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1998年8月24日第六屆代表會議修改通過)
第一條
為加強對道教散居正一派道士的管理,維護散居正一派道士的合法權益,促使宗教活動正常化,以利於社會穩定,根據國家《憲法》和有關政策、法律、法規及本會《章程》,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道教正一派為龍虎山、茅山、閣皂山三山符籙派系的總稱。散居正一派道士是指不常住宮觀而散居於城、鎮或鄉村的道教教職人員。
第三條
散居正一派道士必須: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
(二)散居正一派道士應自覺維護社會安定和民族團結,愛國愛教,遵紀守法,積極參加社會主義兩個文明建設。
(三)皈依“道、經、師”三寶,有正一法派師承關係,信仰純正。
(四)能背誦“祖師寶誥”和早晚功課經。
(五)能從事正一派日常壇醮儀典。
(六)能遵守正一派規戒。
第四條
散居正一派道士由當地縣以上(含縣)道教組織嚴格按第三條規定考核、審查、認可,報縣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同意,由當地道教組織予以發證。道士證統一由中國道教協會製作。
第五條
散居正一派道士應在經政府依法登記開放的道教活動場所(包括全真派道教宮觀和活動點)參加宗教活動。未經批准,不得私自建立宗教活動場所或活動地點。
第六條
散居正一派道士按正一科儀規範,在宗教活動場所內進行的誦經、早晚功課、講經說法、舉行香供、齋醮道場等儀式,屬正常宗教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
扶乩、跳神、算命、看相、趕鬼、看風水等危害社會和人民民眾身心健康的封建迷信活動,必須禁止。按照道教傳統習慣,信教民眾邀請道士到家裡進行追思、度亡宗教活動的,必須經當地道教組織批准。活動的規模、時間和次數,以不影響社會秩序、生產秩序和生活秩序為原則。
第七條
散居正一派道士及其道教組織可以接受信教民眾的布施,可以接受境外組織和個人不附加條件的捐贈,用於宗教活動場所的維修和道教組織開展教務活動。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信教民眾和海外人士索要財物。
第八條
散居正一派道士應向道教組織交納一定費用,具體辦法由各地道教組織制定。其宗教收人主要用作維修宗教活動場所,開展教務活動和舉辦社會公益事業。
第九條
道教組織對散居正一派道士的非法違法活動,應及時加以制止,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對情節嚴重或屢教不改者,應收回其正一派道士證,並報政府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第六屆代表會議修改通過於1998年9月實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國道教協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