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立案相關工作程式規定(試行)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立案相關工作程式規定(試行)》是為推進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而制定的法規。 2018年11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立案相關工作程式規定(試行)》由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印發實施。

主要內容

《規定》共四章33條,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監督檢查和審查調查工作中立案、交辦案件和指定管轄以及結案等相關程式進行規範,特別是明確了以事立案、對涉案人員立案、對單位立案等程式,並設計了5種相關文書格式。

內容解讀

《規定》明確:對事故(事件)中存在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事實,需要追究紀律責任、法律責任,但相關責任人員尚不明確的,可以以事立案;對單位涉嫌受賄、行賄等職務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辦理國家監委立案調查手續;對於涉案人員,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可以立案審查調查,也可以交由省級紀檢監察機關立案審查調查;根據審查調查情況,認為被審查調查人構成違紀或者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區分不同情況提出相應處理意見,按規定移送審理;認為沒有證據證明被審查調查人存在違紀或者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的,提出撤銷案件的意見;等等。

《規定》由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案件監督管理室牽頭起草,以《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為主要依據,與《國家監察委員會管轄規定(試行)》《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監督檢查審查調查措施使用規定(試行)》等配套制度相銜接。同時,在制定過程中充分參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並廣泛徵求了各方面意見。

現實意義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立案相關工作程式規定(試行)》作為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推進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制度,對於確保依規依紀依法、一體兩面履行黨的紀律檢查和國家監察兩項職責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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