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近現代史史料學學會

中國近現代史史料學學會

中國近現代史史料學學會於1992年4月28日經業務主管部門原國家教育委員會(現教育部)(教辦199221號檔案)批覆同意成立,6月27日民政部準予登記註冊(社會團體登記證第1065號,2001年1月31日發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第4294號)成為由從事中國近現代史志資料征研與教學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學術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本會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掛靠魯東大學。 本會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為指導,發揚實事求是、理論聯繫實際的優良學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風道德風尚,組織會員開展對中國近現代史史料學的系統研究和成果交流,推動本學科的建設,促進當前編史修志工作,為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服務。

組織機構

本會有單位會員50個(含會員1300多位),個人會員1100多位,一個滿鐵資料研究分會(含單位會員28個、個人會員14位)一個家書文化研究中心。

其組織機構: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會,現已召開了三屆(1992年、1996年、1999年);理事會是會員代表會的執行機構,已召開了一屆三次、二屆三次、三屆三次;辦事機構設有秘書處、會員聯絡部、書刊編輯部、學術交流部和資料室。秘書處已編髮《會訊》(八開四版報)30期。

成立意義

本會已先後在全國各地舉辦了十次大型學術研討會和近二十次小型學術研討會。出版了歷次學術會議論文集三集:第一集抗日戰爭史及史料研究(南開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三集少數民族史及史料研究(德宏民族出版社1999年版)、第二集中國近現代史及史料徵集研究(新疆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編輯出版了《中國近現代史史料介紹與研究叢書》,其中有《中國近現代社會史料叢書》上海、山西、湖北、湖南、雲南社會大觀等五卷(上海書店出版社1999年版),其他卷待出;已編成待出版有《全國各級政協文史資料名錄(1960-2000)》一書,正編輯中有《全國各級政協文史資料篇目索引(1990-2002)》和同中共中央黨史研究室第一研究部、科研管理部合編《中國共產黨各級黨委黨史資料書刊名錄(1980-2002)》等書。對會員優秀成果(著作、論文)舉辦了三次(1994年、1998年、2001年)大型評選活動,共有269件成果獲獎。

從1999年8月間同中共黑龍江省委黨史研究室合辦有學術會刊《世紀橋》(國內公開發行的雙月刊)。

本會資料室主藏有“黨史資料”,包括中國共產黨及其領導下政權、軍隊、群團的組織與活動史資料;“史志資料”,包括現中央及地方各級行政單位與部門的區域通志和行業專志及其資料;“文史資料”,包括全國各級政協的文史資料和民族黨派史資料等,共八萬餘冊(輯、期,不含複本)。其中“文史資料”有近三萬冊,業經整理並被超星數字圖書網收藏供社會各界利用。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近現代史史料學學會(Society for study Modern and Contemporary Chinese Historical Materials)。

第二條 本會是由從事中國近現代史及史志資料征研與教學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學術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為指導,發揚實事求是、理論聯繫實際的優良學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道德風尚,組織會員開展對中國近現代史史料學的系統研究和成果交流,推動本學科的建設,促進當前編史修志工作,為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在山東省煙臺市煙臺師範學院。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活動是:

(一)組織定期的學術年會和不定期的專題討論會、報告會、座談會等,交流教學與研究成果,以推動本學科的建設;

(二)編印會訊,通報會務情況,協調會員研究計畫和交流會員治學經驗等,以密切會員間的聯繫與合作;

(三)匯集會員研究成果,出版有關史料與史料學類書刊,徵集中國近現代史史料書刊,為保存史料和當前修史編志工作服務;

(四)舉辦各類學習班,接受社會諮詢,為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服務;

(五)開展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擴大對外聯繫,為促進對外開放服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吸收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擁護本會章程;(二)自願申請加入;(三)單位會員必須在本會所研究的學科領域內有一定的影響,個人會員必須在本會所研究的學科上有一定的研究成果。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一)提交入會申請書;(二)填寫會員登記表;(三)經學會秘書處審查和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四)由秘書處制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二)參加本會的活動;(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五)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一)執行本會的決議;(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四)按規定交納會費;(五)向本會反映和提供有關活動情況和成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選舉和罷免理事;(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四)制定本屆工作規劃;(五)決定終止事宜;(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八)制定年度工作規劃和會內各項規劃和會內各項管理制度;(九)聘請學會顧問;(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或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因故不能出席的理事,可指派代表或採用通訊形式參加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和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條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因故不能出席的常務理事可指派代表或採用通訊形式參加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二)在本會所研究的學科領域內有較大影響;(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高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但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五)籌集經費與監督經費的使用;(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一)會費;(二)會員的贊助和社會的捐贈;(三)政府資助;(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者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因故需要註銷,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1999年10月12日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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