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概況
中國衛星通信廣播電視用戶協會是唯一代表中國衛星通信廣播電視用戶的全國專業性團體,是由來自中國政府部門,運營公司,生產廠家,教育和科研機構,各行業使用部門及其主管人員和專家組成的具有廣泛性的非營利社團組織。為國家一級協會,主管單位是工業和信息化部。協會於1993年4月成立。第一屆會長是原電子工業部部長、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副主席胡啟立,第二、三屆會長是曾任中國中信集團公司董事長的王軍先生,第四屆會長是中國中信集團公司副董事長總經理常振明先生。
用戶協會的宗旨:遵守憲法,貫徹執行信息產業的發展方針,依靠社會力量為衛星套用各部門各項業務服務,促進中國衛星通信廣播電視事業的發展。
協會發展
用戶協會的主要業務範圍:
向用戶及產業部門提供衛星通信廣播電視的新技術,新產品和新系統的有關信息。
組織衛星領域的專家為用戶提供技術諮詢,系統設計和技術培訓。
根據用戶需求,組織專家進行技術論證,提供建設選型方案。
了解用戶的長遠需求,向政府業務主管部門提出規劃建議,並向研究部門和廠家提供需求信息。
根據用戶,廠家和科研單位的需求,組織設備展覽,系統演示,技術交流和新技術,新產品的技術研討會、經驗交流會和新聞發布會。
對用戶在系統運行中反映的質量問題積極向廠家反饋;並組織專家進行系統技術質量評估,以保護用戶的權益。
加強國際交流,密切用戶協會與國際信息產業組織、國外衛星及其設備製造公司的合作。
目前協會有一百多個單位會員,這些單位會員分別隸屬於信息產業部,國防科工委,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教育部,航天工業總公司,外交部,公安部,安全部,科學技術部,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交通部,鐵道部,水利部,國家電力公司,國家石油和化學工業局,中國中信集團公司,國家煤炭工業局,民航總局,國家冶金工業局,國家海洋局,國家氣象局,國家地震局,國家工商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人民日報社,新華通訊社等單位。
協會單位會員所運營的衛星套用業務占中國全國衛星業務的90%以上。
協會成立十多年來,組織了多次技術交流會,技術諮詢和技術培訓等活動,舉辦了多次大型設備展示會,有近 200個國內外廠家參展,40000多人次參觀。一些國際組織及大公司都參加了協會組織的活動,如:國際衛星組織(Intelsat),國際移動衛星組織(Inmarsat), 亞洲衛星有限公司, 亞太通信衛星有限公司,美國休斯網路系統公司,美國GTE公司,美國泛美衛星公司(PanAmSat),日本NEC公司,科學亞特蘭大公司,美國WJS公司,以色列GILAT公司,美國TRW公司,美國STM公司,美國Stanford Telecom公司等。同時,協會每兩年舉辦一屆大型綜合性技術國際研討會。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衛星通信廣播電視用戶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 Users Association for Satellite Communication , Broadcasting & Television 縮寫:CUA—SCBT。第二條:本社團是中國衛星通信廣播電視套用、教育、運營等用戶單位;本行業的生產、科研單位和專家學者專業人員自願結成的、專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法令,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本行業的發展方針,依靠社會力量為行業提供滿足業務需要的各項服務,促進我國衛星通信廣播電視及衛星套用事業的發展。第四條:本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是信息產業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第五條:本團體的住址在北京市朝陽區國安大廈。
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六條:本社團的業務範圍是:
(一)、向用戶單位及行業相關部門介紹國內外衛星套用技術、設備發展及套用情況,積極推廣新技術、新體制。
(二)、根據用戶單位反映的共同性問題,收集了解情況,積極向廠商反饋產品質量問題,組織專家進行設備及系統的技術質量評估,協助用戶單位向廠商反映問題,以保護用戶單位利益”。
(三)、根據用戶單位的委託和要求,組織衛星通信廣播電視及衛星套用領域的專家為用戶技術諮詢、系統設計及技術培訓等服務,提供適合用戶業務要求而又經濟廉價的套用系統及設備選型方案”。
(四)、集中用戶單位對衛星通信廣播電視及衛星套用業務的長遠規劃需求,向設備研究、製造部門提供諮詢意見,並向政府部門提出規劃建議。
(五)、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舉辦設備展覽,系統演示,技術交流和新科技、新設備的會議或新聞發布等活動。
(六)、加強國際交流,密切用戶協會與國外衛星套用組織或單位的國際合作。
第三章 會員第七條:本協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類。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在國內使用和計畫使用衛星通信廣播電視系統和設備的用戶及單位。”
(五)、個人會員為在本行業內有一定影響力的專家學者或長期從事本行業的專業人員”。第九條:會員入會的條件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參加本團體組織活動,可享受一定比例的優惠;免費得到協會會刊;
(六)、免費獲得協會會刊(協會不能收取除章程規定以外的任何其他費用)。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利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本單位情況及存在問題,提供有關資料;
(六)、向本團體會員單位介紹系統運行的先進經驗。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及其它重大事宜;
(五)、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目標和工作綱要。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須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體制;
(十)、負責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項目。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察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如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動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 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請算組織,清理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11年6 月15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