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及處罰辦法(試行)

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及處罰辦法(試行)

為促進足球運動的健康發展,維護足球比賽良好秩序,創造公平競賽的環境,預防並處罰違背體育道德行為和球場暴力行為,保障運動員、官員、比賽官員、觀眾、足球從業人員、賽區委員會、中國足球協會及其會員協會的合法權益,保護運動員的身體健康,促進足球比賽技戰術水平的提高,使足球比賽更具觀賞性,依據國際足聯頒布的《足球競賽規則》、《國際足聯紀律準則》和《中國足球協會章程》,針對違反中國足球協會各項規定的行為,制訂本紀律準則及處罰辦法。

辦法內容

第二條 原則

對違規違紀行為的處罰遵循獨立、公開、公正,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違規違紀行為由風紀股長會及時做出處罰。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條 適用範圍

本準則及處罰辦法適用於中國足球協會管理下與足球運動有關的活動。

第四條 適用主體

以下人員、組織應服從本準則及處罰辦法:

(一)中國足球協會所屬各會員協會;

(二)各會員協會所屬成員,尤其是俱樂部;

(三)官員;

(四)運動員;

(五)比賽官員;

(六)中國足球協會授權的任何人,尤其是和中國足球協會組織的比賽、賽事或其他活動相關的人員;

第五條 適用時間

本準則及處罰辦法適用於其生效後發生的各種事實。在本準則及處罰辦法生效後處理的此前發生的事實時,在對當事人更有利的條件下,本準則及處罰辦法也適用於以前發生的事實。

第六條 定義

(一)賽前:球隊到達體育場區域到裁判員鳴哨開球之間的時間。

(二)賽後:裁判員終場哨響到球隊從體育場區域離開之間的時間。

(三)國際比賽:屬於國際足聯不同會員協會的兩個球隊間的比賽(兩個俱樂部間、一個俱樂部和一個代表隊、或兩個代表隊之間)。

(四)正式比賽:由國際足聯或亞足聯主辦的各類比賽;由中國足球協會主辦的,包括男子或女子、成年或青少年的各級聯賽、杯賽、錦標賽及其他比賽;經中國足球協會批准,由會員協會主辦的其所轄範圍內的男女各級聯賽、杯賽、錦標賽;由會員協會批准舉辦的其他比賽。

(五)官員:除運動員外,在中國足球協會及其會員協會或俱樂部從事與足球相關活動的任何人,無論其職位,所從事活動類別(管理、運動或其他),以及從事該活動的時間長短。尤其指領隊、教練員、隊醫、翻譯。

(六)比賽官員:裁判員、助理裁判員、第四官員、比賽監督、裁判監督、安全官員,以及中國足球協會或會員協會指派的和比賽有關的其他任何人員。

(七)中國足球協會規定:中國足球協會章程、規定、規程、指示、通知、各級聯賽委員會的相關檔案及其他檔案。

(八)國際足聯規定:國際足聯章程、規定、指示和通知,以及由國際足聯頒布的《足球競賽規則》。

第七條 性別

不論如何措辭和表達,本準則及處罰辦法所有條款均適用於男性和女性。

第八條 行使權利

在中國足球協會主辦的比賽中出現的違規違紀行為,由中國足球協會風紀股長會執行。但在中國足球協會主辦的分階段、分賽區的比賽中,可由中國足球協會風紀股長會授權大區或賽區委員會設立相應的風紀股長會,在其管轄範圍內,依照本準則及處罰辦法處理違規違紀行為,並報中國足球協會風紀股長會備案。超越賽區管理許可權的,向中國足球協會風紀股長會報告。

在會員協會主辦的比賽中出現的違規違紀行為,由會員協會參照本準則及處罰辦法執行。

第二章 通則

第一節 處罰條件

第九條 一般違規

(一)除非另有規定,無論故意或一般違規,都將受到處罰。

(二)在特殊情況下,即使沒有違規行為發生,比賽也可在沒有觀眾的情況下進行,或在中立場地進行,或單純因為安全原因禁止在某個體育場進行比賽。

第十條 企圖犯規

(一)有犯規企圖的行為也應受到處罰。

(二)在處理具有犯規企圖的行為時,風紀股長會應以實際的違規處罰為依據,相應地減輕處罰。減輕處罰的尺度由風紀股長會根據相應情況決定,但不得低於罰款的最低限度(參見第17條第1款)。

第十一條 參與違規

(一)無論作為肇事者還是參與者,任何故意參與違規行為的人,都應受到處罰。

(二)風紀股長會應根據參與的程度,視情況減輕、增加或調整處罰力度,但不得低於罰款的最低限度(參見第17條第1款)。

第二節 處罰種類

第十二條 對自然人和法人都適用的處罰

以下處罰對自然人和法人都適用:

(一) 警告;

(二) 通報批評;

(三) 罰款;

(四) 退回獎項;

(五) 取消註冊資格;

(六) 其他處罰。

第十三條 適用於自然人的處罰

以下處罰僅適用於自然人:

(一) 警告(黃牌);

(二) 罰令出場(紅牌);

(三) 停賽;

(四) 禁止進入運動員休息室和/或替補席;

(五) 禁止進入體育場(館);

(六) 禁止從事任何與足球有關的活動;

(七) 其他處罰。

第十四條 適用於法人的處罰

以下處罰僅適用於法人:

(一) 進行無觀眾的比賽;

(二) 在中立場地進行比賽;

(三) 禁止在某體育場(館)比賽;

(四) 取消比賽結果;

(五) 比分作廢;

(六) 扣分;

(七) 取消比賽資格;

(八) 禁止轉會;

(九) 降級;

(十)其他處罰。

第十五條 通報批評

通報批評是對違規者的一種最輕處罰,同時起到如再次出現違規行為,將對違規者實施某一紀律處罰的作用。

第十六條 警告

警告是較輕的一種處罰,同時起到如再次出現違規行為,將對違規者實施進一步處罰的作用。

第十七條 罰款

(一)罰款不應低於3,000元人民幣,不得高於1,000,000元人民幣。

(二)風紀股長會決定交付罰款的方式和時間期限。

第十八條 退回獎項

(一)被要求退回獎項的人應退回獲得的所有利益,尤其是獎金和象徵物(獎牌、獎盃等)。

(二)收到的獎金應全部返還。

第十九條 警告(黃牌)

(一)黃牌警告是比賽過程中裁判員對運動員一般性地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進行的警告(參見《足球競賽規則》第12章)。

(二)同一場比賽中被出示兩張黃牌者將被驅逐出場(間接紅牌,參見第59條),同時,下一場比賽自動停賽(參見第20條第4款)。導致紅牌的兩張黃牌警告即告撤銷。

(三)如果重新進行被中斷的比賽,中斷的比賽中的黃牌警告被取消。如果比賽不重新進行,造成比賽中斷的球隊的黃牌警告維持不變;如果兩隊都有責任,所有的黃牌警告都維持不變。

(四)按照《足球競賽規則》的第12章規定,如果某運動員的行為嚴重地違反了體育道德,並因此被罰令出場 (直接紅牌),他先前在同一場比賽中得到的黃牌警告維持不變。

第二十條 罰令出場(紅牌)

(一)罰令出場是在比賽過程中裁判員罰令某人離開比賽場地及其周圍區域,包括替補席。被罰令出場的人可以進入看台,除非罰令出場包括體育場區域。

(二)罰令出場是以對運動員出示紅牌的形式表現。如果處罰的是《足球競賽規則》中第12章規定的性質嚴重的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該紅牌為直接紅牌;如果是累計兩張黃牌(參見第19條第2款),則是間接紅牌。

(三)被罰出場的官員可以給替補席上替代他的人髮指令。但應保證不影響觀眾或不擾亂比賽的正常進行。

(四)即使在被取消和/或中斷的比賽中,被罰令出場也自然導致停止下一場比賽。風紀股長會可以延長停賽的期限。

第二十一條 停賽

(一)被停賽的運動員不得出現在上場運動員名單上。

(二)停賽以比賽場次、天數或月的形式出現。除非另有規定,停賽時間不得超過36場比賽或36個月。

(三)如果停賽以比賽場次的形式來計,只有真正進行了的比賽才可以計入停賽場次。如果比賽被中斷、取消或最終比賽被終止,只有在比賽的中斷、取消或終止的情形不是由被停賽運動員所屬的球隊導致的情況下,被中斷、取消或終止的場次方可計入停賽場次。因被裁判員出示紅、黃牌造成的停賽,不計入以上停賽場次。

第二十二條 禁止進入運動員休息室和(或)替補席

禁止進入運動員休息室和(或)替補席是剝奪被處罰人進進球隊休息室和(或)比賽場地周邊地區,尤其是坐在替補席上的權利的處罰。

第二十三條 禁止進入體育場(館)

禁止進入體育場(館)指禁止被處罰人進入一個或幾個體育場(館)的區域內。

第二十四條 禁止從事任何與足球有關的活動禁止個人從事任何與足球有關的活動(管理、比賽或其他)。

第二十五條 禁止轉會

禁止轉會指俱樂部在接受處罰期間不能簽約任何新運動員。

第二十六條 進行無觀眾比賽

進行無觀眾比賽是要求會員協會和俱樂部的球隊在沒有觀眾的情況下進行某一場比賽。

第二十七條 在中立場地進行比賽

在中立場地進行比賽是要求會員協會和俱樂部的球隊在另外一個省(市)或同一個省(市)的另一個地區進行某一場比賽。

第二十八條 禁止在某體育場(館)比賽

禁止在某一體育場(館)比賽的處罰是剝奪會員協會和俱樂部的球隊在某一體育場(館)比賽的權利。

第二十九條 取消比賽結果

如果一場比賽的結果沒有得到承認,即比賽結果被取消。

第三十條 取消比賽資格

取消比賽資格是禁止參與下一場比賽或下一項賽事,或禁止進入比賽周邊區域,是剝奪會員協會和俱樂部的球隊參加當前和(或)未來中國足球協會舉辦賽事的權利。

第三十一條 取消註冊資格

取消註冊資格是剝奪會員協會、俱樂部球隊或個人在中國足球協會註冊的資格。

第三十二條 扣分

扣除俱樂部隊在當前中國足球協會主辦的比賽已獲得的部分或全部積分。

第三十三條 降級

將俱樂部降至下一個級別的聯賽。

第三十四條 比分作廢

(一)被罰的球隊計為0∶3輸掉比賽。

(二)如果場上比分超過0∶3,則以實際比分為準。

第三十五條 其他處罰

其他處罰系指該條款處罰種類以外的處罰。

第三節 處罰規定

第三十六條 合併處罰

(一)除非另有規定,本準則及處罰辦法中通則和罰則部分中的處罰可以合併進行。

(二)在不是很嚴重的情況下,風紀股長會可只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

第三十七條 暫緩執行部分處罰

(一)風紀股長會在宣布停賽(參見第21條),禁止進入運動員休息室和(或)替補席(參見第22條),禁止在某一體育場(館)比賽(參見第23條)時,為使受處罰者有及時改正的機會,應考慮是否有暫緩執行部分處罰的可能。

(二)只有當處罰的期限不超過6場比賽或6個月,而且實際情況允許,尤其是被處罰人以前無被處罰的記錄時,才可以考慮暫緩執行部分處罰。

(三)風紀股長會應決定處罰的哪一部分可以暫緩執行。任何情況下,至少要執行一半的處罰。

(四)通過暫緩執行處罰,風紀股長會可給予被處罰人2場比賽到2年的察看期。

(五)如果接受暫緩處罰的人在察看期內再次違規,暫緩處罰自動解除,實施原處罰,並且原處罰累加在新的處罰之上。

第三十八條 處罰時間:處罰期的計算

賽季期間或賽季之間的休息期包括在處罰期內。

第三十九條 處罰的期限

(一)處罰的期限最多為5年。

(二)處罰的期限從處罰決定生效之日開始計算。

第四十條 處罰的集中管理

(一)黃牌警告、罰令出場和停賽的記錄都存儲在中國足球協會相關競賽系統中。風紀股長會秘書或主管競賽部門以書面形式通告有關會員協會進行確認,或在比賽前與各隊領隊、主教練進行確認。

(二)本確認只作為一種通告。即使有關會員協會、俱樂部在賽後晚些時候才收到確認函,處罰(黃牌警告、罰令出場、自動停止下一場比賽)在下一場比賽仍立即生效。

第四節 累計、停賽、罰款

第四十一條 累計黃牌

(一) 在一項賽事中的黃牌警告不累計到另一項賽事當中。

(二)但是,黃牌在同一項賽事中將累計到下一輪比賽。風紀股長會在賽事開始前可以做出不同的規定。

(三)在同一項賽事中,同一名運動員被出示黃牌累計兩次(中超聯賽中被出示黃牌累計四次,中甲、中乙聯賽中被出示黃牌累計三次)的,處停賽1場。

第四十二條 累計停賽、罰款

(一)一般情況下,在同一項賽事中任何(運動員和其他人的)停賽都累計到下一輪。

(二)在同一項賽事中,不同場次比賽獲得的數張黃牌累計所導致的停賽不累計入另一項賽事。

(三)在某一項賽事(包括有年齡限制的賽事)中沒有執行的停賽(被淘汰或該賽事的最後一場比賽),應累計入中國足球協會主辦的另一項賽事中的下一場正式比賽中。

(四)在同一項賽事中,同一名運動員第一次被出示紅牌的,處停賽1場;第二次被出示紅牌的,處停賽2場;第三次被出示紅牌的,處停賽4場;依此類推,加倍停賽。

(五)在中超、中甲聯賽中,參賽俱樂部球隊在每一場比賽中出現下列情況,將受到罰款處罰:

1、當場比賽累計四張黃牌後,每多一張黃牌將被罰款5000元,以此類推;

2、當場比賽每出現一張紅牌,將被罰款10000元,以此類推。

以上情況如受到中國足協風紀股長會的追加處罰,其罰款數額按其中高限執行。

(六)被裁判員罰離替補席的教練員、官員,處停賽一場。

第五節 處罰的決定與執行

第四十三條 一般規定

(一)由風紀股長會決定處罰的範圍和期限。

(二)處罰可以限於一個或多個不同等級的比賽和賽事。

(三)除非另有規定,處罰的期限應詳細說明。

(四)決定處罰時,風紀股長會應考慮和違規事件相關的所有情況,尤其是被處罰人的年齡、既往史、個人情況、可處罰性(故意或一般)、促使他違規的原因和違規的嚴重程度及個人對違規的態度。

第四十四條 侵犯比賽官員

如果違規的受害者是比賽官員,處罰應加重一半(即加罰50%)。

第四十五條 從輕處罰

被處罰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處罰,但不能低於規定的最低標準:

(一)主動公開承認錯誤並有深刻認識、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未產生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

(二) 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從輕處罰情形,由風紀股長會審議認定。

第四十六條 從重處罰

被處罰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從重處罰:

(一)多次違規違紀;

(二)情節惡劣,產生不良影響,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對投訴人、證人、執罰人員打擊報復的;

(四)提供虛假情況,阻撓調查,賄賂執罰人員的;

(五)被追究相應法律責任的;

(六)其他應從重處罰的情形。

從重處罰情形,由風紀股長會審議認定。

第四十七條 停賽處罰期

停賽處罰期適用於正在進行的中國足球協會主辦的所有正式比賽,並可延至下一賽季比賽,直至處罰期限屆滿。

對於因俱樂部解散、破產、不再在中國足協註冊(包括被停止或取消註冊資格),或球員出國踢球等原因,無法執行的中國足協風紀股長會的停賽處罰,在24個月內有效。

第四十八條 罰款

違規違紀處罰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罰款由被處罰對象在處罰決定生效後30日內匯入中國足球協會的銀行帳號。

第六節 紀律處罰的有效期

第四十九條 期限

(一)比賽中的違規行為發生2年後,風紀股長會將不再受理。

(二)上述第1款不適用於對貪污腐敗的處罰(參見第63條)

第五十條 有效期的開始時間時效期按以下方式計:

(一) 從受處罰人違規行為當日開始;

(二) 如果違規行為重複發生,從最近一次違規當日開始;

(三) 如果違規行為持續一段時間,則從結束之日開始。

第五十一條 中斷

如風紀股長會在處罰有效期到期前做出其他決議,則有效期不再適用。

第三章 罰則

第一節 非道德行為及暴力

第五十二條 非道德行為

在比賽中,運動員、官員以指責、謾罵、向他人吐唾沫、打手勢等非道德方式侮辱、侵犯對方運動員、官員或觀眾的,視不同情形,分別給予下列處罰:

(一)在比賽中,運動員、官員以指責、謾罵等非道德方式侮辱、侵犯對方運動員、官員或觀眾的,將被停賽至少2場,並處至少10,000元的罰款。

(二)在比賽中,運動員、官員以向他人吐唾沫、打手勢等非道德方式侮辱、侵犯對方運動員、官員或觀眾的,將被停賽至少5場,並處至少25,000元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嚴重犯規

比賽進行中,運動員嚴重犯規,造成惡劣影響的,將被停賽至少3場,並處以至少15,000元罰款。

第五十四條 暴力行為

在比賽中,運動員、官員故意實施暴力行、拉扯對方受傷倒地運動員,但未造成身體傷害或健康損害,或故意實施暴力行為並損害他人健康,視不同情形,分別給予下列處罰:

(一)實施暴力,但沒有造成身體傷害或健康損害,將被停賽至少4場,並處以至少20,000元的罰款;

(二)故意實施暴力行為並損害他人健康,將被停賽至少6場,並處以至少30,000元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鬥毆

參與鬥毆者將被停賽至少6場,並處以至少30,000元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 無法判定肇事者

(一)在多人參與暴力行為的情況下,如果無法判定肇事者,風紀股長會將處罰肇事者所在球隊的俱樂部。被處罰者向風紀股長會如實舉報肇事者,其處罰可減緩或取消。

(二)在多人參與暴力行為的情況下,如果無法確認每一個參與者違規的程度,風紀股長會應把每一個確定的參與者都視為違規者。

第五十七條 其他情況

(一)運動員、官員違反本準則及處罰辦法的規定,實施暴力行為致人傷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從比賽官員進入比賽場地開始直到比賽結束後離開場地前,運動員、官員對比賽官員實施非道德行為及暴力行為的,比照本準則及處罰辦法第44條、第52條至55條的規定處罰。

(三)上述人員在非比賽場所因比賽相關的事由對比賽官員實施上述行為的,比照本準則及處罰辦法第44條、第52條至55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節 違反《足球競賽規則》

第五十八條 一般性違規警告(黃牌)

運動員有以下違規行為之一將被處以黃牌警告(參見《足球競賽規則》第12章和上文第19條):

(一)犯有非體育行為;

(二)以語言或行動表示異議;

(三)持續違反規則;

(四)延誤比賽重新開始;

(五)當以角球或自由球重新開始比賽時,不退出規定的距離;

(六)未得到裁判員許可進入或重新進入比賽場地;

(七)未得到裁判員許可故意離開比賽場地。

在同一項比賽中,同一名運動員被出示黃牌的,應並處罰款。第一張黃牌100元,第二張黃牌200元,第三張黃牌400元,依此類推,加倍計算,從第八張黃牌起,每張黃牌罰款10,000元。

第五十九條 嚴重違規罰令出場(紅牌)

運動員有以下違規行為之一將被罰出場(參見《足球競賽規則》第12章和上文第20條):

(一)嚴重犯規;

(二)暴力行為;

(三)向對手或其他任何人吐唾沫;

(四)用故意手球破壞對方的進球或明顯的進球得分機會(不包括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

(五)用可能被判為自由球或點球的犯規,破壞對方向本方球門移動著的明顯的進球得分機會;

(六)使用無禮的、侮辱的或辱罵性的語言及動作;

(七)同一場比賽中得到第二次警告(參見第19條第2款)。在同一項比賽中,同一名運動員被出示紅牌的,應並處罰款。第一張紅牌200元,第二張紅牌400元,第三張紅牌800元,依此類推,加倍計算。

第三節 弄虛作假

第六十條 更改年齡

參加青少年級別比賽的運動員、俱樂部(球隊)弄虛作假,運動員更改年齡、以大打小、冒名頂替的,分別給予下列處罰:

(一)運動員:通報批評、停賽(可數款並用);

(二)俱樂部(球隊):

1.職業俱樂部每出現一人次,給予至少5,000元罰款,如該青少年球隊累計達到三人次的,除罰款外,將取消該青少年球隊當年度所有參賽資格。

2.業餘俱樂部隊每出現一人次,給予通報批評,達到三人次的,將取消球隊當年度參賽資格。

第六十一條 其他弄虛作假行為

俱樂部(球隊)、運動員、官員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在執行中國足球協會的各項管理規定中,以欺詐手段掩蓋事實真相、弄虛作假的,根據情況分別給予下列處罰:

(一)運動員:通報批評、停賽、取消註冊資格;

(二)官員:禁止從事任何與足球有關的活動至少一年以上;

(三)俱樂部(球隊):罰款、扣分、降級、取消註冊資格、其他處罰。

前款各項處罰可獨立或合併使用。

第四節 威脅

第六十二條 威脅

(一)任何人恐嚇威脅比賽官員將被處以至少6,000元的罰款和停賽。

(二)任何人使用暴力或恐嚇逼迫比賽官員採取某種行為或用其他手段妨礙比賽官員的自由活動,將被處以至少6,000元的罰款和停賽。

第五節 腐敗

第六十三條 賄賂

(一)任何運動員、官員、俱樂部(球隊)代表自己或第三方向中國足球協會有關機構、比賽官員、運動員、官員、俱樂部(球隊)等提供、許諾或給與不正當利益,企圖促使其違反中國足球協會規定,將受到下列處罰:

1.運動員:停賽;

2.官員:禁止從事任何與足球有關的活動;

3.俱樂部(球隊):降級。俱樂部(球隊)負責人或官員實施前款行為的,應同時追究俱樂部責任,合併處罰。

(二)被動腐敗(被許諾或接受不正當利益)將被處以上述同樣的處罰。

(三)情節嚴重者和屢犯者,禁止從事任何與足球有關的活動的處罰將是終身的。

第六十四條 賭博

運動員、官員、俱樂部(球隊)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以足球比賽為內容,設賭、參賭或為賭博活動提供條件、信息或以各種方式配合他人賭博以及對賭博活動、賭博行為採取縱容、包庇的,分別給予下列處罰:

(一)運動員:停賽;

(二)官員:禁止從事任何與足球有關的活動;

(三)構成違法犯罪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六節 使用興奮劑

第六十五條 使用興奮劑

對使用興奮劑的,依照國家體育總局頒布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七節 比賽中的混亂

第六十六條 延誤比賽、棄賽

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參賽球隊未按規定時間(指中國足協規定的開賽時間)或人數參加比賽的,視為延誤比賽;延誤比賽超過規定時間(指超過裁判員認定的計時開始時間5分鐘)的,視為棄賽;參賽球隊中斷比賽雖未超過規定時間(指超過裁判員認定的計時開始時間5分鐘)但造成不良影響的。上述情形可根據情節給予下列處罰:

(一)罰款;

(二)判對方本場比賽3∶0獲勝;

(三)扣除不少於3分的積分;

(四)禁止轉會;

(五)其他處罰。前款各項處罰可以獨立或合併使用。

第六十七條 罷賽

參賽球隊中斷比賽超過規定時間(指超過裁判員認定的計時開始時間5分鐘)的,視為罷賽;對於罷賽俱樂部除判0∶3負於對方外,將給予取消註冊資格並罰款的處罰。

第六十八條 退出比賽

參賽球隊擅自退出中國足協主辦的各級各類比賽,比照本準則及處罰辦法第67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九條 嚴重違背公平競賽原則

比賽的過程及結果嚴重或明顯違背公平競賽的原則,引起惡劣的社會反響,經風紀股長會認定,給予下列處罰:

(一) 取消比賽結果;

(二) 其他處罰。前款各項處罰可以獨立或合併使用。

第七十條 不正當交易

參賽球隊或運動員違背體育道德,喪失體育精神,為謀取不正當比賽成績或不正當利益進行私下交易,經風紀股長會認定,給予下列處罰:

(一) 降級並罰款;

(二)取消註冊資格;

(三)其他處罰。前款各項處罰可以獨立或合併使用。

第七十一條 關聯關係

凡經相關委員會或風紀股長會認定俱樂部之間存在“關聯關係”的,一律取消其參加職業聯賽的資格。

第八節 不尊重紀律決定

第七十二條 不執行紀律決定

任何人包括運動員、官員、俱樂部或會員協會,無視中國足球協會風紀股長會的決定,不予執行的,將加重處罰。

第七十三條 無比賽資格

如果運動員不具備比賽資格而參加了正式比賽,其所在球隊將被罰處以比分作廢(參見第34條),並支付至少30,000元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 違反國際足聯或亞足聯決定

俱樂部在涉外轉會過程中違反本準則及處罰辦法或不履行轉會契約、工作契約,中國足球協會可做出下列處罰:

(一)已被國際足聯或亞足聯給予處罰的俱樂部,自中國足協接到國際足聯或亞足聯的處罰通知書之日起,除執行相關處罰外,還將減少其外籍運動員參賽名額,直至停止引進外籍運動員,並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罰款。處罰執行完畢後,恢復該參賽名額。

(二)對不服從國際足聯裁決且拒付罰款及違約金的中超、中甲俱樂部,將從聯賽保證金或分成款中扣除有關款項,以賠付國際足聯裁定的罰金及違約金。如罰款數額超出聯賽保證金或分成款數額且該俱樂部拒付超出部分的,將停止該俱樂部涉外轉會資格或停止參賽資格,直至其交齊所欠款額。

第九節 各級國家隊隊員違規

第七十五條 各級國家隊隊員違規

(一)運動員代表各級國家隊或俱樂部隊參加國際比賽,官員或運動員出現違規違紀行為,除國家隊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外,將同時參照《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及處罰辦法》中的有關條款給予追加處罰。

(二)在各級國家隊集訓、比賽期間,因違規違紀被中國足球協會給予處罰的官員或運動員,風紀股長會將視官員或運動員違規違紀情況,參照《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及處罰辦法》中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罰,直至停止違規違紀運動員的國內外轉會和比賽資格。

(三)運動員無故不按時參加國家隊(包括國奧隊)集訓、比賽的,俱樂部阻止運動員參加國家隊(包括國奧隊)集訓、比賽的,經國家隊(包括國奧隊)提交書面報告確認,將給予下列處罰(經中國足球協會指定醫院確診並得到國家隊書面批准的除外):

1.該運動員在國家隊相應的集訓、比賽期間,不得代表俱樂部參加任何比賽;

2.該運動員如在此間代表俱樂部參加了中國足球協會主辦的比賽,相應比賽的比分作廢(參見第34條);

3.其他處罰。

(四)凡在國家隊集訓、比賽期間,因違規違紀而被國家隊給予離隊處罰的運動員,將根據違規違紀情節給予處罰。

第十節 其他違規

第七十六條 賽區違反安全秩序規定

對賽區違反安全秩序規定的,依據中國足球協會頒發的《全國足球比賽賽區安全秩序規定》進行處罰;其他賽事參照本準則及處罰辦法第12、13、14條的規定酌情給予處罰。

第七十七條 違反《中超、中甲體育場標準》

比賽場地達不到《中超、中甲體育場標準》要求的,將根據《中超、中甲體育場標準》和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七十八條 不負責任評論

運動員、官員、俱樂部(球隊)通過新聞媒體發表與比賽相關的不負責任的評論,蓄意攻擊比賽官員,攻擊其他運動員、官員、俱樂部(球隊)、會員協會、賽區委員會及中國足球協會的,給予下列處罰:

(一)運動員:至少停賽1場,並處至少3,000元罰款;

(二)官員:至少禁止隨隊進入體育場(館)工作1場,並處至少6,000元罰款;

(三)俱樂部(球隊):警告、罰款或其他處罰。俱樂部(球隊)負責人實施前款行為的,追究俱樂部(球隊)責任。

第七十九條 不參加各類活動俱樂部(球隊)違反有關規定,不參加或不按要求參加中國足球協會組織的公益比賽、公益活動或其他活動的,給予下列處罰:

(一)通報批評;

(二)警告;

(三)罰款;

(四)其他處罰。前款各項處罰可以獨立或合併使用。

第八十條 俱樂部欠薪

凡經仲裁委員會或相關聯賽委員會認定,俱樂部違反與運動員、教練員簽訂的工作契約,拖欠運動員、教練員工資、獎金超過三個月的,將給予俱樂部警告、罰款及其他處罰。在新賽季註冊開始前仍拖欠運動員、教練員工資、獎金的俱樂部,將給予俱樂部取消註冊資格的處罰。

第十一節 會員協會的責任

第八十一條 組織比賽

組織比賽的會員協會應:

(一)取得當地政府的批准和支持,積極有序地開展工作;

(二)對存在高風險的比賽,應報告中國足球協會;

(三)遵守並執行現有的安全規定,在賽前、賽中、賽後一旦出現事故時,應採取一切必要的安全處理措施;

(四)保證客隊到訪期間運動員和官員的安全,按照競賽規程規定,保障客隊訓練、乘用車輛的安排;

(五)保證體育場內和周邊區域秩序井然,以使比賽正常進行。

第八十二條 會員協會對觀眾行為負責

(一)無論觀眾的不當行為是由於有意或疏忽,做為主辦(或承辦)方的會員協會要對觀眾的不當行為負責,並根據實際情況,做為主辦(或承辦)方的會員協會可能被處以罰款。如果造成嚴重騷亂,還可能進一步進行處罰。

在中超聯賽和中國足協杯賽中,該罰款一般不超過聯賽對會員協會的分成及足協杯賽的補貼,但嚴重騷亂除外。

在其他比賽中,該罰款視情況由風紀股長會確定。

(二)無論觀眾的不當行為是由於有意或疏忽,來訪的俱樂部(隊)所屬會員協會要對其支持者(球迷)的不當行為負責。並根據實際情況,來訪的俱樂部(隊)所屬會員協會可能被處以罰款。坐在客隊看台的觀眾將被認為是來訪俱樂部(隊)所屬會員協會的支持者,除非經證明為主隊支持者。

(三)不當行為包括針對人或物的暴力行為,燃放能引起燃燒的裝置,投擲雜物,以任何形式張掛侮辱性標語,或叫喊侮辱性口號,或闖入比賽場地,或圍堵運動員、裁判員及工作人員等。

(四)本條第1款和第2款規定的會員協會的責任也包括在中立場地舉行的比賽,尤其是在決賽中。

第八十三條 其他職責

會員協會還應:

(一)在有年齡限制的比賽中,檢查運動員的資格與競賽規程是否相符。

(二) 確保會員協會機構中沒有人員在過去5年中被證明有過不當行為(尤其是使用興奮劑、貪污腐敗、弄虛作假等)。

第八十四條 不遵守規定

(一)任何不遵守第11節有關條款規定的會員協會將被罰款。

(二)對第81條第3款和第4款規定的嚴重違規,風紀股長會可以給予其他處罰,如禁止進入體育場(館)(參見第23條)或責令球隊在中立場地進行比賽(參見第27條)。

(三)即使沒有任何違規,出於安全的考慮,風紀股長會保留進行某些處罰的權利(參見第9條第2款)。

第四章 風紀股長會的組織和工作

第一節 風紀股長會組織

第八十五條 人員組成

(一)風紀股長會由一名主任委員,若干名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

(二)風紀股長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人選由中國足球協會主席會議確定。

(三)風紀股長會設執行秘書一人。

第八十六條 工作方式

(一)以委員會全體會議或通訊的方式研究和處理一般違規違紀行為。

(二)以委員會全體會議的方式研究和處理重大違規違紀行為。

(三)與處理的案件存在利害關係的委員須迴避。

(四)處理重大違規違紀行為時,可由主任委員決定組織聽證會。

(五)處理重大違規違紀或涉嫌違法行為時,由委員會顧問提供法律諮詢。

(六)任何處理決定都必須至少有三人以上奇數委員參加表決,並由參加表決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方可通過。

第二節 證據

第八十七條 處罰依據

(一)各種類型的證據都可以提供。

(二)唯一可能被拒絕的是有損人格或明顯與相關事實無關的證據。

(三)重要證據。

1.裁判員、助理裁判員、比賽監督和裁判監督的報告;

2.有關各方的陳述、聲明、證言;

3.有關檔案;

4.專家觀點;

5.錄音錄像等。

(四)比賽官員的報告

1.可以出具比賽官員的報告內容不準確的證據;

2.如果不同的比賽官員的報告不一致且難以分辨,則對比賽場內發生的事件以裁判員報告為準,比賽場外發生的事件以比賽監督報告為準。

(五)圖像資料不能改變裁判員的當場處罰,但可以作為處罰的依據。

(六)風紀股長會對證據有絕對的認定權。

第三節 工作程式

第八十八條 提交報告

(一)比賽中發生的違規違紀事件,比賽監督、裁判監督、裁判員或賽區委員會應在事件發生後24小時內,向風紀股長會做出書面報告及提供相關資料。

(二)會員協會及有關俱樂部(球隊)也可在24小時內就比賽中發生的違規違紀行為向風紀股長會遞交投訴報告。

(三)上述報告在特殊情況下可在48小時內提交。

(四)觀眾的投訴應通過賽區委員會、會員協會提交書面報告。

(五)中國足球協會各部門或委員會、其他在中國足球協會管轄內的法人和自然人都可以就比賽或非比賽中發生的違規違紀行為提交投訴報告。

(六)報告必須書面提出。

(七)在未有任何報告的情況下,風紀股長會依然可以對其發現的違規違紀行為進行處理。

第八十九條 受理

(一)風紀股長會執行秘書整理投訴報告,報風紀股長會主任委員。

(二)主任委員決定受理後,確定召開全體會議或以通訊的方式處理投訴。

第九十條 處理

(一)按照本準則及處罰辦法第86條規定的工作方式進行工作。

(二)對比賽中發生的違規違紀行為,根據實際需要在接到報告後24至72小時內做出處理決定。

(三)因情況複雜或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時間做出決定的可以延期。但應根據需要做出暫行處理,並將延期決定的理由告知有關各方。

(四)比賽或非比賽中發生的違規違紀行為,特別是情況複雜或需調查、聽證的案件,可根據實際需要確定做出處理決定的時間。

(五)處理決定為書面檔案,由風紀股長會主任委員簽字生效。

第九十一條 處理決定的通知

在做出處理決定檔案12小時內,以傳真、電子郵件的形式向有關各方發出,同時通過網際網路及媒體予以公布。

第四節 處理決定的生效和申訴

第九十二條 處理決定生效

風紀股長會的處罰決定一經公布立即生效。

第九十三條 申訴

(一)受理申訴的機構為中國足球協會仲裁委員會。

(二)除下列處理外,不得申訴:

1.停賽或禁止進入體育場、休息室、替補席6場或6個月以上;

2.退回獎項;

3.禁止從事任何與足球有關的活動;

4.取消比賽結果、比分作廢;

5.聯賽扣分、禁止轉會、降級、取消比賽資格、取消註冊資格;

6.進行無觀眾比賽、在中立場地進行比賽、禁止在某體育場(館)比賽;

7.對賽區罰款2萬元以上、對俱樂部(隊)罰款5萬元以上、對個人罰款1萬元以上;

8.其他更嚴重的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九十四條 違規違紀

本準則及處罰辦法所稱“違規”系指違反國際足聯頒布的《足球競賽規則》、中國足球協會各級比賽的《競賽規程》及其他有關規定的行為;本準則及處罰辦法所稱“違紀”行為系指違反《中國足球協會章程》及本準則及處罰辦法所列紀律條款的行為。

第九十五條 罰款

本準則及處罰辦法所列個人罰款,限於參加中國足球協會主辦的中超、中甲、中乙、足協杯比賽以及相同級別的國際或國內公開比賽的相關人員。對參加中國足球協會主辦的女子足球比賽、青少年足球比賽和業餘聯賽的俱樂部(球隊)及個人的罰款由賽區委員會酌情確定。其他各級比賽,涉及個人罰款的處罰,由賽區委員會酌情確定。

第九十六條 加重處罰

本準則及處罰辦法所稱“加重處罰”系指在原處罰標準之上加重,並可適用本準則及處罰辦法第12、13、14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九十七條 停賽期限

執行本準則及處罰辦法停賽處罰應視行為情節和後果確定停賽期限。

第九十八條 未列明行為

本準則及處罰辦法未列明的違規違紀行為,風紀股長會有權參照本準則及處罰辦法相類似的規定給予處罰。對其他違反《中國足球協會章程》或有關管理規定的行為,由風紀股長會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有關規定未明確的,風紀股長會可視違規違紀行為的情形、情節及危害後果,參照本準則及處罰辦法第12、13、14條的規定酌情給予處罰。

第九十九條 解釋及修正

本準則及處罰辦法由中國足球協會負責解釋。

本準則及處罰辦法實施後,中國足球協會可根據實施情況及國際足聯、亞足聯的新規定對其進行必要修正。

生效日期

本準則及處罰辦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中國足球協會紀律處罰辦法》同時廢止。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實例

郜林事件

據《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及處罰辦法(試行)》處罰規定,“在比賽中,運動員、官員以向他人吐唾沫、打手勢等非道德方式侮辱、侵犯他人的,將被停賽至少5場,並處至少2.5萬元的罰款。”如果郜林賽後的行為被定性為暴力行為,按照處罰規定將“將被停賽至少4-6場,並處以至少2-3萬元的罰款”,而如果被認定為鬥毆,則“參與鬥毆者將被停賽至少6場,並處以至少3萬元的罰款。”

24日下午,中國足協正式對外公布了對於恆大球員郜林的處罰決定,停賽5場、罰款人民幣25000元,遼寧賽區被“通報批評”。

戴琳停賽

第75分鐘,登巴巴邁開兩條大長腿準備單刀赴會,情急之下,魯能最後一名防守隊員戴琳只能將他拉倒,主裁判李俊毫不猶豫出示紅牌,就這樣,好不容易獲得首發機會的“戴老闆”被罰下。值得一提的是,由於本賽季已經得過一張紅牌,按照《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及處罰辦法》,累計兩張紅牌的戴琳將被停賽2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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