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職業經理人協會

中國職業經理人協會

中國職業經理人協會(英文名稱:China Association for Professional Managers,英文縮寫:CAPM)於2012年6月30日在京成立。該協會是由全國職業經理人考試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與職業經理研究中心聯合中國工業經濟聯合會、中國商業聯合會、中國人才交流協會等單位共同發起成立的,是民政部首批直接管理試點的全國性行業協會。

基本信息

發展歷史

華建敏、李金華、姜力、洪虎共同“揭牌”華建敏、李金華、姜力、洪虎共同“揭牌”
中國職業經理人協會(英文名稱:ChinaAssociationforProfessionalManagers,英文縮寫:CAPM)於2012年6月30日在京成立。該協會是由全國職業經理人考試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與職業經理研究中心聯合中國工業經濟聯合會、中國商業聯合會、中國人才交流協會等單位共同發起成立的。是民政部首批直接管理試點的全國性行業協會 。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為協會成立題詞:“推進建立社會化職業經理人評價制度,建設高水平職業經理人隊伍”。國務院副總理回良玉,國務院副總理張德江,全國政協副主席、全國工商聯主席黃孟復分別向成立大會發來賀信或題詞祝賀。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華建敏,全國政協副主席李金華出席成立大會並為中國職業經理人協會揭牌。在成立大會上,十屆全國政協副主席徐匡迪受聘擔任中國職業經理人協會名譽會長。全國職業經理人考試測評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洪虎擔任協會會長。中國工業經濟聯合會李毅中會長、中國商業聯合會張志剛會長、中科院韓濟生院士受聘擔任協會顧問。2016年中職協召開一屆五次理事會,會議推選邵章鴻為代理會長。

中國職業經理人協會的成立,是貫徹“人才強國”戰略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決定》、《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關於“完善以市場和出資人認可為核心的企業經營管理人才評價體系,積極發展企業經營管理人才評價機構,建立社會化的職業經理人資質評價制度,加強規範化管理”要求的一項務實舉措。

改革開放以來,應中國企業高級雇員隊伍的發展狀態和建立職業經理人市場的需要,立足推進中國企業經理職業化、培養中國企業職業經理人,協會經由國務院批准成立。該協會是承擔組織職業經理人社會化考評和資質認證的全國性行業組織,是促進職業經理人素質提升和推動職業經理人才流動及就業的社會團體法人,是為中國職業經理人隊伍建設事業服務的非營利性組織。其宗旨是不斷完善以市場和出資人認可的職業經理人評價體系,推動建立中國職業經理人制度,推進建設中國特色職業經理人隊伍,推行建造職業經理人才擇人求職公共服務市場體系,提高職業經理人隊伍職業化、市場化、專業化和國際化水平,為職業經理人服務,為企業服務,為會員服務。

中國職業經理人協會第二屆會員大會於2018年12月23日在北京召開
本屆會員大會審議通過了《中國職業經理人協會第一屆理事會工作報告》、《中國職業經理人協會章程(修正草案)》、《關於設立中職協名譽職務、咨議職務和榮譽職務稱謂》、《關於中國職業經理人協會設立監事》等議案。

大會投票選舉產生了第二屆理事會理事。在同時召開的二屆一次理事會上,選舉文海英(女)為中國職業經理人協會會長,邵章鴻、周景勤為副會長。

組織結構

主要成員

協會法定代表人:

洪虎

代理會長:

邵章鴻

出席中職協成立大會的主要人員合影出席中職協成立大會的主要人員合影
副會長:

史綏德周景勤

會長助理:

黃如金趙健史聞東

秘書長:

邵章鴻(兼)

高級顧問:洪虎厲以寧劉偉

名譽副會長:

鍾睒睒農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特聘副會長:

郭振英國務院研究室原局長

杜平國家信息中心常務副主任

刑文祥澳門城市大學工商管理學院院長

張德祥中國旅遊電視協會副會長

王璞北大縱橫管理諮詢集團法人/創始人

李永延北京財稅研究院院長

組織章程

《中國職業經理人協會章程》

2012.6.30中職協成立大會在人民大會堂舉行2012.6.30中職協成立大會在人民大會堂舉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名稱為中國職業經理人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AssociationforProfessionalManagers,縮寫為CAPM。

第二條協會是經國家政府主管部門核准的,承擔組織職業經理人社會化評價和資質認證的全國性的行業組織,是促進職業經理人素質提升和推動職業經理人才流動及就業的社會團體法人,是為中國職業經理人隊伍建設事業服務的非營利性組織。

第三條協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按照《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人才隊伍建設的有關檔案精神,不斷完善以市場和出資人認可的職業經理人評價體系,推動建立中國職業經理人制度,推進建設中國特色職業經理人隊伍,推行建造職業經理人才擇人求職公共服務市場體系,提高職業經理人隊伍職業化、市場化、專業化和國際化水平,為職業經理人服務,為企業服務,為會員服務。

第四條協會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在國家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五條協會住所在北京市。

笫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如下:

(一)學習貫徹黨和國家關於加強職業經理人隊伍建設的方針政策,認真落實與協會業務有關的各項任務和工作要求。

(二)研究並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完善職業經理人隊伍建設工作的建議和意見,為推進職業經理人隊伍建設工作提供諮詢和信息服務。

(三)加強職業經理人社會化資質評價的規範化、標準化、制度化建設,推進建立社會化職業經理人資質評價制度。遵照國家政府部門行政許可,組織開展職業經理人社會化考核測評、資質評價和認證工作,頒發全國統一的職業經理人資質證書,承擔證書的註冊、發放和年檢工作。

(四)組織編寫培訓教材,推動和指導社會教育培訓機構規範開展職業經理人培訓活動,探索職業經理人多種培養模式。

(五)發揮社會各類企業經營管理人才交流和推介機構的作用,充分利用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市場資源,加快推進職業經理人的市場化配置,完善職業經理人市場服務體系。

(六)開展職業經理人隊伍建設的理論和學術研究,組織業務交流和講座,推動完善職業經理人的相關標準,開發職業經理人評價技術。

(七)加強與國內外相關協會和機構的業務交流與合作,組織開展境內外的學習考察、人才培訓、學術交流、技術合作及舉辦專題展覽等活動。

(八)加強與政府部門、相關社會組織和企事業單位的聯繫,共同開展業務活動,相互交流信息,提供相應服務。

(九)建立全國職業經理人業務信息網路,根據授權開展職業經理人相關的社會統計工作,匯集職業經理人隊伍建設相關數據,編輯出版發行會刊、年鑑、資料等出版物。

(十)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和機構委託的其他工作。

本協會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有關內容,經有關政府部門批准後實施。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協會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申請入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協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協會,自覺履行會員義務,承擔會員責任。

(三)單位會員在協會的業務領域內應有一定的影響力。

第九條會員遴選範圍:

(一)有職業經理人人才需求的企業和出資人。

(二)選擇從事職業經理人職業的企業經營管理人員。

(三)從事職業經理人事業研究、教育、培訓、評價、調查、人才交流等相關服務的機構及人員。

(四)其他有志於職業經理人事業的志願者。

第十條會員入會程式如下:

(一)申請人向協會會員管理部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協會會員管理部門在收到入會申請書10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人入會資格審核。

(三)經協會審核同意後,確認會員資格,辦理入會手續,頒發會員證書,納入會員名錄。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並行使審議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有權查閱協會的各種檔案資料,按規定程式了解本協會財務收支狀況和業務活動開展情況。

(四)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五)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協會的章程,執行協會通過的決定、決議和各項自律制度。

(二)關心、支持協會工作,積極參加協會的活動,按照協會要求報送與協會業務有關的資料和信息。

(三)承擔或協助完成協會委派的各項工作任務。

(四)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會員若侵害協會合法權益,應承擔相應法律和經濟責任,並接受協會調查,提供必要的相關材料。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三條會員自願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連續二年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員資格終止:

(一)會員自願或者自動退會的。

(二)違反本章程規定,被協會取消會員資格的。

(三)單位會員註銷或被依法撤銷的;個人會員自然死亡或受到刑事處罰的。

第十五條會員違反本章程的規定,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可根據情節輕重作出下列處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必要的業務制裁。

(四)暫停行使會員權力。

(五)取消會員資格。

笫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名會員享有一票投票權。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批准協會的工作方針和發展規劃。

(四)審議理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協會名譽職務、咨議職務和榮譽職務的設立。

(七)決定協會終止事項。

(八)審議須經會員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笫十七條會員大會每屆5年,每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遲換屆的,或者需要臨時增加召開的,需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民政部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的協會決策機構,領導協會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首屆理事會成員候選人由中國職業經理人協會籌備委員會提名。理事會換屆時,下屆理事會成員候選人由上屆理事會提名。

理事會成員可連選連任。理事因故缺額,由會員管理部門研究提出擬補選個人理事或單位理事名單,經會長辦公會審定後,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因缺額而補選產生的理事,其任期為本屆理事的剩餘任期。單位理事的代表人由該理事單位提名,報會長辦公會審定。

第二十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召開會員大會。

(二)決定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三)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四)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五)決定協會的名譽職務、咨議職務的人選。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對違反協會章程、行業公約以及各項協會自律制度和協會決議、決定的會員作出處理決定。

(八)領導協會開展其他工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會議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條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是協會的常設決策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代行本章程第二十條規定的理事會第三、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常務理事會需有三分之二常務理事到會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五條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熱愛職業經理人事業,有較豐富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在職業經理人業務領域內有較深的造詣和較大的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民政部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民政部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協會簽署協會的有關重要檔案。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民政部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笫二十九條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二)組織並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和決定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參加對外交往的重大活動。

笫三十條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駐會副會長按照分工承擔本協會專項管理工作。

笫三十一條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協會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笫三十二條會長辦公會是協會的日常工作執行機構。

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

會長辦公會一般每月召開一次。

會長辦公會組織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決議和決定的具體實施,協調協會日常工作的運轉,決定協會榮譽職務的人選;決定副秘書長、各工作機構負責人的聘任和解聘;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笫五章資產與財務管理

笫三十三條協會的經費來源主要是:

(一)會費。

(二)捐贈和資助。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協會經費主要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協會建立規範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協會配備具有從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依法對本協會活動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協會的資產管理應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理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九條協會接受捐贈、資助必須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必須根據協會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本協會接受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向民政部報告,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二條協會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笫六章章程修改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協會修改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笫七章終止及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協會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民政部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協會終止前,須在民政部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八條協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笫八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經2012年5月27日第一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2014年5月11日中國職業經理人協會第一屆會員大會第二次會議修訂)。

第五十條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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