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中國藝術品收藏家協會是由國家文物機構主管,多位藝術品收藏家、鑑賞家、理論家、著名書畫家、篆刻家等組成的全國性收藏領域一級社會團體。
中國藝術品收藏家協會總部位於北京通州,秘書處位於湖北武漢,並在全國各省、市、自治區設立分支機構。目前,中國藝術品收藏家協會已與19個國家和地區的藝術品收藏機構建立了長期合作關係,同時在中國香港澳門設有會址。
協會宗旨
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團結收藏界的各方面專家、學者,堅持黨的四項基本原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組織開展藝術品論證研究、藝術品收藏與學術交流,藝術品評估認證,協助會員及收藏家舉辦國內外藏品展覽;對會員與收藏者進行收藏、鑑定、鑑賞等業務培訓,提高廣大民眾和收藏愛好者的審美觀與藝術鑑賞力;幫助會員及收藏家出版作品、收藏品理論方面的書刊,以及藝術品收藏方面的專業諮詢服務等,提高藝術品鑑賞水平,為藝術品收藏市場繁榮健康發展及構建和諧社會做出應有貢獻。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協會名稱:中國藝術品收藏家協會
英文名稱:Chinaartcollectors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是由中國藝術品收藏家、鑑賞家、理論家、著名書畫家、篆刻家等自願組成的收藏界專業性最強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團結收藏界各方面的專家學者,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加強對優秀藝術品的收藏、弘揚、研究與交流工作,繁榮社會主義文藝事業,為祖國的兩個文明建設貢獻力量。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家文物機構、登記管理機關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會址北京市通州區,秘書處位於湖北省武漢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業務範圍
(一) 團結國內外藝術品收藏家、書畫藝術家、專家、學者、書畫收藏愛好者;
(二) 幫助會員舉辦國內外藏品展,開展國內外藝術品收藏交流活動;
(三) 幫助收藏者及作者對藏品進行潤格鑑定,並出具潤格鑑定證明;
(四) 幫助會員出版藏品著作;
(五) 定期舉辦學術交流、講學、筆會與聯誼活動;
(六) 為把藏品推向國內外專業市場服務。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只吸收個人會員,每位會員都應具備收藏家的條件。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章程,維護本會的聲譽,愛國守法;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收藏已故和現代著名藝術家作品件以上;
(四) 在藝術品收藏界,有一定的權威和影響力。
第九條:入會的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藏品照片(註明年代作者);
(二) 填寫本會“入會登記表”;
(三)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 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會費標準:常務理事:1000/3年,理事:700/3年,會員:400/3年。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協會的活動;
(三) 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 維護協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機構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運行狀況;
(五)決定會員吸收、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地點另行通知)
第二十條:協會設立秘書處,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主席、副主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副主席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主席、副主席、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機構審查,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一屆五年,主席、副主席、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機構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根據需要均可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主席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副主席協助主席作好工作。
第二十六條:秘書長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討論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二十九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
第三十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本會配備有專業業務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會員公布。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5日內,經業務主管機構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機構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經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終止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經2013年6月5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對第二十七條進行了修改。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構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