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
1999年12月28日,國務院第二十四次常務會議決定,將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的工作機構新華通訊社香港分社、新華通訊社澳門分社,分別更名為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 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及其人員將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當地的法律,依法履行職責。 新華社還宣布,原新華通訊社香港、澳門分社內的新聞業務,將由新華通訊社提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註冊的新華通訊社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分社承擔。
1999年12月28日,國務院第二十四次常務會議決定,將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的工作機構新華通訊社香港分社、新華通訊社澳門分社,分別更名為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
據了解,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的職責是:聯繫外交部駐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和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澳門部隊;聯繫並協助內地有關部門管理在香港、澳門的中資機構;促進香港、澳門與內地之間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體育等領域的交流與合作,聯繫香港、澳門社會各界人士,增進內地與香港、澳門之間的交往,反映香港、澳門居民對內地的意見;處理有關涉台事務;承辦中央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及其人員將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當地的法律,依法履行職責。
新華社還宣布,原新華通訊社香港、澳門分社內的新聞業務,將由新華通訊社提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註冊的新華通訊社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分社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