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中國銀行業協會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成立於2011年7,是在中國銀行業協會領導下、接受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導監督、並在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的金融消費者保護組織。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的宗旨是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整合行業資源,引導銀行業開展消費者保護工作,推動銀行業不斷改善金融服務,提高金融產品與服務的透明度,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
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作為行業間、金融消費者與銀行業金融機構間的溝通交流平台,對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提高公眾識別和防範金融風險的能力,增強消費者對銀行產品和服務的信心,構建和諧的金融消費關係,推動金融市場和諧、有序、健康發展,具有積極的重要作用。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現有成員單位128家。
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全體成員會議。常務委員會為全體成員會議的執行機構,負責在全體成員會議閉會期間領導消費者保護委員會開展日常工作。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設主任1名、常務副主任1名、副主任6名。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設辦公室,負責日常事務,設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的職責:
(一)組織制定並實施銀行業消費者保護方面的行規行約,推進消費者保護工作的制度化建設;
(二)推進行業開展金融消費者教育工作,加強銀行業公眾教育服務,加深公眾對金融體系的認識,為消費者提供金融專業信息和指導意見,幫助消費者樹立風險防範意識,引導公眾正確認識並了解行業基本情況,提升消費者安全使用銀行產品和服務的能力和信心;
(三)研究探索各會員單位公眾教育工作常態化機制建設,進一步推進會員單位將公眾教育內容納入本單位發展戰略的總體布局中考慮,形成銀行業履行社會責任的重要品牌和社會評價的新亮點;
(四)關注涉及銀行業的消費者訴求,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改進銀行業服務質量,提升銀行業整體服務水平;
(五)鼓勵和倡導會員單位充分履行和兌現其對消費者的服務契約和書面承諾,做好產品與服務的信息披露,提供更多資源,為消費者提供清晰、明確的金融產品信息;
(六)針對銀行業危害消費者行為,對責任單位的違規行為進行自律懲戒;
(七)推動會員單位開展金融消費者服務滿意度調查。
工作規則
中國銀行業協會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工作規則
(經自律工作委員會第三屆第一次全體成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明確中國銀行業協會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的工作職責,保障其及時、有效地開展各項工作,根據《銀行業協會工作指引》和《中國銀行業協會章程》,制訂本規則。
第二條 委員會是中國銀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領導下的金融消費者保護組織,依照協會章程和本規則開展工作。
第三條 委員會的宗旨是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整合行業資源,搭建行業間、金融消費者與銀行業金融機構間的溝通交流平台,引導銀行業開展消費者保護工作,推動銀行業不斷改善金融服務,提高金融產品與服務的透明度,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委員會的工作原則是“向公眾普及金融知識,提高公眾識別和防範金融風險的能力,並以此加強金融消費者保護,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的金融消費關係”。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 委員會在金融消費者保護領域內履行自律職責。
第六條 委員會職責主要包括:
(一)組織制定並實施銀行業消費者保護方面的行規行約,推進消費者保護工作的制度化建設;
(二)推進行業開展金融消費者教育工作,加強銀行業公眾教育服務,加深公眾對金融體系的認識,為消費者提供金融專業信息和指導意見,幫助消費者樹立風險防範意識,引導公眾正確認識並了解行業基本情況,提升消費者安全使用銀行產品和服務的能力和信心;
(三)研究探索各會員單位公眾教育工作常態化機制建設,進一步推進會員單位將公眾教育內容納入本單位發展戰略的總體布局中考慮,形成銀行業履行社會責任的重要品牌和社會評價的新亮點;
(四)關注涉及銀行業的消費者訴求,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改進銀行業服務質量,提升銀行業整體服務水平;
(五)鼓勵和倡導會員單位充分履行和兌現其對消費者的服務契約和書面承諾,做好產品與服務的信息披露,提供更多資源,為消費者提供清晰、明確的金融產品信息;
(六)針對銀行業危害消費者行為,對責任單位的違規行為進行自律懲戒;
(七)推動會員單位開展金融消費者服務滿意度調查。
第七條 完成協會和各成員單位委託、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成員
第八條 協會的會員單位均可申請加入委員會。
第九條 協會的會員單位經申請,承諾遵守本規則並指定代表部門,即可成為委員會成員單位。
第十條 通過協會專職副會長提名,委員會可吸收關注消費者保護工作,並對委員會工作提出建設性意見的專家和學者成為委員會專家委員。
第十一條 成員單位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提出全體會議議案的建議權;
(三)對委員會的工作進行監督,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成員單位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成員單位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委員會工作規則及各項規章制度,執行全體會議及常務委員會決議;
(二)自覺維護委員會的合法權益和良好聲譽;
(三)關心支持委員會工作,積極參加委員會各項活動;
(四)成員單位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專家委員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一)對委員會的工作提供指導意見和建議;
(二)參與研究制定委員會相關規範性檔案;
(三)參加委員會相關重要活動。
第四章 全體會議
第十四條 委員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全體成員會議(以下簡稱全體會議),由委員會全體成員單位組成,具體由成員單位負責消費者保護工作的相關負責人組成。
第十五條 全體會議行使以下職責:
(一)審定、修訂及批准委員會的各項基本規章制度;
(二)選舉主任單位及常務委員會成員單位(以下簡稱常委單位);
(三)審議委員會年度工作計畫和工作報告;
(四)審議需由全體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全體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經常務委員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七條 全體會議由常務委員會召集。召開全體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七日前通知全體成員單位。全體會議可以根據需要邀請相關監管部門列席。
第十八條 全體會議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參加方能召開。全體會議的議題由常委單位、成員單位提出,經主任或常務副主任審定。
第十九條 全體會議決議實行表決制,每一成員單位一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需要採取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第二十條 全體會議決議需四分之三以上到會成員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以書面方式進行的表決適用同樣原則。
第五章 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 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常委單位由全體會議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兩年,連選可以連任。
常務委員會因工作需要可以決定增減常委單位。
第二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行使以下職責:
(一)召集全體會議並向全體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全體會議通過的決議;
(三)在全體會議閉幕期間,行使全體會議的職責;
(四)審定委員會基本工作制度和相關標準;
(五)組織、協調行業合作開展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公眾教育服務等相關活動;
(六)選聘辦公室主任、副主任;
(七)負責全體會議授權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需三分之二以上常務委員參加方能召開。經委員會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委單位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委員會主任(常務副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常務副主任)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副主任主持;召開常務委員會,應當於會議召開三日前通知常委委員。常務委員會會議可以根據需要邀請相關監管部門列席。
第二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決議實行表決制,每一常委單位一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需要採取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第二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決議需四分之三以上到會成員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以書面方式進行的表決適用同樣原則。
第六章 辦公室
第二十七條 委員會設辦公室,負責日常事務。辦公室設在協會秘書處自律部。
第二十八條 委員會辦公室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由協會秘書處推薦,副主任由副主任單位推薦。辦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常務委員會聘任。
第二十九條 辦公室行使以下職責:
(一)組織委員會履職;
(二)負責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會議的組織工作;
(三)具體落實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會議的決議事項;
(四)負責委員會日常管理工作;
(五)負責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會議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 主任
第三十條 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常務副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單位由協會專職副會長提名,副主任單位由主任單位提名,經常務委員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兩年,連選可以連任,原則上最長不超過兩屆。
主任和常務副主任人選從主任單位產生,由主任單位推薦;副主任人選從副主任單位產生,由副主任單位推薦。委員會主任由主任單位的高級管理層成員擔任。
委員會主任、副主任選舉產生後由協會理事會聘任,在協會理事會領導下主持委員會工作。
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同時為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
第三十一條 委員會主任行使以下職責:
(一)主持召開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會議;
(二)領導和組織委員會各項重要工作;
(三)向協會理事會和全體會議報告工作;
(四)履行協會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則經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並報協會核准後生效。
第三十三條 本規則由委員會負責修改和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