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籍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規定

中國籍旅客​攜運進境的行李物品,除國家禁止和限制出境的物品外,經海關審核,在自用合理數量範圍內,海關按規定的徵稅或免稅物品品種、數量驗放。 3.中國籍旅客攜運進境的行李物品,在限量表規定的征免物品品種、限量範圍內的,海關憑有效旅行證件及相關證明驗放。 2.獲準進境定居的中國籍非居民旅客攜運進境其在境外擁有並使用過的自用物品及車輛,經主管海關批准,可按規定征免稅進口。

主要內容

中國籍旅客​攜運進境的行李物品,除國家禁止和限制出境的物品外,經海關審核,在自用合理數量範圍內,海關按規定的徵稅或免稅物品品種、數量驗放。
(一)中國籍攘客帶進物品限量表(以下簡稱限量表)
1.對旅客攜運進境限量表的第一類物品――衣料、衣著、鞋、帽、工藝美術品和價值人民幣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其他生活用品,在自用合理數量範圍內,海關予以放行;其中價值人民幣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物品每種限免稅l件。
2.對旅客攜運進境限量表的第三類物品,即價值人民幣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生活用品,駐境外的外交機構人員、我國出國留學人員和訪問學者、赴外勞務人員和援外人員,連續在外每滿180天(其中留學人員和訪問學者物品驗放時間從註冊入學之日起算至畢結業之日止),遠洋船員在外每滿120天任選其中l件免稅。上述所列人員在外工作、學習期滿回國時最後驗放期限不滿180天(船員120天),但超過150天(船員90天)的,也按180天(船員120天)驗放。上述旅客免稅帶進的第三類物品,同一品種物品每公曆年度內不得重複,其他旅客每公曆年度內進境可任選其中l件徵稅。
3.中國籍旅客攜運進境的行李物品,在限量表規定的征免物品品種、限量範圍內的,海關憑有效旅行證件及相關證明驗放。對超出規定免稅限量但仍屬自用的,經海關核准可徵稅放行。徵稅限量與免稅限量相同。對不滿16周歲的旅客,海關只放行其旅途需用的限量表第一類物品。

分類管理

一、中國籍短期旅客行李物品的管理規定
l.對當天或短期內(指15日內進境超過1次)多次來往香港、澳門地區的旅客和經常出入境人員,以及邊境地區居民,海關只放行其旅途必需品。
2.短期進出境旅客(包括持有前往國家或地區簽發的再入境簽證的中國籍居民旅客)攜帶進境的旅行自用物品――照相機、攜帶型收錄音機、小型攝影機、手提式攝錄機、手提式文字處理機,每種限1件。旅客應主動向海關申報,海關準予暫時免稅放行入境,並由旅客回程時復帶出境。由於特殊原因不能在本次回程時復帶出境的,應事先報請出境地海關辦結有關手續。旅客攜帶旅行自用物品出境,如需復帶進境,應在本次出境時,主動報請海關驗核,復帶進境時,海關驗憑本次出境的有關單證放行。
二、中國籍長期旅客行李物品的管理規定
1.留學人員、訪問學者在國外正規大學(學院)學習、進修一學年(含一學年)以上學成回國工作的,準予在本人免稅限量內購買免稅國產小汽車1輛。
2.獲準進境定居的中國籍非居民旅客攜運進境其在境外擁有並使用過的自用物品及車輛,經主管海關批准,可按規定征免稅進口。
3.進境長期工作、學習的中國籍非居民旅客,取得長期居留證後按海關對非居民長期旅客和常駐機構進出境公、私用物品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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