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我們
中國腳踏車協會成立於1985年,是中國腳踏車行業的全國性組織,是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社團法人。由腳踏車、電動腳踏車及其零部件生產企業以及與其相關的生產、商貿企業、科研、教學單位和地方性協會自願組成。協會受業務主管部門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中國輕工業聯合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現有團體會員500餘家,會員企業的產量和出口量約占行業總量的75%。現在,我國腳踏車年產量一直保持在80萬輛以上,電動腳踏車年產量在3000萬輛左右,每年約有近6000萬輛的腳踏車、電動腳踏車出口世界170多個國家。腳踏車行業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了突出的貢獻。
建國以來,中國腳踏車企業由小到大,不斷發展壯大。到上個世紀80年代,以鳳凰、永久、飛鴿、紅旗、五羊等國內腳踏車行業品牌企業為代表,行業基本上形成了整車和零部件齊備、配套完整的生產體系;進入90年代,在改革開放不斷深入的背景下,中國腳踏車產業更加積極地利用外資,引進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方法,為行業的發展注入了新的活力。逐步奠定了腳踏車生產、消費、出口大國的國際地位;本世紀以來,腳踏車、電動自行
車產業持續快速發展,行業的生產技術和管理水平達到或接近世界先進水平。產品品種豐富、規格齊全,滿足了國內外廣大消費者多層次的需求,行業取得了歷史性的發展成就。我們欣喜地看到,傳統老字號腳踏車品牌寶刀未老,正在積極進行技術研發和產品創新,以此來推動發展方式的轉變;腳踏車、電動腳踏車企業後起之秀不斷創新,在選材、工藝、設計上精益求精,以此來適應日新月異的市場變化需求。中國腳踏車行業“十二五”規劃藍圖已經描繪:經濟總量將穩步提高,產業結構調整將深入進行,國際影響力將大幅提升。我們完全有理由相信,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引下,堅持行業發展方式的轉變,加快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通過改革不斷完善自我,通過開放不斷揚長避短,行業發展必將實現新的飛躍,舉世矚目的腳踏車大國必將成為腳踏車強國。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 中國腳踏車協會,英文名稱:CHINA BICYCLE ASSOCIATION,縮寫為:CBA。
第二條 本會是由腳踏車生產、商貿企業,地方性行業組織,相關科研、教學單位等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和任務是:把科學發展觀作為長期堅持的指導思想,按照市場化原則,建立和完善行業自律機制,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貫徹國家產業政策,協助政府部門加強行業管理,廣泛聯繫國內外腳踏車行業及相關行業的企業和同業組織,在政府和企事業單位之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努力為企業、為行業、為政府服務,促全行業持續健康地發展。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經政府有關部門授權或委託,開展以下工作:進行行業統計,收集基礎資料;參與相關法律法規、巨觀調控和產業政策的研究、制定,參與制訂修訂行業標準和行業發展規劃、行業準入條件;參與行業資質認證、新技術和新產品鑑定及推廣、事故認定等相關工作;
(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調節會員糾紛,協調行業間生產經營、技術合作和競爭中的問題,促進腳踏車行業的技術進步和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三)制訂並組織實施行業自律性管理制度和行業職業道德準則,規範會員行為,推動行業誠信建設,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四)依照有關規定,開展諮詢服務,為會員單位提供法律、政策、國內外技術和市場等信息,組織交流活動,編輯出版行業刊物,建立協會網站;
(五)採取多種形式為會員單位培訓各類專業人才,提高其科技、經濟管理人員的素質;
(六)發展與國外相關組織的聯繫,代表行業參加國際腳踏車行業的有關組織和會議,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通過組織參加國際腳踏車展等活動,幫助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參與國際競爭;
(七)參與協調對外貿易爭議,幫助會員做好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的應訴、申訴等工作,維護正常的進出口經營秩序和國內產業利益;
(八)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交易會、展覽會以及有益於會員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及相關行業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在境內依法登記註冊的腳踏車行業的企業、事業、社會團體,可申請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五)長期在腳踏車行業工作,擔任或曾擔任技術業務骨幹的有關人員,可申請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及有關資料;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可優先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可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單位會員可向本會提出組織有關人員對其進行診斷和指導的申請;
(六)有提請本會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權利。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和腳踏車行業的行規行約;
(二)遵守本會章程及規章制度,執行本會決議;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會提供有關生產、企業管理等方面的資料和先進經驗,為本會撰寫學術論文;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七)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年不履行義務,視為自動退會。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三條 理事單位和常務理事單位的代表,一般應是該單位的現職主要領導,單位調整代表,應書面通知本會並報理事會備案。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本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決定聘任和解聘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會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為專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應當辦理離職手續。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3年3月15日第八屆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