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實施辦法

第四條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根據財政困難地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進展情況適時調整。 第七條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分配財政困難地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計算公式: 第十四條財政困難地區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要確保將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及時撥付到市、縣財政部門或師、團場。

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實施辦法

財政部關於修訂《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實施辦法》的通知
財綜〔2008〕48號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新情況、新要求,為支持中西部財政困難地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加強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經商住房城鄉建設部、民政部同意,我部對《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實施辦法》(財綜〔2007〕57號)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財 政 部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的規定,為支持中西部財政困難地區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將黨中央、國務院對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的關懷落到實處,加強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是指由中央財政設立的用於補助中西部財政困難地區(以下簡稱財政困難地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按照公開、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分配給財政困難地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第四條 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根據財政困難地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進展情況適時調整。

第二章 分配與計算

第五條 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主要用於補助財政困難地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開展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租賃補貼開支,用於租賃補貼開支後仍有結餘的,可以用於彌補購買、改建、租賃廉租住房支出,但不得用於新建廉租住房支出。
第六條 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按照有關地區的財政困難程度、上年度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以下簡稱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進展情況等因素以及相應的權重,計算分配給財政困難地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一)財政困難程度與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進展情況,權重各占40%和60%。其中,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進展情況,以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租賃補貼戶數、實物配租戶數以及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實際支出金額為考核因素,其權重各占30%、20%、10%。
(二)財政困難程度參照財政部一般轉移支付測算的財政困難程度係數確定。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租賃補貼戶數、實物配租戶數以及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實際支出金額,以財政困難地區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會同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民政部門每年上報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民政部的數據,以及住房城鄉建設部每年向社會定期公布的財政困難地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相關統計數據為準。
第七條 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分配財政困難地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計算公式:
某地區或兵團分配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額=[(該地區或兵團上年度財政困難程度係數÷財政困難地區及兵團上年度財政困難程度係數之和×40%)+(該地區或兵團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租賃補貼戶數÷財政困難地區及兵團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租賃補貼戶數之和×30%)+(該地區或兵團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實物配租戶數÷財政困難地區及兵團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實物配租戶數之和×20%)+(該地區或兵團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實際支出金額÷財政困難地區及兵團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實際支出金額之和×10%)]×年度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總額。
第八條 每年2月28日之前,財政困難地區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應當會同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民政部門,按照規定將本地區或兵團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戶數、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及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支出等相關資料加蓋部門印章、附文字說明後,提交財政部駐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審核認定,並於3月31日之前,向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民政部報送。具體報送資料詳見《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兵團)年廉租住房保障情況表》(附表1)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兵團)年廉租住房保障計畫表》(附表2)。
第九條 財政部駐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審核認定時,應當確保實地抽查審核達到一定比例,如果抽查審核剔除比率較高的,應當及時商相關地區省級財政部門及兵團財務局將申報材料退回,重新調整數據後再報,同時,財政部駐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應當將抽查審核結果以書面及附表形式上報財政部。財政部駐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的具體審核操作規程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三章 撥付與使用

第十條 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由財政部商住房城鄉建設部根據財政困難地區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狀況,按照統一計算公式,計算分配給財政困難地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並於每年4月30日之前一次統一下達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第十一條 財政困難地區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收到中央財政下達的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數額後,應當參照中央財政的分配方案,於每年5月31日前一次下達已經實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市、縣財政部門或師、團場,並將下達檔案同時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市、縣財政部門或師、團場收到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後,應當與其他各項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一起,按照規定用於市、縣或師、團場廉租住房保障開支。
第十二條 財政困難地區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以及市、縣財政部門或師、團場,應當對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並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擠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於平衡本級預算。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的撥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若有結餘,可結轉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十三條 市、縣財政部門或師、團場安排使用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時,填列《2009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08類“社會保障和就業”19款“廉租住房支出”科目。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財政困難地區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要確保將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及時撥付到市、縣財政部門或師、團場。市、縣財政部門或師、團場必須確保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對於違反規定,騙取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不按規定分配使用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的,中央財政將相應扣減下一年度分配該地區或兵團的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數額。同時,要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規定進行處理,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十五條 財政部駐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申報基礎數據的真實性、補助資金分配使用情況開展監督檢查,保障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按照規定用途使用。財政困難地區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也要加強對市、縣或師、團場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杜絕擠占、挪用等違法違紀行為的發生。
第十六條 每年年度終了,財政困難地區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應當匯總本地區或兵團上年度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收支和結餘情況,於每年3月31日之前隨同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情況等相關資料一併報送財政部備案。具體詳見《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兵團)年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收支情況表》(附表3)。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原則上按照本辦法第二章規定計算和分配。如遇發生重大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分配時可以適當向受災地區傾斜。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實施,2007年財政部印發的《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實施辦法》(財綜〔2007〕57號)同時廢止。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財政困難地區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各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備案。
附表:1.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兵團)______年廉租住房保障情況表
〔略〕
2.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兵團)______年廉租住房保障計畫表
〔略〕
3.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兵團)______年中央廉租住房保障專項
補助資金收支情況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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