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由來
110是公安機關向社會公布的受理人民民眾報警求助的全國統一的特種服務電話號碼。1986年1月,我國第一家110報警服務台在廣州誕生。110報警服務台保持24小時全天候值班,隨時接受人民民眾緊急報警和緊急救助,為人民民眾提供服務,有力地維護了社會穩定,保障了人民民眾的正常學習、生活和工作秩序。
服務內容
根據公安部《縣市級公安機關指揮中心工作規範》的規定,110報警服務台的職責範圍主要包括報警、求助、投訴三個方面,其具體服務內容為:
(一)110報警服務台受理報警的範圍:
(1)刑事案件;
(2)治安案(事)件;
(3)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或者社會治安秩序的群體性事件;
(4)火警、交通事故警情及其他治安災害事故、自然災害事故;
(5)其他需要公安機關處置的與違法犯罪和公共安全有關的報警。
(二)110報警服務台受理求助的範圍:
(1)發生溺水、墜樓、自殺等狀況,需要公安機關緊急救助的;
(2)老人、兒童以及智障人員、精神疾病患者等人員走失,需要公安機關在一定範圍內幫助查找的;
(3)公眾遇到危難,處於孤立無援狀況,需要立即救助的;
(4)涉及水、電、氣、熱等公共設施出現險情,威脅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財產安全和工作、學習、生活秩序,需要公安機關先期緊急處置的;
(5)需要公安機關處理的其他緊急求助事項。
(三)受理投訴範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正在發生的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公安機關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人民警察各項紀律規定,違法行使職權,不履行法定職責,不遵守各項執法、服務、組織、管理制度和職業道德的各種行為。
承擔職責
(一)受理110、119、122電話報警、緊急求助和對正在發生的人民警違法違紀或者失職行為;
(二)受理基層公安機關和執勤巡邏民警報告的緊急情況及各類案件、事故。
(三)與政府各職能部門保持聯繫,及時傳達民眾相關求助要求。
設定區別
110、119、122三個報警電話各自的功能是有區別的。110是匪警報警台,119是火警報警台,122是交通事故報警台。但是,通常很多市民遇到交通事故和火災事故也都是撥打的110報警台。我縣110、122是二台合一,都設定在縣公安局指揮中心。 110指揮中心接到公民報警後,立即指令巡特警、交警、刑警等相關警種、轄區派出所出動,趕赴現場處置警情。119()整個巴中市都是由市消防支隊接警,然後支隊再指令各區、縣消防大隊、中隊趕赴火災現場。
撥打方法
手機、磁卡電話和座機(包括可撥通外線的分機電話)都能打110。110是全國統一的特殊服務號碼,使用時不收話費。用手機撥打110時不用加區號。
撥通110電話後,有語音提示如“您好,xx110報警服務台”。如您誤打110,請您立即掛機;如您報警求助,請按接警員的提示回答問題,如實說出自己的姓名、職業、聯繫電話、住址或所在位置,並在報警地等候民警,以便民警能迅速、準確地找到您。
注意事項
1、一定要在就近的地方,抓緊時間報警,越快越好。任何有電話的單位、個人及公用電話都應為報警人提供方便。
2、報警時要保持冷靜,不要因為突然發生的事(案)件導致自己緊張而言語不清。報警內容要真實,不準謊報警情,不要以非急、難、險事務撥打110。
3、報警時要按接警員的提示提供所在位置(實在不知具體地址時應提供大致方位,明顯標誌物等)、簡要陳述報警求助的基本情況(事情經過、受傷人數及受傷程度、違法犯罪嫌疑人員的人數、特點和逃跑方向等)。
4、無特殊情況,報警後應在報警地等候,並與民警和110及時取得聯繫。有案發現場的,要注意保護,不要隨意翻動。除了營救傷員,不要讓任何人進入。
存在問題
110深入人心,“有危難找110”已成為人民民眾的共識,我國公安110報警服務台接警數量逐年上升, 110受理的報警求助中,無效報警或騷擾電話約占90%左右,大大超過了有效接警量,嚴重影響了110報警服務工作的正常開展。如:2013年,我們通江縣110報警指揮中心共接警87267次,其中無效報警81057次,占報警總數的92.88%。110報警台報警線路是有限的,不能同時接受過多報警電話。我縣公安局110指揮中心共3個接警台,每班有2名接警員接警。大量騷擾電話占用報警線路,導致真正需要報警求助的電話打不進來,延誤警情的受理,同時消耗了有限的警力資源。110是社會治安保障的生命線,是一種有限的社會公共資源,公安機關呼籲全社會都來關心愛護它,確保110線路暢通,把寶貴的資源留給真正需要幫助的人們。
處罰措施
110報警服務電話是維護治安、服務社會、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工具。惡意騷擾110是違法行為,對撥打110取樂、滋擾公安機關工作秩序或報假警等行為,公安機關將按照法律的有關規定,依法進行處罰和打擊。2011年,我縣鐵溪鎮一居民就因惡意撥打110騷擾電話,受到治安拘留10日的處罰。
相關法律條文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