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帕米爾位於新疆西南部,古代稱為蔥嶺,向有世界屋脊之稱。按照自然地理狀況,可分為八個部分,文稱八"帕"。由北向南依次為:和什庫珠克帕米爾、薩雷茲帕米爾、郎庫里帕米爾、阿爾楚爾柏米爾、大帕米爾、小帕米爾、塔克敦巴什帕米爾、瓦罕帕米爾。帕米爾是中國塔吉克族和柯爾克孜族居住、遊牧的地方,直到19世紀70年代一直屬於中國。帕米爾是無可爭議的中國領土的一部分:(1)1759年清軍追擊大小和卓,在阿爾楚爾帕內伊西洱庫爾以北樹有御製記功碑。因而這塊地方被稱為"蘇滿塔什"("蘇滿"意為文字,"塔什"意為石頭,蘇滿塔什就是樹有有文字的石碑的地方)。
(2)1878年清朝收復南疆以後,從阿賴嶺至喀喇崑崙山一線,設立了八座卡倫,派兵駐守,加強了對帕米爾地區的管轄。
1864年簽訂的《中俄勘分西北界約記》規定,中俄兩國邊界,"行至蔥嶺,靠浩罕界為界"。帕米爾在中國境內。1881年簽訂的《中俄伊犁條約》規定,中俄兩國在帕米爾的邊界線"照兩國現管之界勘定"。
但是沙俄完全不顧"現管之界"這一條約規定,在1884年勘界和簽訂《中俄續勘喀什噶爾界約》時,把中俄兩國在帕米爾地區分界線的起點,從帕米爾北部的阿賴嶺移到了東北部的烏孜別里山口,並規定,從烏孜別里山口往南,"俄國界線轉向西南,中國界線一直往南",中間形成一塊頂角為45度的三角形地區,為"待議區"。這樣,沙俄就侵占了我帕米爾西北部大片領土,並把我國"現管之界"以內的一部分領土變成"待議區",使其歸屬發生了問題。
但是,沙俄仍不滿足,不久就撕毀了《中俄續勘喀什噶爾界約》。1891年,沙俄出兵帕米爾,踐踏"俄國界線轉向西南"的規定,侵入"待議區"。1892年進一步擴大侵略,又破壞了"中國界線一直往南"的規定,武裝侵占了這條界線以東的我國領土。至此,沙俄已侵占我薩雷闊勒嶺以西兩萬多平方公里的領土。
沙俄在侵略我帕米爾地區的同時,又夥同英國對我帕米爾地區進行了兩次私自瓜分:第一次,通過1872一1873年俄、英協定,背著清政府秘密瓜分了我帕米爾地區西南部;第二次,於1895年3月又達成協定,瓜分了我帕米爾地區東南部。同年7月,俄英兩國開始在我帕米爾地區進行非法的勘界活動,結果,除了郎庫里帕米爾的一部分和塔克敦巴什帕米爾仍屬中國,其餘帕米爾的絕大部分都被俄、英強占去了。
清政府在帕米爾問題上堅持了原則立場:帕米爾屬於中國。沙俄派兵強占並夥同英國私分帕米爾是侵犯中國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強盜行為,是非法的、無效的,中國政府絕不承認。中俄兩國在帕米爾地區的分界,只能以《中俄續勘喀什噶爾界約》為根據,中國堅持此項權利,直到關於帕米爾問題得到最終解決為止。
中國歷屆政府都沒有承認沙俄對我帕米爾地方的侵占。十月革命後新成立的蘇聯政府也承認蘇、中在帕米爾地區存在著邊界問題。蘇聯解體後,這一地區為塔吉克斯坦實際控制,但時至今日,這個問題仍未解決。
國界協定
2000年7月,中塔吉三國簽署了《中塔吉關於三國國界交界點的協定》,為徹底解決中塔兩國邊界問題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國(以下簡稱“締約雙方”),為了明確和確定已達成一致地段的中塔國界線走向,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條
締約雙方同意,以有關目前中塔邊界的條約為基礎,根據公認的國際法準則,本著平等協商、互諒互讓的精神,並根據邊界談判過程中達成的協定,公正合理地解決歷史遺留下來的中塔邊界問題並明確和確定兩國間的邊界線走向。
第二條
締約雙方同意,中國與塔吉克斯坦之間的國界線走向如下:中塔國界第一界點在無名山脈(扎阿拉依斯基山)山脊6406米高地上。該界點位於中國境內5431米高地以西約4.5公里,中國境內5318米高地西偏西北約2.5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內5834米高地東北約3.0公里處。
從第一界點起,中塔國界線沿無名山脈山脊線向南行,經6149米高地、5055米瓊喀訥什別勒山口(無名山口),然後轉向西偏西南行,經5215米高地、5375米高地、4974米高地、奧爾托喀訥什套5122米高地,至第二界點。該界點在無名山脈山脊一無名高地上,位於中國境內4902米高地以西約2.9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內4682米高地南偏西南約1.3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內4848米高地西偏西南約3.5公里處。
從第二界點起,中塔國界線沿無名山脈山脊線向東南行,經4928米高地、4688米高地、克孜勒別勒山口(無名山口),至第三界點。該界點在無名山脈山脊一無名高地上,位於中國境內4302米高地南偏西南約1.9公里,中國境內4322米高地西南約0.8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內4615米高地以東約5.4公里處。
從第三界點起,中塔國界線沿無名山脈山脊線向西南行,經4248米高地,然後轉向南行,沿上述山脈山脊線下行到瑪爾坎蘇河,至第四界點。該界點在瑪爾坎蘇河水流中心線或主流中心線上,位於中國境內4865米高地西偏西北約2.5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內4532米高地東北約1.7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內4249米高地東南約1.2公里處。
從第四界點起,中塔國界線向上沿無名山脈山脊線大體向西南行,到4322米高地,然後直線向東偏東南行,至第五界點。該界點在無名山脈山脊一無名高地上,位於中國境內486d米高地以西約1.7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內5001米高地東偏東北約2.9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內4532米高地以東約1.8公里處。
從第五界點起,中塔國界線沿無名山脈山脊線向東南行,經4641米高地,到5253米高地,然後轉向西南行,經5324米高地,到薩雷闊勒嶺山脊5846米高地(克拉斯內赫科曼季羅夫),再轉向東偏東南,沿薩雷闊勒嶺山脊線行,經5564米高地,至第六界點。該界點在薩雷闊勒嶺山脊5484米高地上,位於中國境內4876米高地以南約1.5公里,中國境內5402米高地西偏西南約2.0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內5579米高地以東約3.3公里處。
從第六界點起,中塔國界線沿薩雷闊勒嶺山脊線向南行,到薩帕爾庫勒吉勒嘎套(貢秋古爾巴什)5815米高地,然後大體轉向東行,經5597米高地,到5630米高地,再轉向南偏東南行,經5594米高地、5457米高地、5382米高地、5306米高地,到5662米高地,再轉向西南行,至第七界點。該界點在薩雷闊勒嶺山脊一無名高地上,位於中國境內5509米高地西偏西南約6.3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內5189米高地以北約2.9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內5058米高地東偏東北約2.5公里處。
從第七界點起,中塔國界線沿薩雷闊勒嶺山脊線向東偏東南行,至第八界點。該界點在薩雷闊勒嶺山脊上,位於中國境內5562米高地西北約4.5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內5684米高地北偏東北約5.1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內5189米高地東北約3.7公里處。
從第八界點起,中塔國界線沿薩雷闊勒嶺山脊線向南偏東南行,經5909.0米高地、5761米高地、5691米高地、5648米高地,到5354米鞍部,然後大體轉向東偏東北行,經5450米高地、5590米高地、5667米高地,至第九界點。該界點在薩雷闊勒嶺山脊一無名高地上,位於中國境內5881米高地南偏西南約1.8公里,中國境內4815米高地西北約2.9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內5294米高地東北約3.5公里處。
從第九界點起,中塔國界線沿薩雷闊勒嶺山脊線向南偏東南行,到4791米喀里他達灣山口(喀拉阿爾特山口),然後轉向南行,經5749米高地,至第十界點。該界點在薩雷闊勒嶺山脊5692米高地上,位於中國境內5730米高地西北約2.0公里,中國境內5142米高地北偏東北約2.8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內5882米高地南偏東南約3.1公里處。
從第十界點起,中塔國界線沿薩雷闊勒嶺山脊線大體向西偏西北行,經5735米高地、5857米高地、5697米高地、5776米高地,然後大體轉向南偏西南行,經5542米高地、5801米高地、5262.0米高地,至第十一界點。該界點在薩雷闊勒嶺山脊5585米高地上,位於中國境內5493米高地以西約2.9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內5783米高地東北約3.5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內5612米高地東偏東南約2.7公里處。
從第十一界點起,中塔國界線沿無名山脈(薩里克里斯基山脈)山脊線大體向東南行,經5227米無名山口[卡勒澤克山口(薩阿爾)]、5653米高地、5663米高地、5687米高地,到瓊喀拉吉勒嘎套5382米高地,然後轉向西行,至第十二界點。該界點在無名山脈(薩里克里斯基山脈)山脊一無名高地上,位於中國境內4966米高地北偏西北約2.9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內5357米高地東偏東南約2.1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內5343米高地南偏東南約1.5公里處。
從第十二界點起,中塔國界線沿無名山脈(薩里克里斯基山脈)山脊線向南偏西南行,經5033米高地、4719米闊克薩依魯嫩別力山口(丘姆巴格什山口),到4952米高地,然後轉向東南行,經4782米高地、4677米高地、4584米瓊巴額什騰別力山口(無名山口),至第十三界點。該界點在薩雷闊勒嶺山脊一無名高地上,位於中國境內4662米高地西南約1.1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內4779米高地北偏東北約1.8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內4656米高地東偏東北約2.5公里處。
從第十三界點起,中塔國界線沿薩雷闊勒嶺山脊線向南偏東南行,經4736米高地、4893米高地、4934米高地,至第十四界點。該界點在4636米烏孜別里山口上,位於中國境內4868米高地西南約1.9公里,中國境內4562米高地西偏西南約2.6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內4494米高地東偏東南約2.9公里處。
上述中塔國界線,用紅線標繪在聯合測制的比例尺為五萬分之一的地圖上。國界線敘述中所用長度均系從上述地圖上量取的。
紅線標繪中塔國界線的上述地圖附在本協定之後,並作為其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三條
締約雙方同意,根據本協定第一條的規定,應繼續談判解決中塔國界線從第十四界點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塔吉克斯坦共和國、阿富汗伊斯蘭國三國國界交界點的走向問題。
第四條
為了實地確定本協定第二條所述中塔國界線,締約雙方決定根據對等原則成立聯合勘界委員會並責成該委員會實施勘界工作:根據本協定確定國界線的實地確切位置,樹立界標,起草勘界檔案,繪製詳細的勘界地圖,以及解決與完成上述任務有關的各項具體問題。
第五條
締約雙方同意,本協定第二條所述中塔國界線,以山脈為界地段沿分水嶺行,其確切位置待中塔勘界時具體確定。
第六條
締約雙方同意,中華人民共和國、塔吉克斯坦共和國、吉爾吉斯共和國三國國界交界點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塔吉克斯坦共和國、阿富汗伊斯蘭國三國國界交界點將由有關國家另行確定。
第七條
締約雙方同意,實地勘定的中塔國界線同樣應沿垂直方向劃分上空和底土。
第八條
在邊界地帶可能發生的任何自然變化不影響實地勘定的中塔國界線位置,除非締約雙方達成其他協定。
第九條
本協定須經批准並自互換批准書之日起生效。批准書應儘速在杜尚別互換。
本協定於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三日在大連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塔文和俄文寫成。締約雙方如對本協定的解釋出現分歧,以中文、俄文文本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塔吉克斯坦共和國
全權代表全權代表
江澤民(簽字)拉赫莫諾夫(簽字)
補充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國(以下簡稱“締約雙方”),根據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三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國關於中塔國界的協定》第三條的規定,為了明確和確定已達成一致的第十四界點至終點之間的中塔國界線走向,並作為對上述協定的補充,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條
中國和塔吉克斯坦國界線自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三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國關於中塔國界的協定》第二條所述的第十四界點起,沿薩雷闊勒嶺山脊線大體向東南行,經4934米高地(原蘇聯地圖為4927.0米高地)、一無名高地(原蘇聯地圖為馬依吉勒嘎山5201.0米高地)、馬依吉勒嘎喬庫5212米高地(原蘇聯地圖為5208.0米高地),到托塔什喬庫5127米高地(原蘇聯地圖為5176.0米高地),再大體向東行,經4866米高地(原蘇聯地圖為4866.7米高地),到庫爾班克什提他烏山5017米高地(原蘇聯地圖為5020.5米高地),然後大體向北行,經4945米高地(原蘇聯地圖為4645.0米高地)、4251米庫日班卡西大坂(原蘇聯地圖為4251.4米布達別里山口),到4433米高地(原蘇聯地圖為4433.2米高地),再大體向東行,到一無名高地,然後大體向北行,至第十五界點。該界點在薩雷闊勒嶺山脊一無名鞍部上,位於中國境內4456米求魯代大坂(原蘇聯地圖為4456.4米求魯代山口)南偏西南約1.4公里,中國境內4230米高地東偏東南約8.3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內5036米高地(原蘇聯地圖為5038.1米高地)西北約11.7公里處。
從第十五界點起,中塔國界線以直線向東偏東南行,到舍爾康塔依山4395米高地(原蘇聯地圖為4395.0米高地),再以直線向東偏東南行,到無名支脈山脊一無名高地(原蘇聯地圖為4320.3米高地),然後以直線向東南行,至第十六界點。該界點在無名支脈山脊一無名高地上,位於中國境內4255米高地(原蘇聯地圖為4324.0米高地)南偏西南約2.9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內5036米高地(原蘇聯地圖為5038.1米高地)東北約6.8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內奧呼魯山4811米高地(原蘇聯地圖為4813.3米高地)以北約5.6公里處。
從第十六界點起,中塔國界線沿無名支脈山脊線大體向東行,經土孜山4507米高地(原蘇聯地圖為4551.0米高地),至第十七界點。該界點在無名支脈山脊一無名高地上,位於中國境內4255米高地(原蘇聯地圖為4324.0米高地)南偏東南約3.1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內5036米高地(原蘇聯地圖為5038.1米高地)東北約7.9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內奧呼魯山4811米高地(原蘇聯地圖為4813.3米高地)以北約5.4公里處。
從第十七界點起,中塔國界線以直線向東南行,至第十八界點。該界點在無名支脈山脊一無名高地(原蘇聯地圖為卡拉蘇4412.2米高地)上,位於中國境內4395米高地(原蘇聯地圖為4400.1米高地)以西約9.6公里,中國境內4512米高地(原蘇聯地圖為4513.2米高地)西南約2.9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內沙爾吉瑪山4325米高地(原蘇聯地圖為4325.3米高地)北偏東北約7.1公里處。
從第十八界點起,中塔國界線以直線向東偏東南行,至第十九界點。該界點在無名支脈山脊一無名高地(原蘇聯地圖為4534.0米高地)上,位於中國境內4512米高地(原蘇聯地圖為4513.2米高地)東偏東南約8.3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內沙爾吉瑪山4325米高地(原蘇聯地圖為4325.3米高地)東偏東北約12.5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內4976米高地(原蘇聯地圖為卡拉塔什山4976.5米高地)北偏西北約7.5公里處。
從第十九界點起,中塔國界線沿無名支脈山脊線大體向東偏東南行,經4829米高地(原蘇聯地圖為無名高地)、一無名高地(原蘇聯地圖為4899.2米高地),至第二十界點。該界點在卡拉塔什山(原蘇聯地圖為卡拉托什山)山脊一無名高地上,位於中國境內5110米高地(原蘇聯地圖為5111.2米高地)北偏西北約2.9公里,中國境內4957米高地(原蘇聯地圖為5024.0米高地)西南約1.1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內4976米高地(原蘇聯地圖為卡拉塔什山4976.5米高地)東北約5.2公里處。
從第二十界點起,中塔國界線沿無名支脈山脊線大體向南偏西南行,經一無名高地(原蘇聯地圖為5122.0米高地),到一無名鞍部,然後沿沙雷塔什山山脊線大體向南偏東南行,到4943米高地(原蘇聯地圖為4944.0米高地),再沿沙雷塔什山山脊線大體向南行,至第二十一界點。該界點在沙特普特時令河河道中心線上,位於中國境內4905米高地(原蘇聯地圖為4906.0米高地)西偏西北約10.6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內5246米高地(原蘇聯地圖為5247.0米高地)以東約10.1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內大斯塔爾山4602米高地(原蘇聯地圖為4603.0米高地)北偏東北約2.4公里處。
從第二十一界點起,中塔國界線沿締約雙方地圖上紅線大體向南行〔不經塔吉克斯坦境內的小路(原蘇聯地圖為鄉村路)〕,至第二十二界點。該界點在一無名山谷谷底中心線上,位於中國境內4821米高地(原蘇聯地圖為4822.0米高地)西南約5.4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內5082米高地(原蘇聯地圖為5081.1米高地)東偏東南約4.9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內章提克山4345米高地(原蘇聯地圖為4375.0米高地)北偏東北約3.7公里處。
從第二十二界點起,中塔國界線轉沿無名山谷谷底中心線大體向東行,到潘尕孜吉勒尕時令河河道中心線處,再溯該時令河河道中心線大體向東行,到該時令河河道中心線與其南時令交流河道中心線相交處,然後溯該支流河道中心線大體向東偏東南行,至第二十三界點。該界點在薩雷闊勒嶺山脊一無名鞍部(原蘇聯地圖為無名山口)上,位於中國境內4905米高地(原蘇聯地圖為4906.0米高地)以南約6.1公里,中國境內4821米高地(原蘇聯地圖為4822.0米高地)東南約7.3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內章提克山4345米高地(原蘇聯地圖為4375.0米高地)以東約10.0公里處。
從第二十三界點起,中塔國界線沿薩雷闊勒嶺山脊線大體向南行,經4484米高地(原蘇聯地圖為4484.7米高地)至第二十四界點。該界點在4362米闊勒買大坂(原蘇聯地圖為4362.7米庫利瑪山口)上,位於中國境內5158米高地(原蘇聯地圖為5159米高地)西北約6.3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內杜扎克大拉山5046米高地(原蘇聯地圖為5045.4米高地)以東約9.3公里,塔吉克斯坦境內5267米高地(原蘇聯地圖為5262.0米高地)以北約8.5公里處。
從第二十四界點起,中塔國界線沿薩雷闊勒嶺山脊線大體向南行,經5046米高地(原蘇聯地圖為5046.6米高地),到5202米高地(原蘇聯地圖為5202.9米高地),再大體向東南行,經4906米貝利艾列克大坂(原蘇聯地圖為4906.8米卡英代山口)、4880米土孜阿合其大坂(原蘇聯地圖為4880.9米土孜阿合其山口),到5063米高地,然後大體向南行,經4716米百日代西大坂(原蘇聯地圖為4716.7米別爾代什山口)、5029米(原蘇聯地圖為5029.0米)阿克吉勒尕山隘、格蘭山5238米高地(原蘇聯地圖為5237.9米高地)、5142米(原蘇聯地圖為5142.0米)齊琴迪爾山隘,到5465米高地(原蘇聯地圖為5465.0米高地),再大體向東南行,經5104米(原蘇聯地圖為5194.0米)阿尕張山隘、5525米高地(原蘇聯地圖為5525.4米高地)、5278米高地(原蘇聯地圖為無名高地),到一無名高地(原蘇聯地圖為5294.0米高地),然後大體向西南行,經一無名高地(原蘇聯地圖為5168.0米高地),到5028米高地(原蘇聯地圖為5027.9米高地),再大體向南偏東南行,經4476米(原蘇聯地圖為4476.0米)奈扎塔什山隘,到5308米高地(原蘇聯地圖為5308.1米高地),然後大體向東偏東南行,經一無名高地(原蘇聯地圖為5490.0米高地),到窮巷要路大坂(原蘇聯地圖為吉奇克哈牛雷大萬山口),再繼續沿薩雷闊勒嶺山脊線大體向北偏東北,然後大體向南偏東南行,經皮嶺大坂(原蘇聯地圖為薩雷庫魯姆大萬山口),到一無名高地(原蘇聯地圖為5309.0米高地),再大體向西偏西南行,經克克敖吊克大坂(原蘇聯地圖為4742.0米別伊克山口),至第二十五界點。該界點是中塔國界線的終點,位於薩雷闊勒嶺5698米克克拉去考勒峰(原蘇聯地圖為5518.5米波瓦洛--什韋科夫斯基峰)上。
上述中國和塔吉克斯坦國界線,用紅線標繪在比例尺為十萬分之一的中國地圖和原蘇聯地圖上。在國界線敘述中所用長度均系從上述地圖上量取的。
用紅線標繪中國和塔吉克斯坦國界線的上述地圖附在本協定之後,並作為其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二條
締約雙方同意,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三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國關於中塔國界的協定》中第一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和第八條的規定在本協定中同樣適用。
第三條
本協定須經批准並自互換批准書之日起生效。批准書應儘速在杜尚別互換。
本協定於二oo二年五月十七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塔文和俄文寫成。締約雙方如對本協定的解釋出現分歧,以中文、俄文文本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塔吉克斯坦共和國
全權代表全權代表
江澤民埃莫馬利·拉赫莫諾夫
(簽字)(簽字)
領土退還
中國與塔吉克斯坦在1997年就有爭議的烏赤別里山口和喀喇雜克山口兩地區達成協定。2000年7月,中塔吉三國簽署了《中塔吉關於三國國界交界點的協定》,為徹底解決中塔兩國邊界問題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中塔2002年劃界談判的結果是基本按照實際控制線劃分,但是中國取得了實際控制線以外2000多平方公里的土地。
2002年5月塔總統訪問中國,同意把靠近帕米爾地區存在爭議的28,000平方公里土地中的3.5%共大約1,000平方公里的領土交給中國,從而結束了邊界爭議。
塔議會下院於2011年1月12日以多數票批准了之前中塔兩國政府簽署的勘界協定。至此,兩國間存在了130多年的領土爭端問題得以解決。
塔方觀點
塔吉克斯坦外長哈姆羅洪・扎里菲(KhamrokhonZarifi)稱,該國決定放棄4%的中塔爭議領土,這是“塔吉克外交的巨大勝利”。而反對派政治家稱,該項協定是對塔吉克斯坦憲法的藐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