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足球協會關於對成都謝菲聯足球俱樂部的處罰決定

各會員協會、各足球俱樂部: 給予成都謝菲聯足球俱樂部降級處罰。 中國足球協會風紀股長會主任:王曉平

足紀字〔2010〕002號
各會員協會、各足球俱樂部:
在2007年9月22日中國足球協會甲級聯賽第21輪青島海利豐足球俱樂部隊與成都謝菲聯足球俱樂部隊的比賽中,成都謝菲聯足球俱樂部實施了賄賂行為。
依據《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及處罰辦法(試行)》(2009)第五條、第四十九條、《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及處罰辦法(試行)》(2007)第六十三條、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做出如下處罰:
給予成都謝菲聯足球俱樂部降級處罰。降至2010年中國足球協會甲級聯賽。
望各會員協會、各足球俱樂部切實加強俱樂部管理,規範俱樂部建設,加強教練員、運動員法制教育,提高俱樂部從業人員法制意識,避免此類問題再次發生。
中國足球協會風紀股長會主任:王曉平
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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