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中國詩詞學會(英文名稱:Chinese Poets's Associatio)是以促進古體詩詞曲賦和現代詩歌創作繁榮為己任的全國性詩歌學術團體,是詩人自願結合的民眾團體,是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中國詩詞學會積極探索詩詞走向民眾的新途徑,為擴大詩詞的社會影響起到了積極的促動作用。
學會宗旨
堅持為草根提供平台和貫徹黨的文藝方針,愛國愛黨愛人民、廣泛團結詩人、詩歌理論家、詩歌編輯家、詩歌翻譯家和詩學教育工作者,傳播創作信息,進行學術研討,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提高創作質量和理論水平,培養文學新人,編輯出版優秀作品,為繁榮詩歌事業而開展豐富多彩的文化活動。
業務範圍
舉辦各種類型的詩歌學術研討會和作品研討會;開展詩歌創作、出版的諮詢活動;開展國內外詩歌學術交流活動;組織詩人深入生活、參觀訪問,編輯出版中國詩詞學會會刊;編輯出版詩集、詩歌評論集、詩人文集和普及詩歌知識、提高詩人素質的文化書籍;與全國新華書店銷售渠道和免費贈送全國33家大學圖書館推廣詩詞文化;為探尋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文學的位置,加強與書畫界,經濟界、科技界的聯繫和開展聯誼活動。
出版的公益書籍一:2011年出版《當代中華詩詞精選》由著名詩人黃莽(山水悟道)和當代女詩人大姐包德珍、劉昕主編,線裝書局出版,書號ISBN978-7-5120-0394-1獨立CIP2011134654,總印刷10萬冊,該書收錄了當今200多人的詩詞曲精華作品,著重介紹了當代詩人,起到了發揚、傳承傳統文化的橋樑,並被中國國家圖書館、北京大學、清華大學、首都師範學院等收藏。
二:2012年出版《當代詩詞三百首》由當代著名詩人黃莽(山水悟道)發起的大型公益書籍,繼《唐詩三百首》後又一部詩詞經典著作,著重介紹了當今草根詩人和反應了當今承古言今詩詞文化,體裁以五言、七言古詩,五言、七言律詩,詞組成。該書2011年12月由中國書籍出版社出版,ISBN 978-7-5068-2686-0中國版本圖書館CIP數據核字(2011)第264848號。
領導機構
駐會會長:黃莽
副會長:鍾翔﹑胡韻﹑張金英﹑僧桂起、梁晗曦、羅雪、田紅春
理事:吳俊良﹑王榮太﹑潘龍文﹑城子(程勝利)﹑程禮銀﹑伍宇鵬﹑王恆﹑張川﹑謝永旭﹑楊揚﹑歐陽少華、張景彪﹑孔曉華﹑田安琪﹑孟生金﹑黎志勇﹑黃劍豐﹑師紅儒、顏賢風、張東昌、田洪國、路吉全、郝秀琴、李明哲、雲四貴、黃弋石、陳麗華
會員:陳冬標﹑徐興來﹑梁詩竹﹑高浩瀾﹑張志飛﹑張國雲﹑李勇澎﹑張清洋﹑閆汝明﹑蔣林曼﹑高吉賢﹑徐思寧﹑曠文昭、鍾吉豪、朱禮剛、方浩傑、王成玉、朱廣聯、周年青、白景皓、孟根、周銀雪、姜學良、羅開東、
編輯部:黃莽、梁晗曦、郝秀琴、葛風芹、駱珍、
學會章程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中國詩詞學會
英文名稱:Chinese Poets's Associatio
第二條
本會是全國性的詩詞學術團體,是詩人自願結合的民眾團體,是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為廣大詩詞愛好者提供平台、堅持貫徹黨的文藝方針,廣泛團結詩人、詩歌理論家、詩歌編輯家、詩歌翻譯家和詩學教育工作者,傳播創作信息,進行學術研討,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提高創作質量和理論水平,培養文學新人,編輯出版優秀作品,為繁榮詩歌事業而開展豐富多彩的文化活動。本會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為提高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中華民族的文化素質而積極有序地開展工作。
第四條
本會住所:北京市豐臺區設計師廣場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一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舉辦各種類型的詩歌學術研討會和作品研討會;
(二)開展詩歌創作、出版的諮詢活動;
(三)開展國內外詩歌學術交流活動;
(四)組織詩人深入生活、參觀訪問,建立詩人深入生活和採風活動。
(五)編輯出版中國詩詞學會會刊和大型公益詩詞類書籍。
(六)編輯出版詩集、詩歌評論集、詩人文集和普及詩歌知識、提高詩人素質的文化書籍;
(七)成立中國詩詞出版社。
(八)為普及詩歌知識和提高詩人素質,建立詩歌藝術中心;
(九)為探尋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文學的位置,加強與書畫界,經濟界、科技界的聯繫和開展聯誼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一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二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詩歌創作、詩歌理論、詩歌編輯、詩歌翻譯或詩歌教學中,取得一定實績,並在詩歌界產生一定影響的詩人、詩歌理論家、詩歌編輯家、詩歌翻譯家和詩學教育工作者,均有權申請入會。
(四)入會須一寸免冠照片兩張;填寫個人簡歷、通訊錄、郵編、電話等;有兩名會員介紹。
第三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並附作品五首。
(二)經本會組聯部初審、專家組討論,由理事會授權組聯部通過,並簽發會員證。
第四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在本會會刊發表作品的優先權,由本會編輯出版作品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五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積極參與本會建設。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創作情況,學術信息和提供有關資料。
第六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七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秘書長辦公會議報請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一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理事。
(三)決定本會的重大事宜和任免事宜。
第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經有2/3以上的代表到會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 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學術活動和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五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授權秘書長辦公會議吸收和罷免會員。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六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理事會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七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
第八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九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
第十一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詩歌界有較大影響和知名度,具有較強的組織能力。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一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中國作家協會審查並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任期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中國作家協會審查,經民政部批准。
第十三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人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主席團會議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或委託副會長、秘書長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十五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五)受會長委託簽署重要檔案。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和個人資助;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銀行存款利息;
(六)下屬實體的上繳管理費;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條
本會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條
本會經費只用於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事業的建設和日常機構開支,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相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接受審計機關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在適當範圍內公開。
第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一條
本會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則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作家協會審查同意。
第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中國作家協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全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條
本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中國作家協會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一條
本章程(草案)經2012年1月30日主席團會議通過。
第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