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制依據
為了加快發展老齡事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老齡工作的決定》,結合我國人口老齡化快速發展的趨勢,制定《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十一五”規劃》。
規劃概要
全國老齡委發布的《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十一五”規劃》提出了“十一五”期間,我國在養老保障、醫療保障、社會救助等老年社會保障,以及老齡事業基礎設施建設、老年產業、老年精神文化生活等方面所要實現的目標和任務。
《規劃》提出,“十一五”時期要繼續增加財政對社會保障的投入,多渠道籌措老年社會保障基金,合理確定保障標準和方式,逐步建立廣泛覆蓋、持續發展,與經濟社會相適應,與其他保障制度相銜接的老年社會保障體系。基本建立相對完善的老齡政策法規體系。健全與人口老齡化相適應、高效規範的老齡工作體制。積極推進方便老年人生活的基礎設施建設,建立健全適應家庭養老和社會養老相結合的服務網路和滿足老年人特殊需求的老年用品市場,進一步營造敬老、養老、助老和代際和諧的良好社會氛圍, 為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教、老有所學、老有所為、老有所樂”的目標創造更為有利的社會條件。
《規劃》指出,“十一五”期間將積極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幫助貧困老年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著力解決好睏難企業退休人員醫療保障問題,為無支付能力的老年人提供幫助。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要實現集中供養率50%的目標,新增供養床位220萬張。要充分發揮各級老年基金會和其他組織的作用,積極引導民營資本和國外資金投入老齡事業,逐步形成多元化的老齡事業投入機制。
內容
全國老齡委發〔2006〕7號 通知
關於印發《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十一五”規劃》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國務院批准,現將《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十一五”規劃》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六日
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十一五”規劃 正文
為了加快發展老齡事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老齡工作的決定》,結合我國人口老齡化快速發展的趨勢,制定《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十一五”規劃》(以下簡稱《規劃》)。
一、背景
(一)“十五”期間老齡事業的主要成就
《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十五計畫綱要》實施以來,我國的老齡事業有了較快發展。養老保障體系逐步建立,養老保險覆蓋面不斷擴大,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保障水平不斷提高,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在城鎮基本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逐步推廣,醫療救助制度開始試點;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進一步加強;老年福利、教育、文化、體育等事業有了較大發展,敬老、養老、助老的道德風尚進一步形成;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維護,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日益豐富;地方老齡工作體制基本理順,老齡工作有效開展;老齡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不斷擴大,為加快我國老齡事業的發展奠定了良好基礎。
(二)“十一五”期間人口老齡化的形勢
“十一五”期間,我國60歲及以上老年人口持續增長,到2010年將達到1.74億,約占總人口的12.78%,其中,80歲以上高齡老年人將達到2132萬,占老年人口總數的12.25%。和“十五”時期相比,老年人口增長速度明顯加快,高齡化顯著,農村老齡問題加劇,社會養老負擔加重,養老保障問題突出,社區照料服務需求迅速增加,老齡問題的社會壓力日益增大,對我國政治、經濟、社會都將產生深刻影響。
(三)“十一五”期間是全面應對人口老齡化的關鍵時期
根據預測,我國人口老齡化高峰期將在2030年到來,從現在開始,我國應對人口老齡化的戰略準備期只有25年。“十一五”期間,既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重要的戰略機遇期,也是全面應對人口老齡化的關鍵時期。要未雨綢繆,抓住機遇,按照“五個統籌”的思想,協調處理好經濟與社會、全局與局部、當前與長遠等各個方面的關係,在大力促進經濟發展的同時,加快發展老齡事業,認真解決人口老齡化帶來的各種矛盾和問題,為應對人口老齡化挑戰打下堅實基礎。
二、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落實科學發展觀,深入貫徹“黨政主導,社會參與,全民關懷”的老齡工作方針,從我國的基本國情出發,加快體制創新,制定應對人口老齡化的政策措施,努力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政府、社會、家庭和個人的作用,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質量,按照“五個統籌”的要求,促進老齡事業和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
(二)總體目標
“十一五”期間,繼續增加財政對社會保障的投入,多渠道籌措老年社會保障基金,合理確定保障標準和方式,逐步建立廣泛覆蓋、持續發展,與經濟社會相適應,與其他保障制度相銜接的老年社會保障體系。基本建立相對完善的老齡政策法規體系。健全與人口老齡化相適應、協調高效的老齡工作體制。積極推進方便老年人生活的基礎設施建設,建立健全適應家庭養老和社會養老相結合的為老服務網路和滿足老年人特殊需求的老年用品市場,進一步營造敬老、養老、助老和代際和諧的良好社會氛圍,為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教、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的目標創造更為有利的社會條件。
(三)基本原則
1、堅持科學發展觀,按照“五個統籌”的要求,兼顧當前與長遠,把解決當前老齡問題和應對人口老齡化挑戰結合起來,促進老齡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2、堅持以滿足老年人的物質文化生活需求為出發點,完善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障制度,提高老年人生活質量。
3、堅持國家、社會、家庭和個人相結合,大力發展為老服務體系,走中國特色的為老服務之路。
4、堅持統籌規劃,充分考慮不同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差異,統籌兼顧,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分類指導,發揮地區優勢,穩步推進城市老齡工作,切實加強農村老齡工作,推動老齡事業協調發展。
三、老年社會保障
(一)養老保障
在城市,繼續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以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為重點,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養老保險基金征繳工作,繼續調整財政支出機構,增加各級財政對養老保險基金的投入,建立可靠、穩定的資金籌措機制,逐步提高統籌層次,增強統籌調劑的能力。進一步加強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積極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在農村,探索建立與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加快完善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研究解決好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過程中老年人的養老保障問題,發揮土地養老的保障作用。推行簽訂家庭贍養協定書,明確贍養責任,鞏固家庭養老保障功能。
(二)醫療保障
擴大老年人醫療保險覆蓋範圍,健全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在城市,進一步完善城鎮醫療保障制度,合理確定定點醫療機構範圍,完善醫療服務管理,方便老年人就醫。鼓勵、支持醫療機構實行老年人掛號、就診、取藥、住院等優先服務。建立健全以社區衛生服務為基礎的老年醫療保健服務體系,加強社區老年衛生工作,增加服務項目,改進服務措施,為老年人提供預防、醫療、護理和康復等多種服務。利用學校教育、崗位培訓、繼續教育等形式,加強社區全科醫生和社區護士隊伍建設。重視老年常見病、多發病的防治和康復研究,加強老年人疾病預防、保健知識教育,使老年人的健康教育普及率達到85%。
在農村,加強以鄉鎮衛生院為重點的農村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健全農村衛生服務體系。繼續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建設,擴大合作醫療試點範圍。通過多種渠道努力改善老年人醫療衛生條件,使老年人的健康教育普及率達到55%。
建立和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幫助貧困老年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著力解決好睏難企業退休人員醫療保障問題,為無支付能力的老年人提供幫助。
(三)社會救助
加強對貧困老年人的生活救助。在城市,要將城市貧困老年人全部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切實保障其基本生活。在農村,完善農村特困戶生活救助制度,將不具備勞動能力的貧困老年人納入救助範圍,給予其定期定量生活救濟,並逐步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過渡。落實《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把符合五保供養條件的老年人全部納入供養範圍。繼續開展“計畫生育困難家庭救助活動”,探索建立獨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四)社會福利
立足發展補缺型的老年社會福利事業,兼顧發展面向全體社會公眾的普惠型的老年福利事業,以滿足“三無”老人、低保老人、殘疾老人、高齡老人和空巢老人的生活照料需求為出發點,在鼓勵家庭成員為老年人提供服務的同時,加快建立以居家養老為基礎、社區服務為依託、機構養老為補充的老年人社會福利服務體系。
制定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興辦各類老年福利服務設施的政策;建設一批以老年服務為主體的綜合示範性社區福利服務中心;開展多層次、多種類、多方式的居家養老和集中養老服務,建立健全老年福利服務網路。
四、老齡事業基礎設施建設
(一)公共服務建設
努力增加資金投入,建設好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文化、衛生、社區服務等公共設施(場所),並充分利用好現有設施(場所)為老年人服務,逐步實現為老服務社區化。公園、展覽館、博物館及圖書館、文化館、圖書室等文化娛樂場所,要增加面向老年人的服務項目,並免費或者優惠對老年人開放。
(二)養老服務設施建設
加大老年福利服務設施建設的財政投入,鼓勵社會資本進入老年福利服務設施建設領域,積極發展老年人社會福利事業。
在養老機構建設方面,“十一五”期間,各省、市、縣(區)要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建設一批設施齊全、功能完善的養老服務機構。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要實現集中供養率50%的目標,新增供養床位220萬張,使生活不能自理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生活得到有效照料;要新增城鎮孤老集中供養床位80萬張,有效緩解城鎮孤老安置床位緊張局面;開展以生活不能自理和半自理老年人為對象的“愛心護理工程”試點和示範工作,在大中城市建設一批“愛心護理院”。
在社區為老服務設施建設方面,要考慮老年人的需求差異,建設一批不同類型、不同層次的福利服務設施,緩解城市街居和農村鄉鎮老年人福利服務設施嚴重匱乏的矛盾,為居家養老提供支持,為老年人活動提供場所。在城市,把老年服務設施納入街道、社區服務體系,統籌規劃、合理建設;在農村,充分利用現有閒置資源,加大農村養老設施的資金投入,以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建設為依託,加強農村鄉鎮敬老院、老年活動中心和綜合性老年福利服務中心建設,爭取使其覆蓋75%以上的鄉鎮。西部地區的縣、中東部地區的鄉鎮爭取至少建一所設施齊備、功能完備、服務到位的老年活動中心。
(三)住房和生活環境建設
制定和完善各類老年設施的建設標準和技術標準,完善老年住宅、老年公寓、養老院、護理院、托老所等養老設施的標準規範。制定城市和村鎮老齡設施規劃規範和養老設施建築設計規範,逐步形成老年服務設施建設標準體系。
新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築和養老場所要嚴格執行《城市道路和建築物無障礙設計規範》,在規劃、設計、施工、監理、驗收等環節嚴格把關,新建城市道路和養老場所無障礙率達到100%。對已建成並投入使用的與老年人生活、工作密切相關的居住區、城市道路、公共建築和養老場所,要制定改造計畫,增補無障礙設施,到2010年養老場所無障礙改造率達到60%。省會以上大中型城市積極實施城市交通無障礙工程,加強道路改造,加快無障礙公共運輸工具的研製開發工作,逐步提高公交設施無障礙的比例。
五、老齡產業
(一)政策扶持
發揮政府的指導和監督作用,把老齡產業納入國民經濟發展總體規劃,列入國家扶持行業目錄。制定引導老齡產業發展的稅收、信貸、投資等政策,採取稅收優惠、減免費用、信貸支持等措施,大力扶植尚在起步階段的老齡產業,積極鼓勵、引導和規範個體私營和外資等非公有資本參與老齡產業的發展。
(二)養老服務業
鼓勵吸引社會力量投資興辦不同檔次的養老服務機構。支持信息服務、管理諮詢、人才培訓等社會中介機構的發展,鼓勵社會力量開展以社區為基礎的養老服務,逐步形成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醫療保健、康復護理、家政服務、心理諮詢、文化學習、體育健身、娛樂休閒等綜合性的服務網路,為居家老人提供優質、便捷的服務。
(三)老年用品和老年服務產品
鼓勵和扶持開發老年用品,引導企業生產滿足老年人各種需求的門類齊全、品種多樣、經濟適用的老年用品;充分利用各地旅遊資源,推出適合老年人特點的旅遊線路和服務產品,方便老年人出遊;拓展多種經濟成分並存的老年衛生健康服務領域,為老年人提供預防、醫療、護理和康復保健等服務;積極開發適合老年人的金融、理財、保險等其他服務項目。
(四)老年消費
積極開發老年用品市場,鼓勵支持老年用品專賣店和專賣櫃檯的發展,可採用老年用品博覽等形式,促進流通,擴大銷售。正確引導老年人的消費觀念和消費行為,促進老年消費市場的繁榮與發展。
六、老年精神文化生活
(一)老年教育
各級政府要繼續加大對老年教育的資金投入,同時動員社會力量,因地制宜地辦好老年電視大學、老年網上學校,倡導社區辦學。到2010年,老年大學和老年學校在現有基礎上增加1萬所。重視對老年農民的培訓,把老年教育與老年人脫貧致富、維護權益、破除迷信和移風易俗結合起來,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二)老年文化和體育
老年文化和體育要納入全民文化和體育健身的發展規劃。制定相關政策法規,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投入老年文化體育事業。廣播電台、電視台要辦好老年文化專題節目。文學、影視、戲劇界積極創作老年題材的優秀作品。新聞出版部門要辦好老年報刊,出版面向老年人的圖書、音像、電子出版物。文化部門要積極開展老年文藝活動,送文藝到基層,豐富社區、農村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各地要開展經常性的基層老年文體活動,有計畫地組織老年文藝匯演、老年才藝展演和老年體育健身運動會。對在老年教育和老年文體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先進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
七、老年人權益保障
(一)老年人權益法制建設
提出《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修訂意見,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實施辦法,加快老年社會保障的法制化進程。
(二)老年人法律服務與法律援助工作
“十一五”期間,政府要安排資金用於老年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務組織建設,鼓勵社會各界關心、支持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服務機構要優先為老年人提供及時、便利、高效的法律服務。繼續做好農村家庭贍養協定書的簽訂工作。
(三)老年人權益宣傳教育
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宣傳教育。推動《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宣傳進社區、進農村,大力開展“敬老模範鄉鎮(村居)”的評選表彰活動,形成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相結合的機制,倡導敬老、養老、助老的社會文明之風。
(四)老年人權益維護
各級法務部門對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案件要做到及時受理、及時立案、及時審理、及時執行,比較突出的涉老案件要及時回訪。酌情減免經濟困難老年人的訴訟費用。各級公安部門特別是基層派出所對嚴重侵害老年人人身權和財產權的不法行為,要及時採取措施予以制止,妥善處理,構成犯罪的要依法懲處。
八、老年人社會參與
(一)老年人參與社會
研究制定相關政策,充分發揮老年人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優勢和特長,鼓勵和支持老年人繼續參與經濟社會發展。發揮老年人在教育下一代中的示範和教育作用,鼓勵老年人積極參與維護社會治安、社區建設等社會公益活動。在農村,鼓勵低齡、健康老年人從事種植、養殖和加工業等經濟活動。積極倡導和支持老年人廣泛開展自助互助,努力探索實現“老有所為”的新形式。
(二)老年人才開發
積極開發老年人才市場,建立國家老年人才信息資料庫和老年人才信息中心。凡符合條件的老年人,均可以參加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考試合格取得證書者按規定登記註冊。符合條件的老年技能人才,可以參加職業技能鑑定,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各地要把老年人才的開發和利用納入人才市場建設的總體規劃,根據市場需求和老年人的志願,積極搭建老年人才服務平台,開拓老年人才參與社會的渠道。各類人才中介服務機構要根據需要舉辦多種形式的老年人才交流活動,積極為老年人提供服務。
九、實施《規劃》的保證措施
(一)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
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對老齡工作的領導,真正把老齡工作納入議事日程。各級老齡工作委員會成員單位要充分發揮作用,按照職能,把老齡事業發展納入本部門的工作規劃。
(二)加大老齡事業資金投入
逐步加大老齡事業投入。各級財政要根據老齡事業發展需要,逐步增加對老年服務設施建設、老年文化教育、老齡科學研究和老年活動等方面的投入。在彩票公益金中要有一定比例用於老齡事業。充分發揮各級老年基金會和其他組織的作用,積極引導民營資本和國外資金投入老齡事業,逐步形成多元化的老齡事業投入機制。
(三)加強老齡工作機構和老年民眾組織
機構編制要適應“十一五”期間老齡事業發展需要,加強各級老齡工作,充分發揮綜合協調、督促檢查、參謀助手作用。要把老齡工作幹部培訓納入組織部門的培訓計畫,不斷提高政治和業務素質。進一步加強基層老年民眾組織建設,制定出台老年民眾組織管理辦法,規範老年民眾組織的活動,充分發揮其在基層民主自治、社區建設和老齡工作中的作用。
(四)擴大為老服務隊伍
加快老齡產業人才培養,特別是老齡產業管理人員、服務人員的培養。建立職級評聘體系,編制養老護理員國家職業標準和培訓教材。根據國家職業標準,組織開展養老護理人員職業培訓和鑑定工作。在有條件的普通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在相關專業開設老年學、老年心理學和護理服務等課程。養老機構和社會培訓機構要適應市場需求,培訓養老護理員和服務員,落實持證上崗制度,逐步建立覆蓋全國城鄉的基層為老服務隊伍。積極培育為老年人服務的非盈利性民間組織,大力發展志願者隊伍和社工隊伍。
(五)加強老齡科研與對外交流合作
加大老齡科研經費投入,改革科研體制,培養高水平的老齡科研隊伍。加強人口發展戰略研究,制定人口發展中長期規劃,統籌考慮解決人口年齡結構問題。在人員培訓、學術研究和項目合作等領域拓寬對外交流與合作,借鑑國際應對人口老齡化的經驗和做法,不斷提高老齡工作水平。
(六)開展督查和評估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本《規劃》的要求,制定本地、本部門實施方案。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將會同有關部門對《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督促檢查,2010年對《規劃》的執行情況進行全面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