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第八條規定:“派駐紀檢組按照有關規定對駐在部門的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進行監督。”為使中央紀委派駐紀檢組更好地履行對駐在部門黨組及其成員的監督職責,經商中央組織部,提出如下意見。
一、派駐紀檢組應當協助駐在部門黨組建立健全規範黨組及其成員正確履行職責和行使權力、加強自我約束和互相監督的措施和制度。
二、派駐紀檢組組長參加駐在部門黨組會議和有關行政領導會議,對領導班子執行議事規則的情況進行監督,對有關問題負責任地提出意見或建議。
三、派駐紀檢組按照有關規定對駐在部門幹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監督。
派駐紀檢組在駐在部門按規定徵求對擬選拔任用幹部人選的意見時,應當按時以書面形式反饋意見。
四、派駐紀檢組應當了解匯總對駐在部門黨組成員在用車、住房、出國(境)、休假、兼職、配偶子女從業和收受禮品登記等方面執行廉潔自律規定及個人家庭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
派駐紀檢組了解駐在部門黨組成員執行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的情況,並報中央紀委。
五、派駐紀檢組通過了解駐在部門黨組成員分管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參加對駐在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等方式,對駐在部門黨組及其成員抓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情況進行監督。
派駐紀檢組定期向中央紀委報告駐在部門黨組及其成員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
六、派駐紀檢組應當派員參加駐在部門黨組成員述職述廉會議,了解相關的民主評議或民主測評情況。
派駐紀檢組要將駐在部門黨組成員的述職述廉情況向中央紀委作綜合報告。
七、派駐紀檢組通過參與民主生活會前徵集對駐在部門黨組及其成員意見的工作、參加黨組民主生活會、了解黨組及其成員制定和落實整改措施情況等方式,對駐在部門黨組民主生活會的情況進行監督。
對駐在部門黨組成員在民主生活會上所作的檢查或說明,需要查明事實的,按照有關程式辦理。
八、派駐紀檢組應當嚴格按照中央紀委的規定,辦理涉及駐在部門黨組及其成員的信訪舉報件。
九、派駐紀檢組組長要主動與駐在部門黨組成員就貫徹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廉潔自律規定等方面的情況交換意見。
十、派駐紀檢組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查閱駐在部門的有關檔案、資料,派員參加有關會議和活動,召開座談會,與有關人員談話,組織專項檢查或者專項調研等。
派駐紀檢組需要採取上述方式開展工作,涉及重要事項的,一般應事先與駐在部門黨組主要負責人溝通,特殊情況應當事先報經中央紀委批准。
十一、在履行監督職責過程中,有下列情況的,派駐紀檢組必須及時向中央紀委報告,並根據中央紀委的要求向駐在部門黨組主要負責人通報:
(一)直接收到反映駐在部門黨組及其成員違反黨紀問題的信訪舉報;
(二)發現駐在部門黨組及其成員嚴重違反有關制度、涉嫌違反黨紀問題及其他非正常情況;
(三)派駐紀檢組在履行監督職責中提出糾正意見,駐在部門無正當理由不糾正的;
(四)中央紀委要求報告的其他事項。
十二、派駐紀檢組按規定向中央紀委報告發現的情況和問題時,可以提出以下建議:
(一)建議由中央紀委發函請駐在部門黨組成員說明有關情況;
(二)建議由中央紀委領導同志或者由中央紀委委託駐在部門黨組主要負責人與駐在部門黨組成員進行談話;
(三)建議對反映駐在部門黨組成員違反黨紀的問題進行初步核實。
十三、派駐紀檢組在履行監督職責過程中發現問題,除必須向中央紀委報告的外,應當及時向駐在部門黨組提出糾正意見或建議。
備註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委的派駐紀檢組參照執行本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