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醫師聯合會

中國醫師聯合會是由各科醫生、各級醫療單位和醫療機構管理工作者及從業人員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行業性、學術性、公益性、非營利性的自律組織。中國醫師聯合會工作接受衛生相關部門業務指導,接受各級醫療衛生系統監督。 

簡介

中國醫師聯合會的宗旨是團結全國各級各地區的醫療單位和醫療機構管理工作者及社會各界熱心醫療衛生事業的人士,貫徹國家衛生工作方針,促進各地醫療機構的建設和專業人才的成長,努力提高醫療質量、工作效益和科學管理水平,強化各級醫療系統內信息網路建設,開展多層次、多渠道、多形式和全方位的經濟技術與合作,發揮行業服務、協調、自律、維權、監督、管理作用,積極開展學術研究、組織學術交流、進行典型調查研究、表彰先進典型、加強行業管理與自律,努力提高醫療水平和服務質量,維護各地醫療機構和醫師的合法權益,積極促進我國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推動醫療機構改革和建設的持續健康發展,全心全意為我國人民的健康和社會主義建設服務。

業務範圍

中國醫師聯合會的主要業務包括:開展醫學學術交流;組織專題會議活動;編輯出版各類醫學、科普期刊及音像製品;推動繼續醫學教育;組織國際學術研討;開展醫療項目的評價、評審和推薦;評選和獎勵各類優秀醫療衛生科技成果;開展各級醫療系統、各類醫療機構的典型推介和發掘工作,專科醫師的培訓和晉級輔助工作;發現、推薦和培養優秀醫療衛生人才;宣傳、嘉獎醫德高尚、醫術精良的從業人員等。
中國醫師聯合會採用統一會徽。會徽圖案中央是“治病救人,救死扶傷”的十字標記,十字中心是象徵醫療之神亞希彼斯的“蛇纏杖”,環形樹葉圖案代表全國醫師聯合,以新綠色為基本色,象徵和平與健康。

工作任務

中國醫師聯合會工作任務:
一、團結和組織廣大醫師、各級醫療單位和醫療機構管理工作者及單位會員,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相關政策法規,通過實踐,認真總結經驗,每年組織召開一次的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理事會,並根據工作需要,隨時召開常務理事會。
二、建立、完善基層中醫聯組織網路,發展會員開展培訓,指導各級中醫聯工作;實行行業自律性管理,協助衛生醫療部門建立醫師考核體系,監督檢查醫師執業情況;積極探索醫療改革的新模式、新方法,加強醫師隊伍的建設;貫徹落實衛生部的工作意見和要求,做好本會的管理工作。
三、協調相關單位和部門,發動中醫聯會員開展有利於醫療衛生事業發展,促進醫療改革和改善全民健康的各項活動,努力營造和諧有序的醫療環境和醫療秩序,更好地為人民健康服務。
四、定期向理事會匯報工作情況,落實理事會決議;向有關單位和部門反映廣大醫師的現狀、要求和願望,維護醫師合法權益。
五、組織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與合作,爭取扶持醫療衛生、醫師資源、科研開發的項目和資金。
六、培養樹立典型,宣傳、推廣好的工作典型和經驗。
七、表彰嘉獎在醫療、預防、保健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醫師、各級醫療單位和醫療機構管理工作者及單位會員。
八、督促、檢查各級中醫聯年度工作計畫的實施。
九、介紹推廣醫、藥新技術、新成果,創辦雜誌刊物,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的長足進步和發展。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中文為中國醫師聯合會,英文為Chinese Medical Doctor Federation(CMDF)。
第二條中國醫師聯合會是由各科醫生、各級醫療單位和醫療機構管理工作者及從業人員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行業性、學術性、公益性、非營利性的自律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全國各級各地區的醫療單位和醫療機構管理工作者及社會各界熱心醫療衛生事業的人士,貫徹國家衛生工作方針,促進各地醫療機構的建設和專業人才的成長,努力提高醫療質量、工作效益和科學管理水平,強化各級醫療系統內信息網路建設,開展多層次、多渠道、多形式和全方位的經濟技術與合作,發揮行業服務、協調、自律、維權、監督、管理作用,積極開展學術研究、組織學術交流、進行典型調查研究、表彰先進典型、加強行業管理與自律,努力提高醫療水平和服務質量,維護各地醫療機構和醫師的合法權益,積極促進我國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推動醫療機構改革和建設的持續健康發展,全心全意為我國人民的健康和社會主義建設服務。
第四條 中國醫師聯合會對地方中醫聯實行業務指導。
第五條 中國醫師聯合會工作接受衛生相關部門業務指導,接受各級醫療衛生系統監督。
第六條 本會大陸會址設在北京市。香港地址:unit b,12/f.,chung pont commercial building,no,300 hennessy road,wan chai,hong kong.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團結和組織廣大醫師、各級醫療單位和醫療機構管理工作者及單位會員,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相關政策法規,通過實踐,認真總結經驗,每年組織召開一次的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理事會,並根據工作需要,隨時召開常務理事會。
(二)建立、完善基層中醫聯組織網路,發展會員開展培訓,指導各級中醫聯工作;實行行業自律性管理,協助衛生醫療部門建立醫師考核體系,監督檢查醫師執業情況;積極探索醫療改革的新模式、新方法,加強醫師隊伍的建設;貫徹落實衛生部的工作意見和要求,做好本會的管理工作。
(三)協調相關單位和部門,發動中醫聯會員開展有利於醫療衛生事業發展,促進醫療改革和改善全民健康的各項活動,努力營造和諧有序的醫療環境和醫療秩序,更好地為人民健康服務。
(四)定期向理事會匯報工作情況,落實理事會決議;向有關單位和部門反映廣大醫師的現狀、要求和願望,維護醫師合法權益。
(五)組織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與合作,爭取扶持醫療衛生、醫師資源、科研開發的項目和資金。
(六)培養樹立典型,宣傳、推廣好的工作典型和經驗。
(七)表彰嘉獎在醫療、預防、保健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醫師、各級醫療單位和醫療機構管理工作者及單位會員。
(八)督促、檢查各級中醫聯年度工作計畫的實施。
(九)介紹推廣醫、藥新技術、新成果,創辦雜誌刊物,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的長足進步和發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類別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兩類;個人會員類別為普通會員、專業會員、資深會員和榮譽會員四類。
第九條 會員資格:
(一) 擁護本會章程;
(二) 自願申請加入本會並履行會員義務;
(三)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衛生行政部門批准註冊的醫療、衛生、預防、保健機構中服務並獲得執業許可的住院醫師、助教、實習研究員、助理編輯、技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者;從事與醫學專業有關工作,具備以上相應專業技術職務者;其他衛生行政管理人員及醫藥學界學會、協會工作者,可申請為本會個人會員。
(四)凡取得主治醫師或相應技術職務後,根據不同學科專業的要求,從事本專業工作三至五年以上者;或經過專科醫師培訓已取得專科醫師資格者,或取得本專科副主任醫師或相應專業技術職務者,可申請為本會專業會員。
(五)具有5年以上會員資格,取得主任醫師、教授、研究員或相應專業技術職務,有較高學術威望,在學科發展中起帶頭作用並作出重要貢獻,熱心支持本會工作者,可申請為本會資深會員。
(六) 榮譽會員
對我國醫學事業的發展做出重要貢獻並支持本會工作的國內外醫學專家、學者,或非醫學界的外籍專家和知名人士,對我國友好,支持本會工作,對促進我國與其他國家(地區)的醫學交流做出重要貢獻者,可申請成為本會榮譽會員。
(七)單位會員
與本會專業有關、自願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具有一定社會影響,有一定數量從業人員依法成立並登記的社團,醫療衛生、醫學教育、醫學研究機構、醫藥企業單位。
(八) 香港、澳門、台灣地區醫師和相關人士、機構要求加入本會者,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辦理。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本會審核批准;
(三) 頒發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會組織或舉辦的各種活動;
(三)優先享受本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四)有權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
(五)優先取得本會或所在專科分會的學術資料;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完成本會和所在專科分會委託的工作任務;
(四) 積極參與本會工作和活動,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 接受本會的監督和檢查;
(六) 按期交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未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五條 各類會員證書(聘書)由本會統一印製。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和決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經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可提前或延期召開。延期召開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負責領導組織本會工作;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會成員;
(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審議、批准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推選或聘任理事會常設辦事機構的主要負責人;
(八)審議各機構的工作計畫;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時可委託其他理事代表本人履行理事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遇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或其他方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時可委託其他常務理事代表本人履行常務理事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到一年召開一次會議,遇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或其他方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是會長,也可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人代表。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理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會及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制定本會發展的長、短期計畫,安排年度工作計畫。
第二十八條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專職秘書長一名,實行秘書長負責制。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組織、領導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建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審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和解聘;
(五) 負責組織制定業務活動計畫,內部管理制度;
(六)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根據行業管理需要,本會成立“中國醫師聯合會***分會”、“中國醫師聯合會***專業委員會”等二級機構,報有關部門批准登記後開展活動。
二級機構的會長(主任委員)原則上不兼任中國醫師聯合會其他二級機構和其他學(協)會的會長或主任委員職務。
第三十一條 授予卸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為本會終身名譽理事;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國內單位和個人捐贈;
(三) 政府撥款;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服務、諮詢的收入;
(五) 國外企業、團體和個人捐贈;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經費必須用於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以任何方式在會員中分配。 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內部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審計、稅務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相關部門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備相關部門登記。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相關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相關部門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相關部門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會 徽
第四十三條 採用統一會徽。會徽圖案中央是“治病救人,救死扶傷”的十字標記,十字中心是象徵醫療之神亞希彼斯的“蛇纏杖”,環形樹葉圖案代表全國醫師聯合,以新綠色為基本色,象徵和平與健康。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7年9月12日中國醫師聯合會第二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在本會常務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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