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科學院青年聯合會

中國科學院青年聯合會

中國科學院青年聯合會於1999年10月23日在京成立,它是在中國科學院黨組領導下的民眾性團體,是由許多優秀青年匯聚而成的先進群體。

青聯簡介

中國科學院青年聯合會於1999年10月23日在京成立,它是在中國科學院黨組領導下的民眾性團體,是由許多優秀青年匯聚而成的先進群體。其指導思想是:以黨的基本路線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高舉愛國主義、社會主義和科學民主的旗幟,弘揚科學精神,建設創新文化,建立國家創新體系,落實科教興國發展戰略,促進祖國統一,維護世界和平,為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而奮鬥。
基本任務是:凝聚、帶領全院青年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積極投身科教興國戰略的偉大實踐,深入實施知識創新工程;引導青年刻苦鑽研業務,努力開拓創新;培養造就一批適應新形勢要求的青年創新人才;發展同海內外青年組織的聯繫和友誼;代表和維護全院青年的合法利益。
中國科學院青年聯合會第二屆委員147名中,集中了中國科學院傑出的青年科學家、管理人員和企業家。現任主席為中國科學院自動化所所長、全國青年五四獎章獲得者譚鐵牛研究員。
中國科學院青聯成立四年多來,組織了多項活動,如:“中關村青年創新論壇”、中科院青聯委員西部行(四川省攀枝花市)、“中國科學院青年科學家前沿科學報告團”、推薦傑出優秀青年科學家、研究生科學與社會實踐基金評選等,樹立了良好的社會形象和一定的社會影響力。
中國科學院青年聯合會第二屆主席、副主席簡介
主席
譚鐵牛,現為中科院自動化所所長、模式識別國家重點實驗室主任、研究員、博士生導師,全國青聯委員。主要從事圖像處理、計算機視覺和模式識別等相關領域的研究工作,現已在主要的國際學術期刊和國際學術會議上發表論文七十多篇,申請發明專利數項。
副主席:(23 人)
王 琛 納米中心副主任、研究員
王利祥 長春應化所所長、研究員
王英儉 合肥物質科學院副院長、研究員
盧 柯 瀋陽金屬所所長、研究員
田 靜 聲學所所長、研究員
朱懷誠 南京地質古生物所黨委書記
陰和俊 電子所所長、研究員
張小雷 新疆生地所所長、研究員
張亞平 昆明動物所副所長
楊長春 地質地球副所長、研究員
楊生榮 蘭州分院副院長
楊建華 科學時報社副社長
封松林 微系統所所長、研究員
相里斌 西安光機所所長
胡志紅 武漢病毒所所長、研究員
袁亞湘 數學院副院長、研究員
郭 為 神州數碼總裁
郭 雷 數學院院長研究員
黃寧生 廣州分院副院長、研究員
彭宇行 成都分院院長、研究員
程 藝 中國科大副校長
潘教峰 院辦公廳副主任
薛勇彪 遺傳發育所所長
秘 書 長胥偉華 中科院團委副書記
副秘書長:張少華、汪洪岩王生林、畢金初、邢雪榮、
楊振忠、任 麗、李浩然、蔣 磊、歐 雲

青聯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中國科學院青年聯合會工作,根據《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章程》,特制定《中國科學院青年聯合會章程》(以下簡稱《章程》)。
第二條 中國科學院青年聯合會是中國共產黨中國科學院黨組領導下的重要民眾團體之一,是以該院共青團組織為核心力量的全院青年的聯合統一組織。
第三條 中國科學院青年聯合會承認《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章程》,並承認《中央國家機關青年聯合會章程》,作為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和中央國家機關青年聯合會的團體會員,接受它們的工作指導。
第四條 中國科學院青年聯合會的指導思想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高舉愛國主義、社會主義和科學民主的旗幟,為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而奮鬥。
中國科學院青年聯合會的基本任務是:凝聚、帶領全院青年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積極投身科教興國戰略的偉大實踐,弘揚科學精神、科學方法,普及科學知識,致力於推進創新文化建設、建立國家創新體系,積極參與深入實施知識創新工程;引導青年刻苦鑽研業務,努力開拓創新;努力營造適應新形勢要求的青年創新人才成才環境;發展同海內外青年組織的聯繫和友誼;促進祖國統一,維護世界和平;代表和維護全院青年的合法利益。
第五條 中國科學院青年聯合會的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準則。
第六條 中國科學院青年聯合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會員和委員
第七條 中國科學院青年聯合會實行會員制,以院屬各分院、京區各單位和京外直屬單位等為會員單位。
凡依法成立、贊成本章程、並自願申請加入中國科學院青年聯合會的院內其它青年團體,經本會常務委員會審議討論通過,即取得本會團體會員資格。
第八條 會員團體的權利
(一)向本會推薦委員;
(二)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和批評;
(三)根據本會的決議精神,獨立開展本團體工作。
第九條 會員團體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執行本會決議。如對決議有不同的意見,在執行的前提下,可予保留;
(二)報告團體工作活動;
(三)維護權利的合法權益,反映我院青年意見和要求。
第十條 會員團體如果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由本會常務委員會分別依據情節給予警告或撤銷其團體會員資格處分;受處分的團體會員有請求本會全體委員會複議一次的權利。
第十一條 中國科學院青年聯合會的委員,由各會員團體推薦、協商產生的代表和本會特別邀請的我院青年代表出任。
第十二條 委員的條件
(一)承認《章程》,遵守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德;
(二)在各不同崗位取得突出成績,並且有一定影響的我院優秀青年代表;;
(三)有較強的議事能力,能代表我院青年在本會中認真履行有關權利和義務;
(四)委員出任時,年齡一般不超過40周歲;常務委員當選時,年齡一般不超過45周歲。
第十三條 委員的權利
(一)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有對本會工作討論、建議、批評和監督的權利。
(三)有參加本會和分會聯合會舉辦的活動,要求本會維護委員合法權益的權利
第十四條 委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和積極參加本會工作;
(二)維護青年的合法權益,了解和反映我院青年意見和要求;
(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中擔任代表和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中擔任委員的本會委員,有反映本會意見和建議的義務。
第十五條 委員如有違反國家法律或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由本會常務委員會撤銷其委員資格。
第十六條 會員團體和委員都有退出本會的自由,退會前應提出書面申請,報經本會常務委員會審批,未經批准前,仍享有會員團體或委員的權利和履行決議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和職權
第十七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中國科學院青年聯合委員會大會(以下簡稱院青聯委員會),院青聯委員會閉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主持。
第十八條 院青聯委員會由各會員團體推薦的委員、協商產生的委員和本會特別邀請的委員組成。每屆全院委員會名額、名額分配方案,由上屆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決定。每屆任期內有必要變更委員名額及相關事宜,由當屆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十九條 院青聯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如遇特殊情況,經常務委員會決定,可提前終止或延長任期。
第二十條 確需變更、增補委員時,由所在團體或推薦單位提出變更、增補理由和人選,報請常務委員會確認;會員團體認為有必要變更本團體參加全院委員會的指定席位委員時,可按規定替補,並報請常務委員會確認。因工作需要,由常務委員會決定增補的常務委員會委員需通報全院委員會委員。
第二十一條 院青聯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常務委員會,先設常務委員若干人。
院青聯委員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副主席由全院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在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委員會予以調整和增選。院青聯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從常務委員會委員中產生,他們同是常務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
第二十二條 院青聯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屆任期內一般舉行兩次會議,會期由常務委員會確定。全院委員會全體會議到會人數超過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會議方可進行。
第二十三條 院青聯委員會的職權
(一)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和決定本會的重大工作方針和工作報告;
(三)修改本會章程;
(四)選舉全院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和常務委員會委員;
(五)認為有必要處理的其他重要事務。
委員對重要事宜行使表決權時,表決同意的人數超過行使表決權人數二分之一,決議通過。
第二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每年舉行一次,會期由常務委員會會議決定。到會人數超過全體常務委員人數二分之一,會議方可進行。
第二十五條 經主席提名,常務委員會下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協助主席、副主席處理日常工作。秘書長、副秘書長及工作機構負責人經主席提名由常務委員會會議決定。
第二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的職權
(一)執行全院委員會全體會議的決定;
(二)召集並主持全院委員會全體會議;
(三)討論和決定換屆會議,審議換屆會議具體事宜;
(四)聽取和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工作安排和經費預決算報告;
(五)決定全院委員會工作機構的設定、變動及其負責人的聘任、解聘;
(六)在大會閉幕期間決定青聯委員的分工變動和人事任免;
(七)審查並決定申請加入中國科學院青年聯合會的院內其它青年團體的團體會員資格;
(八)行使全院委員會全體會議授予的其它職權。
第二十七條 由中國科學院青年聯合會主席、副主席組成主席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提交的重要工作。
第四章 院青年聯合會分會
第二十八條 各分院和直屬單位中有條件的,均可依據本章程,按照國務院頒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參照中國科學院青年聯合會的組成辦法,以共青團組織為核心,建立地區或本單位的青年聯合會,作為院青年聯合會的分會。
第二十九條 院青年聯合會分會的委員會每屆任期四年;特殊情況下,經該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可提前終止或延長任期;每屆委員會任期內召開的會議次數由該會常務委員會確定。
第三十條 院青年聯合會分會委員會的職權
(一)聽取和審議該會常務委員會的報告;
(二)討論並決定該會的重要工作;
(三)選舉該會主席、副主席及常務委員會委員;
(四)處理其它重要事務。
第三十一條 院青年聯合會分會常務委員會的職權
(一)在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委員負責領導會務;
(二)召集並主持該會全體會議,每屆第一次全體會議由會議產生的大會主席團主持;
(三)組織實施章程中規定的任務和中國科學院青年聯合會作出的決議;
(四)執行該會全體委員會的決議。
(五)決定該會工作機構的設定和變動,並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人選。
第三十二條 院青年聯合會與和院青年聯合會分會的關係為指導與被指導的關係。
第五章 經 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為:專項撥款和其它資助。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為中國科學院青年聯合會及其分會統一章程。各分會還可依據本章程的原則制定本會的組織和工作細則,並上報院青年聯合會備案。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中國科學院青年聯合會全體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中國科學院青年聯合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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