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會簡介
聯合會 最高權利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設常務理事會。聯合會日常工作機構為會長辦公會,日常工作執行機構為秘書處,下設戰略研究中心和七個工作部,即論壇工作部、國際工作部、培訓展覽工作部、消費者工作部、法律工作部、財務工作部、市場工作部;常設活動包括:TD-SCDMA技術論壇、國產手機企業首腦論壇、手機經銷商聯盟、品牌推進專業委員會、Tetra聯盟、中華手機資源網等。
聯合會聘請由政府政策研究部門、科技界、新聞界、學術團體以及消費者等知名人士組成顧問團,利用這些多層面的社會資源,將聯合會的工作推向更高層次。
領導成員
會長:
劉吉 全國政協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原副院長
常務副會長:
郭振英國務院研究室工交司原司長
執行副會長:
謝麟振信息產業部通信技術委員會常委、北京大學教授
副會長:以姓氏筆畫為序
王建宙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董事長、黨組書記
李 躍 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
冷榮泉中國電信集團公司
譚星輝
尚冰
歐陽忠謀
周寰
施繼興
揚澤民 工業信息化部電信研究院院長
倪健中 北京泛亞太經濟研究所執行所長
常小兵中國聯合網路通信集團
李懷林中國檢驗檢疫科學研究院院長
特邀副會長:
王令台
陳永正 微軟總公司副總裁、微軟大中華區執行長
秘書長:倪健中
組織機構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中文名稱為"中國移動通信聯合會",英文名稱為"China Mobile Communications Association"(簡稱CMCA)。
第二條 本聯合會為全國移動通信領域製造業、運營業的企事業單位以及一切關心和推動中國移動通信事業發展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其中包括政府政策研究部門、科技界、金融界、新聞界以及消費者等團體和個人自願組成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聯合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落實國家移動通信產業政策,促進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企業與用戶之間以及中國企業和外國企業及其行業協會之間的聯繫。維護消費者權益,促進行業自律。促進技術進步,推動移動通信業發展。
第四條 本聯合會的業務主管部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並同時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區板井路69號世紀金源東區11A。
第二章 工作範圍
第六條 聯合會的工作範圍:
(一)貫徹執行國家產業政策,研究行業發展和政府巨觀調控的關係。協調國內外同行業在國內市場的關係,促進國內本行業的群體競爭能力的提高。
(二)促進國內通信製造業與運營業的共同發展。
(三)加強企業間的聯繫,促進企業間交流和協作,促進企業以多種形式合作,促進同業間信息資源共享和互惠互利。
(四)構築與國際溝通的橋樑,促進國外人才和先進技術的引進,提高國內移動通信企業的整體技術水平和競爭能力。
(五)促進行業服務的完善,組織學習國際化的企業運作,促進企業管理和服務水平的改善,企業運行效率的提高和企業實力的增強。
(六)為企業在國內外培訓管理人才和技術人才。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聯合會會員包括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兩類。
第八條 申請入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聯合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聯合會的意願;
(三)團體會員須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或代表性;
(四)個人會員為關心、支持或為移動通信發展做出貢獻的有影響的人士和消費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討論通過;
(三)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聯合會的活動;
(三)獲得聯合會的優先服務;
(四)對聯合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議案的權利;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聯合會的決議;
(二)維護聯合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聯合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如實向聯合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聯合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若在一年內不按規定交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法或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第十四條 聯合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審議會員及理事會提交的議案;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指導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聯合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向會員代表大會提交議案;
(七)領導聯合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聯合會設會長辦公會,由會長或經會長授權由副會長召集和主持,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參加,負責聯合會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條 聯合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會長、副會長從常務理事中產生;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擁護國家憲法,品行端正,政治素質好;
(三)有志於推動我國移動通信事業發展;
(四)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聯合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聯合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會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六條 會長或由會長指定秘書長為聯合會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會長辦公會;
(三)向理事會提名副會長、秘書長的人選;
(四)對聯合會的日常工作進行領導;
(五)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六)代表聯合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交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主管聯合會財務運營;
(六)其他會長授權事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聯合會的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自願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第三十條 聯合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聯合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聯合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聯合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 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聯合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 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審計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聯合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聯合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聯合會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分支機構
第三十八條 在必要時,根據實際情況可設立專業委員會。
第三十九條 在必要時,根據實際情況可在全國各地設立辦事機 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 需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一條 修改的章程, 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 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聯合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中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聯合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聯合會終止前,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 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 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聯合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聯合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於本團體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0年9月1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聯合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