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辦法解讀

《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辦法》解讀是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法律法規解讀檔案。

經深化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薪改小組)同意,2016年12月12日,國務院國資委印發了《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辦法》(國資委令第33號)(以下簡稱《考核辦法》)。
一、《考核辦法》的修訂背景
國資委成立以來,始終把業績考核作為國有資產監管的重要手段,充分發揮業績考核在落實國有資本保值增值責任、做強做優做大中央企業中的引領作用和激勵約束作用,緊緊圍繞中央企業改革發展重點任務,不斷探索完善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和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的重大部署,落實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要求,加強對中央企業分類指導、分類考核,2015年以來,國資委在深入研究測算、廣泛徵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堅持繼承與創新相結合、系統設計與重點突破相結合、企業自主經營與出資人導向相結合、目標導向與問題導向相結合,突出中央企業改革發展目標任務要求,著力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對《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30號)進行了修改完善。
二、《考核辦法》的總體框架
新修訂的《考核辦法》力求簡明扼要,對業績考核的基本問題作出原則性、框架性政策規定,在一段時期內保持穩定。
《考核辦法》共七章五十二條。第一章總則,對考核依據、考核對象、工作原則、考核方式等作出明確規定。第二章至第五章為新編章節,分別為考核導向、分類考核、目標管理以及考核實施。其中,“考核導向”章節明確考核重點體現在突出發展質量、注重資本運營效率、發揮功能作用、堅持創新發展、重視國際化經營和健全問責機制等六個方面;“分類考核”章節緊密貼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5]22號)和中央關於深化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相關意見的要求,結合企業不同功能定位,提出更加明確的考核要求;“目標管理”章節著眼於適應和引領經濟發展新常態需要,對考核目標的系統性、發展性、內生動力機制等作出明確規定;“考核實施”章節對考核程式、內容、工作機制進行明確。第六章獎懲,進一步明確了企業負責人薪酬構成,重點補充了績效年薪按月預發放和任期激勵收入等相關內容。第七章附則,對考核期內企業發生重大變動、新組建企業的考核、專職黨組織負責人和紀委書記的考核、地方國資委開展業績考核等內容作出規定。
三、修改完善的主要內容
(一)分檔設定考核目標值,發揮考核目標的引領作用。
經濟發展新常態下,提質增效壓力加大,目標管理的難度越來越大。為充分發揮考核目標的引領作用,更好地激發企業自我加壓的內生動力,在認真總結以前年度經驗做法的基礎上,實行年度經濟效益指標目標值分檔管理。同時,將企業考核目標值先進程度與考核計分、結果評級、工資總額預算緊密銜接,使業績考核目標與資源配置、企業職工工資緊密掛鈎。通過分檔管理,形成“賽跑機制”,鼓勵企業主動追求“步步高”。
(二)基於企業功能定位實行分類考核,提高業績考核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考核辦法》以《關於完善中央企業功能分類考核的實施方案》(經國務院同意,已於8月24日由國資委、財政部聯合印發實施)為依據,對不同功能企業,提出不同考核要求。
對主業處於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的商業類企業,重點考核企業經濟效益、資本回報水平和市場競爭能力,鼓勵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對主業處於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國家重大專項任務的商業類企業,在保證合理回報和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的基礎上,加強對服務國家戰略、保障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運行、發展前瞻性戰略性產業以及完成重大專項任務情況的考核。對公益類企業,堅持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結合,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重點考核產品服務質量、成本控制、營運效率和保障能力,相關考核指標引入第三方評價。
此外,為強化分類考核基礎管理,《考核辦法》設立了業績考核特殊事項清單管理制度,將不同功能企業承擔的特殊事項列入管理清單,對當期經營業績產生重大影響的,在考核時予以適當處理。
(三)落實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的要求,突出經濟增加值考核。
經濟增加值,是指企業稅後經營利潤扣除債務和股權成本後的剩餘利潤。《考核辦法》突出經濟增加值考核,重點是在分類和差異化上下功夫,針對不同功能、資本結構和風險程度的中央企業,提出差異化資本回報要求。通過考核經濟增加值,著力引導企業資本投向更加合理,資本結構更加最佳化,資本紀律更加嚴格,資本效率進一步提高。
(四)強化考核結果運用,完善激勵約束機制。
《考核辦法》堅持“業績升、薪酬升,業績降、薪酬降”原則,強化了業績考核與激勵約束的緊密銜接。認真貫徹執行中央關於深化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相關規定,明確企業負責人薪酬構成由基本年薪、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三部分構成。績效年薪以基本年薪為基數,根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並結合績效年薪調節係數確定;年度綜合考核評價為不勝任的,不得領取績效年薪。任期激勵收入與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掛鈎,在不超過企業負責人任期內年薪總水平的30%以內確定;任期綜合考核評價為不勝任的,不得領取任期激勵收入。連續兩年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為D級或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為D級、且無重大客觀原因的企業,對企業負責人予以調整。績效年薪按照一定比例實施按月預發放,國資委根據年度經營業績半年預評估結果對企業負責人預發放績效年薪予以調整。
(五)適應規範法人治理結構需要,完善董事會企業考核。
隨著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不斷完善和董事會職權試點工作的深入開展,對建立規範董事會企業的業績考核,既要較好體現國資委出資人意志,落實好國有資本保值增值責任,又要適應規範法人治理結構需要,調動董事會積極性。《考核辦法》就落實董事會對經理層的考核權,開展考核工作的主體、方式等進行了規定。
為確保《考核辦法》順利實施,國資委將在《考核辦法》主體框架下,結合考核期內的工作實際和最新要求,適時制訂年度考核、任期考核、經濟增加值考核、任期激勵等具體實施方案,並儘快以國資委配套檔案形式印發。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