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介紹
中國衡器協會成立於1983年,現有會員近300多個。會員由從事衡器生產、經營、管理、科研、設計、教育等企事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中國衡器協會是跨系統、跨部門、跨地區、跨所有制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會員之間橫向聯繫的紐帶,是政府與企業聯繫的橋樑,是政府加強行業管理的助手。協會的宗旨:團結會員共同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提高行業素質,推動技術進步,促進我國衡器行業的改造和發展,實現衡器工業現代化為目標。積極維護行業利益,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維護行業的健康發展,為政府服務、為會員服務。 中國衡器協會積極推進國際交流與合作,與歐洲衡器製造商協會、德國衡器協會、日本計量機器工業連合會、美國國際計量稱重協會建立了友好合作關係。
中國衡器協會主辦的每年一屆的衡器展覽會已成為著名的行業盛會,受到了全國乃至世界各地的業內人士的關注。
中國衡器協會現有衡器技術專家委員會和軌道衡專業委員會兩個分支機構。
中國衡器協會領導層
中國衡器協會章程
(第七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2003年7月1日通過)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中文:中國衡器協會
英文:CHINA WEIGHING INSTRUMENT ASSOCIATION (縮寫為CWIA)。
第二條 本協會的組成和性質
(一)由從事衡器生產、經營、管理、科研、設計、教育等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
(二)是跨系統、跨部門、跨地區、跨所有制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三)是會員之間橫向聯繫的紐帶,是政府與企業聯繫的橋樑,是政府加強行業管理的助手。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
團結會員共同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提高行業素質,推動技術進步,促進我國衡器行業的改造和發展,實現衡器工業現代化為目標。積極維護行業利益,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維護行業的健康發展,為政府服務、為會員服務、發揮政府和企業之間橋樑和紐帶作用。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辦公地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一) 承擔政府委辦的任務;
(二) 受政府委託,參與制定行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 對行業中經濟體制改革、企業經營管理、行業技術進步和國內外經濟、技術信息及行業發展中的問題進行調研,開展行業基礎、經濟技術資料的收集、統計和分析,向政府部門提出有關行業政策和法規的建議,對行業發展提供指導;
(四)組織企業協商、制定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
(五)開展企業培訓和技術培訓,提高企業素質,指導幫助企業提高生產技術水平和經營管理水平;
(六)參與本行業技術標準、經濟標準、管理標準的制定、修訂工作,組織各項標準的貫徹實施並進行監督;
(七)與有關部門配合,對本行業產品質量實行監督,開展行檢、行評和產品認證工作,發布行業產品質量信息,擴大優質名牌產品的宣傳,向國內外用戶推薦優質產品和新技術產品;
(八)受政府和有關單位委託,對行業內重大的合資合作投資改造,技術開發等方面的投資立項進行前期論證,為政府和用戶採購、項目招標提供推薦意見,並參與項目的監督;
(九)組織開展國內外的經濟技術與合作,發展同國外同行業經濟、學術團體的組織關係;組織行業學術論證與交流,為企業提供經濟技術諮詢和各種形式的經濟技術服務,組織先進技術推廣交流和套用;
(十)舉辦或組織企業參加本行業的國內、國際展覽會、訂貨會,培育國內的專業市場;
(十一)協調行業之間,會員之間的關係;
(十二)編輯出版行業刊物和信息資料;
(十三)協會有責任及時反映會員的問題和要求,盡力幫助會員解決困難,切實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十四)完成政府和會員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種類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單位會員須依法取得衡器產品製造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由從事衡器管理、經營、設計、製造、科研、教育的單位構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四)在本協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五)依法生產經營、重視質量、恪守信譽。
第九條 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製造許可證(複印件)、工商營業執照(專營複印件),填寫入會申請表;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閉會期間,由秘書處審查批准並向下次理事會通報;
(四)由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有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第十一條 會員覆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履行行規行約;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委託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報送統計報表。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無特殊情況兩年不交納會費並不參加本協會活動,之前又不向本協會書面報告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決定本協會合併、分立或終止等重大事宜;
(六)討論並決定協會的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遇特殊情況,在不允許召開集中會議的前提下,經過上級領導單位批准,可以採用書面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貫徹大會決議和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閉會期間,授權協會秘書處審查吸收會員;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協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或其它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的第十八條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或其它形式召開。必要時也可以同協會理事會同時召開。
協會辦事機構為秘書處,負責承辦協會的日常工作,秘書處在秘書長主持下開展工作,並對理事長負責。
協會組織全國衡器專家技術委員會,面向行業開展技術培訓和技術諮詢服務;協會組織《衡器工業通訊》編委會和《中國衡器網》,面向行業開展信息交流服務。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副理事長任職最高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任職最高年齡不超過60周歲。理事長、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均為四年,連續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如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負責協會全面工作。本協會理事長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秘書處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簽署協會檔案;
(四)審批協會財務預、決算;
(五)指導協會秘書處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議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提交協會財務預、決算報告,交理事長審批;
(六)處理秘書處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一)會費;
(二)捐贈、資助;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本協會經費具體使用範圍:
(一)本協會會議費用;
(二)為本協會行業服務費用;
(三)本協會辦事機構辦公費用;
(四)與本協會有關的其它正常開支費用。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其使用情況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資金,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借用、私分、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特殊情況下可直接或書面提交全體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3年7月1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