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圍繞這一命題,《中國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企業化的制度分析/河北農業大學農林經濟管理博士論著》從以下五個部分展開論述。第一部分即緒論,主要介紹了選題的現實背景及意義、國內外相關文獻、研究思路、研究架構、研究方法及可能的創新與不足。第二部分在對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企業化的基本內涵、行為基礎、我國農業生產經營制度變遷的歷史軌跡進行深入分析的基礎上,結合美國、法國、日本的農業企業化的國際經驗及趨勢,以及現行農業雙層經營制度的缺陷,指出了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創新的基本線索,提出農業企業化是我國農業生產經營制度創新的基本方向。
第三部分對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企業化的制度變遷機制進行分析,認為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企業化包括內在機制和外在機制。內在機制主要通過對農產品的生產特性和交易特性變化的分析,認為網路型組織是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基本形式。從生產特性看,隨著科學技術在農業中的套用,農業生產受到自然因素的制約越來越小,農業生產標準化技術使得勞動的計量和監督成本也逐步降低,加上農村熟人社會特質,使農業組織較大規模勞動的代理問題得到削弱,這就為突破小農家庭組織的邊界提供了可能。但由於農業本身是一個以一種生命體適應另一種生命體的過程,以及我國人多地少的國情,在一段時間內,農業生產組織仍然以農戶家庭為基礎,但農戶行為具有了典型的企業化特徵,如專業化生產、土地適度規模化、利潤導向、僱工經營等。從交易的三個維度看,伴隨農業生產專業化和優質、安全農產品的生產,資產專用性程度越來越高;隨著農產品生產突破季節性的限制,農產品交易頻率也逐步增加;農業的市場風險不斷增加導致其不確定性增加。這三方面的綜合作用也提出了以企業替代市場來組織農產品交易的命題。總之,農產品的生產特性和交易特性決定了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應該是一種以企業為網路核心、以農戶為網路成員,二者之間組成一種契約或產權關係,實施企業化經營的網路型組織。外在機制通過對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企業化的制度供給和制度需求以及工具理性主義和演化理性主義制度觀的分析,提出我國農業企業化需要實施政府主導的強制性制度變遷,在強制性制度變遷的推進中要充分考慮制度的潛在需求,將誘致性制度變遷與強制性制度變遷有機地結合起來,充分發揮政府在政策供給方面的導引作用,強調國家在憲法和政治領域上提供制度供給來推進農業企業化,並為制度變遷起到支持和保障作用。作為制度創新的初級主體應該是社區集體經濟組織。
第四部分對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企業化制度實現機制進行分析,認為農業企業化的實現需要沿著農戶企業化和集體經濟組織企業化兩條線索,並以農戶企業化為中心,集體經濟組織企業化與農戶企業化協同演進。
農戶企業化包括農戶生產經營行為企業化和農戶組織企業化。現階段農戶的農業生產經營具有如下特點:土地經營規模較小,土地細碎化程度高,農產品的商品化程度有了很大提高,農業生產專業化程度提高,對社會化服務的依賴增強,僱工經營有了一定的市場。總的來看,農戶生產經營企業化程度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已經進入農業企業化的成長期。農戶生產經營行為企業化影響因素錯綜複雜,按照各因素影響程度重要性不同依次是農戶的技能、政府對規模經營的支持程度、農戶家庭收入結構、七地調整頻率等。
農戶企業化的組織模式按照農戶是否具有獨立性可分為農戶作為農業生產經營主體的家庭農場模式和農戶作為農業生產車間的一體化模式,這兩種模式的適用範圍不同,演進路徑也不一樣。家庭農場在專業化基礎上逐步走向合作化,建立各種類型的專業合作組織,農業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進一步演變為農業企業,這種路徑可概括為“農戶+公司”模式。它可能對於二、三產業相對比較發達,大多數農戶已經退出農業生產,不再以農業收入為主的地區是可行的。一體化模式通過“大農”對“小農”的帶動,將農業生產職能與經營職能分開,經營職能留給“大農”,而小農自己已被企業化進“大農”的管理系統,按照“大農”的統一部署從事農業生產,農戶與農業企業之間通過一定的利益聯結機制結成共同體,可概括為“公司+農戶”模式。對於經濟欠發達地區,大多數農戶還以農業為主,推行這種“大農”與“小農”並存的二元經營格局可能是現實的選擇。
我國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在各地發展極不平衡,既有傳統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又有新型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傳統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存在著明顯的制度缺陷,如多重目標性、非法人主體性、產權模糊性等,越來越成為農戶企業化的障礙,必須對其進行企業化改造。改造目標和方向是按照現代企業的要求建立產權相對清晰、治理結構合理的股份合作社。新型社區股份合作制雖然在產權結構上較傳統社區經濟組織更加合理,但仍然存在著一系列產權問題,主要表現為:集體股的設定容易導致產權模糊;個人股權仍不完整性;產權設定的福利和公平取向等。這些問題的存在影響著新型社區集體經濟功能的發揮,需要對其進一步完善,如減持或取消集體股、開放股權、增加個人股的流動陛、促進社區型向企業型合作社轉變等。
第五部分對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企業化的制度環境進行深入分析,構建了以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企業化為核心,包括了農業企業家生成、剩餘勞動力轉移、農地規模經營和農業投融資制度的政策體系。農業企業家的培育是農業企業化的發動因素,農地規模經營和農村剩餘勞動力轉移的速度將成為農業企業化的主要限制因素,同時農業企業化也對農業的投融資機制提出了新的要求。然而,我國農業企業家供給嚴重不足;現有的農地制度不利於農業企業化經營;不完全的農業剩餘勞動力轉移方式也限制了農業企業化進程;農業投融資制度也不利於農業企業化。需要從一個戰略高度,結合世界農業企業化經營的國際經驗及發展趨勢,科學地認識我國農業生產經營制度演進的基本規律,以新農村建設中的“生產發展”為工作主線,將農業企業化作為農業政策的核心目標,構建有利於農業企業化的制度框架,將農業企業家生成、農地規模經營、剩餘勞動力轉移、農業投融資制度以及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構建通盤考慮,為農業企業化的順利推進鋪平道路。
作者簡介
劉潔,1972年生,女,管理學博士,河北農業大學副教授,中國農業科學院農業經濟與發展研究所農業政策顧問團博士後。主要研究方向:農業經營與企業管理、農村金融。先後發表學術論文20多篇,主持或參與科研課題多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