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社會文化改革協會

中國社會文化改革協會

中國社會文化改革協會,前身是上海市西南模範中學共產主義宣揚協會(2006年4月創立)。在2008年一月創立於上海市西南模範中學。在2008年9月協會總部正式遷往徐匯中學,並設立了徐匯分會。

概述

中國社會文化改革協會主張關心政治但不參與政治。但協會一貫主張關注社

中國社會文化改革協會會旗中國社會文化改革協會會旗
會現有存在的精神社會的弊端,一貫反對盲目的“哈韓”“哈日”,主張回歸傳統中國文化,消除社會弊端,反對歐美韓日的文化侵蝕,特別是給青少年營造一個健康的生活學習環境,不黃色,不暴力,同時培養青少年建設祖國的意識,為祖國培養一代優秀的社會主義建設人才。同時,中國社會文化改革協會主張共建和諧社會,更好地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

體制

中國社會文化改革協會由五大機構組成,分為中央委員會(12人),中央執行委員會(8人),文化委員會(8人),統一規劃委員會(9人)以及分支委員總會(8人)。其中,中央委員會為最高政策制定機構,統一規劃委員會為最高統籌規劃機構,其餘各機構一一貫徹落實。中央委員會,中央執行委員會及文化委員會由會員直選產生,任期6個月。統一規劃委員會中5名由會員直選產生,4名由會長任命。分支委員由各分會選舉產生,名額視分會規模而定。會長由會員直接選舉產生,任期1年,可連選連任。

章程

中國社會文化改革協會章程
經中國社會文化改革協會中央委員會一致通過決議,中國社會文化改革協會章程正式制定。
1、《中國社會文化改革協會章程》(以下簡稱《章程》)經由全體中央委員一致通過,自正式確立之日起生效。任何個人無權修改《章程》,任何有關《章程》的修改均需中央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投票通過方能執行。
2、任何人均有權加入或退出中國社會文化改革協會,協會也有權接受或開除任何會員。任何人一經批准加入協會即成為會員,任何會員都享有《章程》賦予之權利。協會奉行人人平等,無等級之分,任何會員均有權參加協會一切活動。所有會員自加入協會之日起需按規定每月交付1元會費。
3、中國社會文化改革協會由五大機構組成,分為中央委員會(12人),中央執行委員會(8人),文化委員會(8人),統一規劃委員會(9人)以及分支委員總會(8人)。
各機構一經選舉成立即行使應有權力,任何個人不得干涉。
4、 中央委員會,中央執行委員會及文化委員會由會員直選產生,任期6個月。中央委員會有權提出議案,通過議案,否決議案,決定是否批准入會,是否批准開除會籍,是否與其他組織或個人開展合作,並有權對會長提出不信任提案,對《章程》提出修改提案及對其他機構提出不信任提案,前幾項議案只需經半數中央委員通過即具有效益,後三項提案需經三分之二以上中央委員通過方具有效益。任何會議及表決需四分之三以上中央委員出席,所有通過議案(除特殊提案外)均需經會長簽字同意方能生效。
5、中央執行委員會負責評議及審議中央委員會之決案,但無否決權.中央執行委員會有權對已通過並審議而長期未執行之決案行使執行權,有權對已通過之提案提出異議,向會長要求否決該提案並要求複審,同時監督各部門之運作,直接向會長負責.中央執行委員會委員全部由會員直選產生。
6、文化委員會為協會核心機構,負責商討並組織協會一切活動,定期召開會議,由會長主持,全體會員參加,對中國文化之現狀及改革問題進行商榷,研討.文化委員會奉行輕鬆,自由的學術之風,其委員主要負責活動安排,不參與協會其他機構和重大問題所招開的"各機構委員"等活動.文化委員會委員全部由會員直選產生。
7、統一規劃委員會負責行使協調工作,統一規劃之權利,直接向會長負責,監督中央委員會,中央執行委員會及文化委員會的決案是否利於協會發展,並可直接向全會提出質疑案,可要求就重大問題進行全體會員表決.統一規劃委員會中4人由會長任命,5人由會員直選,任期三個月。
8、分支委員總會負責向協會各分支機構負責,將各分支情況定期向協會說明.其代表各分會權力,有權對協會所有針對分會之決案提出質疑並要求交付中央委員會重新表決,任期6個月。.其委員由各分支派代表擔任,分支機構擴充時可擴大該委員會規模。分支委員由各分會選舉產生,名額視分會規模而定。
9、中國社會文化改革協會會長
關於會長職務之選舉
一切中國社會文化改革協會之會員均有權參與會長之選舉。所有參選者須於選舉日前一個月向選舉委員會申請參選,選舉委員會確認申請人具有參選資格後宣布其為會長候選人,於會長選舉中獲得簡單多數者即當選為會長,從當選之日起至任期結束行使會長之應有權利,任期一年,可連選連任。
關於會長權力
中國社會文化改革協會會長一經選舉產生,即行使會長之權利。
會長權利如下:
1、 提議權:有權向中央委員會提交提案。
2、批准權:有權批准中央委員會通過的提案。
3、否決權:有權否決中央委員會通過的提案。
未被批准(即被否決)之提案,應退會中央委員會修訂重審。
4、任命權:有權任命4名統一規劃委員,有權任命分會會長,有權任命會長下屬的協會宣傳部、組織部、總務部、督查部的負責人。
5、審計權:有權審計全會年度預算並提交中央委員會,有權審計全會年度收支並向中央委員會報告。
6、知情權:有權知道中央委員會通過之特殊提案內容。
7、禮遇權:會長作為協會之象徵,有權受到全會尊重。會長日常事務之部分支出可由中央委員會批准報銷。
8、解散權:有權解散各部門、各委員會,重新任命、重新選舉。
9、發起投票權:有權對特殊事務發起全會投票。
10、一票權:有權在各委員會及全會投票無法得出結果(即贊成與反對票數相等)時投一票。
10、關於選舉委員會
協會五大機構(中央委員會,中央執行委員會,文化委員會及分支委員總會)須於會長選舉前選舉成立一個混合選舉委員會(10人),負責選舉工作之順利進行。選舉委員會負責監督會長選舉(若同時舉行其他機構選舉,則連帶負責),確保選舉工作之順利進行並進行參選人資格審定,選後統計票數,公布選舉結果。其有權對選舉中違規現象行使否決權,為此取消候選人資格或宣布候選人當選無效。
其餘選舉不與選舉同時進行時,不設選舉委員會,由督查部負責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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