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員信息
紀委書記曹嫣紅:女,漢族,1960年7月出生,籍貫山東,本科學歷,2006年8月至今任寧波銀監局紀委書記、黨委委員。副局長施先強:男,漢族,1971年9月出生,籍貫浙江紹興,本科雙學位,2009年7月至今任寧波銀監局副局長、黨委委員。
副局長張亞娟:女,漢族,1965年12月出生,籍貫浙江象山,碩士研究生,2011年2月至今任寧波銀監局副局長、黨委委員。
工作職責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寧波監管局(簡稱寧波銀監局)於2003年10月12日正式掛牌成立,為中國銀監會36個省級派出機構之一,履行對轄內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郵政儲蓄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進行統一監管職責,維護銀行業合法、穩健運行。具體監管職責為根據銀監會授權,制定監管法規、制度方面的實施細則和規定,負責對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審查和批准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範圍;負責組織實施對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現場和非現場監管,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審查和批准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負責統計、分析、上報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有關數據、信息,並依據銀監會授權進行信息披露;會同有關部門提出轄記憶體款類金融機構緊急風險處置意見和建議等。機構設定
寧波銀監局內設12個職能處室,在開發區等6個縣(市、區)設立監管辦事處。內設職能處室為:辦公室(黨委辦公室)、監管一處、監管二處、監管三處、監管四處、監管五處、統計信息處、財務會計處、人事處(黨委組織部)、監察室(紀委)、機關黨委(黨委宣傳部),另設後勤服務中心。縣(市、區)派出機構為:開發區監管辦事處、慈谿監管辦事處、餘姚監管辦事處、奉化監管辦事處、寧海象山監管辦事處。內設處室、派出機構主要職責
(一)辦公室(黨委辦公室):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承擔有關檔案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機要、文秘、文檔、信訪、保密、外事、信息綜合、信息披露、新聞報導、法律事務等工作。負責黨委決定事項的督辦檢查和黨委的日常事務工作;負責金融許可證管理工作及指導、協調銀行業協會工作。
(二)監管一處:作為監管業務處室的牽頭部門,承擔寧波銀監局監管報告資料的匯總、各監管處室業務協調等工作;根據中國銀監會對金融機構監督檢查的法律法規,制定本地區實施細則及有關補充規定。負責對轄內國有商業銀行業務的監督管理;審核轄內國有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範圍;負責組織實施對轄內國有商業銀行的現場和非現場監管,依法對其金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審查轄內國有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三)監管二處:負責對轄內股份制銀行業務的監督管理;審核轄內股份制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範圍;負責組織實施對轄內股份制銀行的現場和非現場監管,依法對其金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審查轄內股份制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四)監管三處:負責對轄內城市商業銀行業務和城市信用社的監督管理;審核轄內城市商業銀行和城市信用社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範圍;負責組織實施對轄內城市商業銀行和城市信用社的現場和非現場監管,依法對其金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審查轄內城市商業銀行和城市信用社及其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五)監管四處:負責對轄內外資銀行、政策性銀行、郵政儲蓄銀行、信託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及其他非銀行那個金融機構業務的監督管理;審核轄內上述金融機構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範圍;負責組織實施對轄內上述金融機構的現場和非現場監管,依法對其金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審查和批准轄內上述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六)監管五處:負責對轄內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業務的監督管理;審核轄內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範圍;負責組織實施對轄內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的現場和非現場監管,依法對其金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審查轄內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七)統計信息處:負責經濟、金融信息蒐集、匯總、研究分析,及時向銀監會報告有關信息;向市政府和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供信息諮詢服務;組織本局系統的資料庫及信息系統建設。
(八)財務會計處:管理本局系統的財務工作;負責編制本局系統的年度預算、決算;負責本局系統的基本建設和固定資產管理;負責日常財務資金運用及內部資金管理;承擔我市銀行業會計規章制度管理和會計實務協調工作。
(九)人事處(黨委組織部):負責本局系統的幹部管理、勞動工資、機構編制、職稱、員工培訓、保險統籌及離退休幹部的管理;負責黨的組織建設和黨員管理教育工作。
(十)監察室(紀委):監督檢查本系統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情況;依法依紀查處違反國家法、法規和政紀的行為;受理監察對象的檢舉、控告和申訴;領導本局系統的監察(紀檢)工作。
(十一)機關黨委(黨委宣傳部):負責本局機關的黨群工作;負責本局系統黨的思想建設和宣傳工作;負責本局系統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承擔黨委中心組學習秘書工作。
(十二)縣(市)監管辦事處:根據寧波銀監局的授權,負責管轄範圍內縣(市)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管,重點是對農村信用社及其聯社、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和郵政儲蓄機構的現場和非現場檢查;蒐集管轄範圍內縣(市)有關金融風險的信息並報告銀監局,對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的發現、分析、報告負第一責任;完成銀監局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