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資旅行社試點暫行辦法

申請設立合資旅行社,中國合營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為國際旅行社;

(二)申請前3年平均每年外聯人數超過3萬人天;

(三)申請前3年平均每年旅遊業務銷售,總額超過5000萬元;

(四)為中國旅遊行業協會的正式會員。

第四條 申請設立合資旅行社,外國合營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為經營國際旅遊的旅行社或擁有全資的經營國際旅遊的旅行社的企業;

(二)旅遊業務年銷售總額5000萬美元以上;

(三)加入國際或本國的電腦預訂網路,或者已經形成自己的電腦預訂網路;

(四)為其本國旅遊行業協會的正式會員。

第五條 設立的合資旅行社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註冊資本不少於500萬元人民幣;

(二)企業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三)中方出資占註冊資本的比例不低於51%;

(四)法定代表人由中方委派;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營業設施、經營人員;

(六)合資期限不超過20年。

第六條 合資旅行社按國際旅行社經營入境旅遊的規定,交納旅行社質量保證金。

第七條 合資旅行社的審批程式為:

(一)中國合營者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畫單列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呈報設立合資旅 行社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檔案。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初審後轉報國家旅遊局。 中國合營者為中央企業的,由其主管部門初審後轉報國家旅遊局。 國家旅遊局依據國家有關旅遊管理的法律、法規對上報檔案進行審批。  

(二〕中國合營者在得到國家旅遊局的同意批覆後,向所在地的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呈報設立合資旅 行社的契約、章程等檔案。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初審後轉報外經貿部。 中國合營者為中央企業的,由其主管部門初審後轉報外經貿部。 外經貿部依照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對上報檔案進行審批。

(三)獲得批准同意設立的項目,中國合營者憑外經貿部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和國家旅 游局頒發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按照規定辦理註冊登記和稅務登記手續。

第八條 申請設立合資旅行社應當提交以下檔案:

(一)中國合營者資格證明材料,包括:營業執照副本、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申請前3年的業務 年檢報告、有關旅遊行業協會的會員證明;

(二)外國合營者的資格證明材料,包括:註冊登記副本、銀行資信證明、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財務 狀況證明材料、相關電腦公司提供的入網證明、本國旅遊行業協會會員證明、申請前1年的年度報告;

(三)合資旅行社項目建議書;

(四)合資旅行社可行性研究報告;

(五)合資旅行社的契約與章程;

(六)法律、法規和審批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每個外國合營者只能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一家合資旅行社。

第十條 試點階段暫不允許合資旅行社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一條 合資旅行社可以經營入境旅遊業務和國內旅遊業務。

第十二條 合資旅行社暫不允許經營中國公民赴外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台灣地區旅遊業務。

第十三條 合資旅行社經營特種旅遊項目和到特殊地區旅遊的項目,須報國家旅遊局及有關部門審批。

第十四條 合資旅行社不得組織安排含有淫穢、賭博、吸毒內容及其他有害於社會道德和人民身心健 康的項目;不得組織含有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內容的項目;不得組織含有中國法律、 法規禁止內容的項目。

第十五條 合資旅行社在中國境內聘用導遊員,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合資旅行社須接受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業管理。

第十七條 合資旅行社須按規定向旅遊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上報財務、會計和統計報表,接受業務檢 查。

第十八條 合資旅行社的外匯收支按照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辦法辦理。

第十九條 合資旅行社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受中國法律、法規管轄,其正當經營活動 和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法規的保護。 合資旅行社如有違反中國法律、法規的行為,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旅行社管理條例》和《旅行社管理條例實 施細則》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實施期間,《關於在國家旅遊度假區內開辦中外合資經營的第一類旅行社的審批 管理暫行辦法》繼續有效。

第二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台灣地區的投資者與國內投資者共同投資開辦合資旅行社,參 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國家旅遊局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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