導幹部的監督,發現問題應當及時向派出機關和被監督單位黨組織報告,認真負責調查處置,對需要問責的提出建議。
派出機關應當加強對派駐紀檢組工作的領導,定期約談被監督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派駐紀檢組組長,督促其落實管黨治黨責任。
派駐紀檢組應當帶著實際情況和具體問題,定期向派出機關匯報工作,至少每半年會同被監督單位黨組織專題研究1次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對能發現的問題沒有發現是失職,發現問題不報告、不處置是瀆職,都必須嚴肅問責。
第四十二條 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應當加強對履行黨內監督責任和問題整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黨內監督職責,以及糾錯、整改不力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規定處理。
監督細則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第八條規定:“派駐紀檢組按照有關規定對駐在部門的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進行監督。”為使中央紀委派駐紀檢組更好地履行對駐在部門黨組及其成員的監督職責,經商中央組織部,提出如下意見。
一、派駐紀檢組應當協助駐在部門黨組建立健全規範黨組及其成員正確履行職責和行使權力、加強自我約束和互相監督的措施和制度。
二、派駐紀檢組組長參加駐在部門黨組會議和有關行政領導會議,對領導班子執行議事規則的情況進行監督,對有關問題負責任地提出意見或建議。
三、派駐紀檢組按照有關規定對駐在部門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監督。
派駐紀檢組在駐在部門按規定徵求對擬選拔任用幹部人選的意見時,應當按時以書面形式反饋意見。
四、派駐紀檢組應當了解匯總駐在部門黨組成員在用車、住房、出國(境)、休假、兼職、配偶子女從業和收受禮品登記等方面執行廉潔自律規定及個人家庭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
派駐紀檢組了解駐在部門黨組成員執行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的情況,並報中央紀委。
五、派駐紀檢組通過了解駐在部門黨組成員分管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參加對駐在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等方式,對駐在部門黨組及其成員抓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情況進行監督。
派駐紀檢組定期向中央紀委報告駐在部門黨組及其成員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
六、派駐紀檢組應當派員參加駐在部門黨組成員述職述廉會議,了解相關的民主評議或民主測評情況。
派駐紀檢組要將駐在部門黨組成員的述職述廉情況向中央紀委作綜合報告。
七、派駐紀檢組通過參與民主生活會前徵集對駐在部門黨組及其成員意見的工作、參加黨組民主生活會、了解黨組及其成員制定和落實整改措施情況等方式,對駐在部門黨組民主生活會的情況進行監督。
對駐在部門黨組成員在民主生活會上所作的檢查或說明,需要查明事實的,按照有關程式辦理。
八、派駐紀檢組應當嚴格按照中央紀委的規定,辦理涉及駐在部門黨組及其成員的信訪舉報件。
九、派駐紀檢組組長要主動與駐在部門黨組成員就貫徹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廉潔自律規定等方面的情況交換意見。
十、派駐紀檢組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查閱駐在部門的有關檔案、資料,派員參加有關會議和活動,召開座談會,與有關人員談話,組織專項檢查或者專項調研等。
派駐紀檢組需要採取上述方式開展工作,涉及重要事項的,一般應事先與駐在部門黨組主要負責人溝通,特殊情況應當事先報經中央紀委批准。
十一、在履行監督職責過程中,有下列情況的,派駐紀檢組必須及時向中央紀委報告,並根據中央紀委的要求向駐在部門黨組主要負責人通報:
(一)直接收到反映駐在部門黨組及其成員違反黨紀問題的信訪舉報;
(二)發現駐在部門黨組及其成員嚴重違反有關制度、涉嫌違反黨紀問題及其他非正常情況;
(三)派駐紀檢組在履行監督職責中提出糾正意見,駐在部門無正當理由不糾正的;
(四)中央紀委要求報告的其他事項。
十二、派駐紀檢組按規定向中央紀委報告發現的情況和問題時,可以提出以下建議:
(一)建議由中央紀委發函請駐在部門黨組成員說明有關情況;
(二)建議由中央紀委領導同志或者由中央紀委委託駐在部門黨組主要負責人與駐在部門黨組成員進行談話;
(三)建議對反映駐在部門黨組成員違反黨紀的問題進行初步核實。
十三、派駐紀檢組在履行監督職責過程中發現問題,除必須向中央紀委報告的外,應當及時向駐在部門黨組提出糾正意見或建議。
十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委的派駐紀檢組參照執行本意見。
派駐名單
中央紀委部分派駐紀檢組及組長名單(據公開資料整理)
派駐機構 | 紀檢組長 | 進駐時間 | 任職前職務 | 年齡 |
新設7家派駐機構 | ||||
中央辦公廳 | 徐令義 | 2015年 | 中央文明辦專職副主任 | 57 |
中央組織部 | 喻紅秋(女) | 2015年 | 全國婦聯副主席 | 55 |
中央宣傳部 | 傅自應 | 2015年 | 江蘇省副省長 | 58 |
中央統戰部 | 蘇波 | 2015年 | 工信部副部長 | 60 |
全國人大機關 | 張立軍 | 2015年 | 中紀委組織部部長 | —— |
國務院辦公廳 | 辛維光 | 2015年 | 雲南省委常委、紀委書記 | 61 |
全國政協機關 | 周新建 | 2015年 | 廣西自治區黨委常委、組織部長 | 60 |
之前已派駐機構 | ||||
發改委 | 劉曉濱 | 2011年 | 寧夏自治區黨委常委、紀委書記 | 59 |
教育部 | 王立英(女) | 2008年 | 中紀委駐新聞出版總署紀檢組長 | 61 |
科技部 | 郭向遠 | 2008年 | 教育部部長助理 | 62 |
工信部 | 金書波 | 2013年 | 西藏自治區黨委常委、紀委書記 | 62 |
國家民委 | 李小滿 | 2010年 | 中央文明辦協調組組長 | 64 |
民政部 | 曲淑輝(女) | 2008年 | 中紀委駐食藥監局紀檢組組長 | 60 |
法務部 | 韓亨林 | 2008年 | 中央紀委第五紀檢監察室主任 | 62 |
財政部 | 劉建華(女) | 2009年 | 中央紀委案件審理室(“兩案”辦公室)主任 | 63 |
人社部 | 袁彥鵬 | 2008年 |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 | 63 |
國土資源部 | 趙鳳桐 | 2014年 | 北京市委常委、秘書長 | 61 |
環保部 | 周英(女) | 2012年 | 水利部黨組成員、副部長 | 61 |
住建部 | 石生龍 | 2014年 | 廣西自治區黨委常委、紀委書記 | 60 |
交通運輸部 | 李建波 | 2012年 | 中央辦公廳機要交通局局長 | 56 |
水利部 | 董力 | 2008年 | 全國總工會副主席 | 64 |
農業部 | 宋建朝 | 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機關黨委常務副書記 | 60 |
商務部 | 王和民 | 2006年 | 中央紀委案件審理室主任 | 61 |
文化部 | 王鐵 | 2013年 | 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 | 60 |
衛計委 | 陳瑞萍(女) | 2014年 | 中央辦公廳毛主席紀念堂管理局長 | 60 |
審計署 | 陳薔(女) | 2011年 | 審計署經濟責任審計司司長 | 60 |
國僑辦 | 江岩 | 2014年 |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黨組成員、紀檢組長 | 60 |
海關總署 | 胡玉敏(女) | 2005年 | 中央紀委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室主任 | 61 |
稅務總局 | 馮惠敏(女) | 2007年 | 財政部駐廣東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監察專員 | 63 |
工商總局 | 何昕 | 2009年 | 中紀委駐最高法紀檢組副組長 | 63 |
質檢總局 | 王煒 | 2008年 | 中紀委、中組部巡視組副部級巡視專員 | 62 |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 李秋芳(女) | 2013年 | 中紀委駐廣電總局紀檢組組長 | 61 |
體育總局 | 王慶雲 | 2013年 | 發改委黨組成員 | 60 |
安監總局 | 趙惠令 | 2011年 | 中央紀委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室主任 | 59 |
食藥監總局 | 李五四 | 2013年 | 中央紀委駐國家人口計生委紀檢組組長 | 61 |
國家林業局 | 陳述賢 | 2008年 | 中央紀委監察部駐國家體育總局紀檢組副組長、監察局局長 | 61 |
國家旅遊局 | 劉金平 | 2008年 | 中央紀委監察部駐教育部紀檢組副組長、監察局局長 | 59 |
國家糧食局 | 趙中權 | 2011年 | 全國人大民族委員會法案室主任 | 59 |
國防科技工業局 | 王雙林 | 2008年 | 中央紀委監察部駐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紀檢組副組長 | 61 |
國家菸草專賣局 | 高林 | 2012年 | 天津市菸草專賣局(公司)局長 | —— |
國家鐵路局 | 鍾華 | 2013年 | 交通運輸部紀檢組副組長 | 57 |
最高人民法院 | 張建南 | 2008年 | 中紀委駐最高人民檢察院紀檢組副組長、最高人民檢察院監察局局長 | 62 |
最高人民檢察院 | 莫文秀(女) | 2008年 |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副主席、書記處書記 | 63 |
人民日報社 | 蒲增繁 | 2013年 | 中央宣傳部幹部局局長 | 56 |
新華社 | 李熙 | 2014年 | 中央紀委駐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紀檢組組長 | 59 |
中科院 | 李志剛 | 2010年 | 中國科學院秘書長 | 61 |
中國社科院 | 張英偉 | 2013年 | 中央宣傳部辦公廳副主任 | —— |
國家知識產權局 | 肖興威 | 2008年 | 國家林業局森林資源管理司司長 | 57 |
國家地震局 | 張友民 | 2005年 | 中央紀委、中組部巡視工作辦公室主任 | 62 |
國家氣象局 | 劉實 | 2010年 | 吉林省長春市委常委、紀委書記 | 56 |
國家電網公司 | 潘曉軍 | 2008年 | 中紀委駐國家電網紀檢組副組長 | —— |
部門關係
理順工作關係,形成各有關方面分工明確、協調順暢的工作機制,是加強派駐機構建設的一項重要的內容。
明確派駐機構和駐在部門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駐在部門領導班子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派駐機構履行監督責任,不再承擔駐在部門黨風廉政建設日常工作。這樣規定,主要是把派駐機構從應由駐在部門承擔的、屬於主體責任範圍的大量日常工作中解脫出來,按照黨章的規定和中央的要求,專注監督執紀問責,切實發揮好“派”的權威和“駐”的優勢,避免出現“派”的無力和“駐”的制約;同時,也要督促駐在部門強化相關機構、特別是機關黨委和機關紀委的力量,切實履行“一崗雙責”。
許可權分工
派駐機構與機關紀委是指導關係。《關於加強中央紀委派駐機構建設的意見》重點對兩者的辦案許可權作了切分。派駐機構參與調查中管幹部違犯黨紀案件,主要負責調查司局級幹部違犯黨紀案件,必要時可以直接調查處級及以下幹部違犯黨紀案件;機關紀委主要負責查處本部門處級及以下幹部違犯黨紀的案件。派駐機構對駐在部門機關紀委和直屬單位、省級垂管單位的紀檢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派駐機構與駐在部門的關係問題,實質是落實“兩個責任”的問題離開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派駐機構根本無法發揮作用。
查辦案例
案例
據中央紀委駐環境保護部紀檢組訊息:環境保護部華北督查中心原巡視員王贛江涉嫌嚴重違紀,目前正在接受組織調查。(中央紀委駐環境保護部紀檢組)
案例
據駐國資委紀檢組訊息: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第17辦事處主任、正局級專職監事王克勤涉嫌嚴重違紀,正在接受組織調查。(駐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紀檢組)
相關機構
中央直屬機關工作委員會紀律檢查辦公室
中共中央國家機關紀律檢查工作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