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磷復肥工業協會(原中國磷肥工業協會)成立於1990年,是經民政部和原化學工業部批准成立的全國性磷復肥行業社團,是由磷肥、複合肥料、摻混肥料、各種作物專用肥、新型肥料等生產經營企業、科研、設計、大專院校、社會團體等單位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具有全國性社會團體法人資格,上級主管部門為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展歷史
中國磷復肥工業協會(原中國磷肥工業協會)成立於1990年,是經民政部和原化學工業部批准成立的全國性磷復肥行業社團,是由磷肥、複合肥料、摻混肥料、各種作物專用肥、新型肥料等生產經營企業、科研、設計、大專院校、社會團體等單位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具有全國性社會團體法人資格,上級主管部門為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4年經民政部批准,協會名稱由中國磷肥工業協會變更為中國磷復肥工業協會。
協會會員
協會現有會員單位316家(截至2018年底)。辦事機構設在北京,下設綜合辦公室(會員部)、信息部、磷肥事業部、複合肥事業部四個部門,並於2014年和2018年分別成立新型肥料分會和肥料助劑專業委員會。
協會宗旨
協會的宗旨是竭誠為行業服務,為會員服務,為政府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行業的願望和要求,傳達貫徹政府的意圖,在政府部門和行業之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
主要工作
協會的主要工作是協助政府做好行業管理基礎工作;組織調研行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向政府建言獻策;總結推廣企業生產及科學管理的經驗,促進行業生產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組織新技術、新設備、新產品、新材料的開發研製和推廣套用、技術轉讓、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推動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科技創新;開展行業統計,建立信息網路平台,向會員提供國內外技術、經濟和市場信息服務;積極發展與國外有關團體和組織的聯繫,開展經濟、技術等方面的交流和諮詢、項目洽談活動,促進中外技術經濟合作等等。
協會充分發揮業務優勢、協調優勢以及行業自律功能,秉承協會宗旨,在加強政策調研和行業管理力度,協調行業自律行為,積極反映行業訴求、企業困難以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等方面,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顯著成績,得到了社會各方面的支持和認同。
協會活動
2019年硫及化肥市場研討會通知
第二十六屆全國磷復肥行業年會
中國磷復肥工業協會七屆四次理事會暨磷復肥行業發展大會
2019世界磷肥和複合肥產業發展大會
2019年全國磷復肥行業統計與數據直報系統培訓工作會議
第二十屆國產高濃度磷復肥產銷會
2019中國磷復肥工業展覽會
第四屆中國國際特種肥料展覽會
協會榮譽
2014年被民政部評為4A級協會,獲得原化學工業部、原國家石化局、中國工業經濟聯合會、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先進社團稱號。
協會章程
中國磷復肥工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中國磷復肥工業協會。
英文譯名:China Phosphate ﹠ Compound Fertilizer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CPFI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磷肥、復混肥料(複合肥料)、摻混肥料,各種作物專用肥等肥料工業行業相關的生產經營企業、科研、設計、大專院校、社會團體等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協會宗旨:竭誠為行業服務,為會員服務,為政府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行業的願望和要求,傳達貫徹政府的意圖,在政府部門和行業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
本協會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方針,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調查和討論行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並提出相應政策與措施建議;
(二)協助政府做好行業管理基礎工作。根據授權開展行業統計,收集、調查、分析和發布行業信息,實行行業協調和服務,為政府決策提供依據,為企業生產經營服務;
(三)受政府委託參與制訂本行業發展規劃;提出有關產業政策、法規建議;
(四)總結推廣企業生產和改制、改組、改造,加強科學管理的經驗,協調企業之間生產經營和技術合作中的問題,促進企業提高生產經營管理水平,推動行業健康發展;
(五)組織新技術、新設備、新產品、新材料的開發研製和推廣套用,開展技術和設備中介,技術轉讓,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推動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科技創新,加強資源綜合利用,延伸產業鏈,增加行業國際競爭力;
(六)組織技術交流會、研討會、新技術、新產品發布會,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展覽會,根據規定辦好協會刊物,加強網站建設,向會員提供國內外技術、經濟和市場信息服務;
(七)組織國內跨行業跨部門的交流和合作,增強行業發展的活力;
(八)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參與本行業各類產品生產許可證條例的制定和許可證的發放,參與本行業原料和產品質量標準的制定,承擔科研成果的技術評定或鑑定工作;
(九)接受委託,組織工程建設項目的評審和諮詢服務;
(十)組織舉辦多種形式的專業人員培訓,推動企業素質的提高;
(十一)積極發展與國外有關團體和組織的聯繫,開展經濟、技術等方面的交流和諮詢、項目洽談活動,組織各種類型的考察,促進中外技術經濟合作;
(十二)依照有關規定經批准,表彰獎勵對本行業技術進步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單位和個人;
(十三)根據本行業特點,制訂行業的行規、行約,規範企業行為,開展行業自律;
(十四)開展本行業公益事業和有益於行業的其他活動;
(十五)承辦政府部門交辦的事項以及其他團體委託的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四)履行會員應盡的義務。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連續2年不履行義務的,視為自動退會。確有困難的可申請免交會費,但最多不得連續3年。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訂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撤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九)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應當辦理離職手續。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理事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委託、理事會討論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審批協會的財務支出。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協會開展表彰獎勵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於2016年5月 日第六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會員管理
中國磷復肥工業協會會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中國磷復肥工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的組織建設,密切與會員的聯繫,更好地開展服務,維護會員權益,充分發揮本會的作用,維護本會聲譽,確保本會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家有關社團管理規定和協會章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會員管理辦法》的原則是組織會員積極參與協會事務,保證會員享有規定的權利,履行規定的義務,使協會工作更好地體現會員和行業的意志,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三條會員須遵守協會章程,認真行使權利,自覺履行義務,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
第四條本協會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二章入會流程
第五條協會運營採取會員制。
第六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履行會員應盡的義務。
第七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填寫《中國磷復肥工業協會入會申請書》,並將單位簡介、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危化品經營許可證複印件等材料一同報本會;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交納當年會費,由協會秘書處發會員證,建立會員檔案,並在協會網站上予以宣傳。企業須在接到入會通知一月內提交宣傳資料,方便協會網站宣傳。
第八條入會後,會員單位需指派專人與協會對接聯繫,會員單位基本情況變化和重要人事變更應及時通知協會。如若退會需書面通知,並請交回會員證。退會後原享有的權利和服務亦同時消失。
第三章會員義務
第九條 協會會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及行業的聲譽、合法權益;
(三)按時足額交納會費;
(四)積極參加協會活動,及時完成相關工作;
(五)反映行業生產、經營、科研等方面的情況和問題,提出訴求和意見;
(六)對協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條會員如有困難或因特殊情況無法按時足額繳納會費的,需及時向協會秘書處書面申請減免會費,減免期最長不超過2年。無故不履行會員義務的,協會秘書處將書面通知,接到通知後仍不履行義務的,協會秘書處上報理事會同意後,予以勸退。
第四章會員服務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除享有《章程》規定的會員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服務:
一、優先享有協會提供的信息、諮詢、技術等服務,免費在協會網站發布企業信息(內容須經審核);
二、優先、優惠參加協會主辦的全國性和國際性會議、論壇和各種活動;
三、優先參與協會爭取到的國家或地方相關課題;
四、優先獲得協會主辦的展覽會展位;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二條本辦法業經六屆四次理事會討論通過,解釋權屬協會秘書處。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組織機構
中國磷復肥工業協會第七屆理事會副理事長名單
序號 | 協會職務 | 單位 | 姓名 | 職務 |
1 | 理事長 | 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聯合會/中國磷復肥工業協會 | 周竹葉 | 副會長/理事長 |
2 | 副理事長 | 中國磷復肥工業協會 | 修學峰 | 副理事長 |
3 | 副理事長 | 中化化肥有限公司 | 馬躍 | 總經理助理 |
4 | 副理事長 | 全國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中心 | 高祥照 | 首席專家 |
5 | 副理事長 | 中國化工報社 | 張健秋 | 副社長 |
6 | 副理事長 | 江蘇中東化肥股份有限公司 | 劉敖根 | 董事長兼總經理 |
7 | 副理事長 | 江蘇新宏大集團有限公司 | 陳愛民 | 董事長 |
8 | 副理事長 | 銅陵化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 | 陳嘉生 | 董事長兼總經理 |
9 | 副理事長 | 安徽省司爾特肥業股份有限公司 | 金政輝 | 總經理 |
10 | 副理事長 | 魯西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 劉玉才 | 副總經理 |
11 | 副理事長 | 金正大生態工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 萬連步 | 董事長兼總經理 |
12 | 副理事長 | 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 | 高進華 | 總裁 |
13 | 副理事長 | 湖北宜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 張新亞 | 副總經理 |
14 | 副理事長 | 湖北新洋豐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楊華鋒 | 董事長兼總經理 |
15 | 副理事長 | 湖北祥雲(集團)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胡華文 | 董事長 |
16 | 副理事長 | 湖北興發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 楊鐵軍 | 副總經理 |
17 | 副理事長 | 湖北三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李萬清 | 董事長兼總經理 |
18 | 副理事長 | 廣東湛化集團有限公司 | 陳庚 | 董事長兼總裁 |
19 | 副理事長 | 深圳市芭田生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黃培釗 | 董事長兼總裁 |
20 | 副理事長 | 龍蟒大地農業有限公司 | 陳開明 | 總經理 |
21 | 副理事長 | 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劉曉霞 | 副總裁 |
22 | 副理事長 | 瓮福(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 劉忠進 | 副總經理 |
23 | 副理事長 | 貴州開磷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 廖 慧 | 總經理 |
24 | 副理事長 | 雲南省磷化工協會 | 尹 偉 | 會長 |
25 | 副理事長 | 雲南雲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 李英翔 | 總經理 |
26 | 副理事長 | 雲南祥豐化肥股份有限公司 | 楊麗芬 | 總經理 |
27 | 副理事長 | 五洲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 | 王學江 | 總經理 |
28 | 秘書長 | 中國磷復肥工業協會 | 李光 | 秘書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