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背景
中國共產黨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把“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作為政治改革和政治發展的重要目標和任務。描繪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路線圖,指明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方向,即依法治國必須“堅定不移地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最鮮明的標誌就是堅持黨的領導。為此,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必須具備兩點基本屬性,即原則性和現代性。
根本原則
堅持黨的領導是根本原則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必須堅持黨的領導,全會公報著重做了闡述和強調。公報指出:“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是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保證。把黨的領導貫徹到依法治國全過程和各方面,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一條基本經驗”;“堅持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要求”;“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法治是一致的,社會主義法治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黨的領導必須依靠社會主義法治”;“加強和改進黨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領導”。四中全會把黨的領導擺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最突出、最關鍵的位置上,並不出人意料,因為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最為重要的質的規定性,沒有了這一條,“法治”前面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限定詞也就無從談起。依法治國是中國現行憲法體制下的依法治國,是與中國政治現實相一致的依法治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全面、充分落實現行憲法關於“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基本規定的必然要求。因此,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毋庸諱言的一個基本前提和根本屬性。這就是中國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最為根本的原則性問題。
黨的領導與法治之間具有一致性,這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的一個重大論斷。這一創新的價值和意義一點也不亞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關於社會主義條件下可以建立和發展市場經濟的重大創新。如果說在社會主義條件下,發展市場經濟是前無古人的偉大創舉,那么在社會主義條件下建設和實行法治,同樣是史無前例的偉大創新。確認黨的領導與法治之間的一致性從理論上掃清了黨的領導與法治共存於一體的障礙。但是,黨的領導與法治之間並不總是一致的,在蘇聯東歐社會主義國家以及我國計畫經濟時期,黨的領導與法治之間的關係恰恰是不一致的、相互衝突的,黨的領導與法治之間的一致性、和諧性要在具備必要經濟基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前提下經過艱苦努力和艱辛探索方可達成。在社會主義條件下建設法治沒有先例可循。一些西方國家比較成功地實現了法治,但這種法治不是社會主義的,儘管它有部分做法和經驗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鑑,但總體上不適合中國國情,不能適應我國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基本要求,不能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提供現成的樣板。蘇聯東歐國家應當說建成了社會主義法制,但在社會主義與法治的結合上沒有為我們提供多少可資學習和借鑑的東西。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的問題上,沒有任何現成的經驗,只能靠自己摸索。
當然,單單強調黨的領導是無法推進也是實現不了法治的,所以改革開放以來,國家的政治和法治建設一直在推動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民主)、依法治國(法治)的有機統一上用功發力、反覆探索、尋求突破。可以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政治和法治建設上取得的成就一定程度上就是黨的領導、民主和法治三者統一和融合的成就,政治和法治改革的進程就是不斷突破阻隔三者統一、融合的問題與障礙,實現三者有機統一的過程。在黨的領導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關係上,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前提和基礎,與此同時,黨能不能以正確的方式方法實現對依法治國的領導,也是決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命運和成敗的關鍵要素。
時代要求
現代性是時代要求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除了必須具備其原則性以外,還應當具備另一個關鍵要素,即現代性。這條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必須符合改革開放和國家現代化建設的時代要求,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以及社會進步的發展規律相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現代性、時代性決定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生命、活力與可持續性。我們要建設的法治是現代國家的法治,決不是古代法治,當然也不可能是西方國家的法治,在體現現代性、反映法治一般規律上不能打折扣。現代法治強調法對權力的支配地位和制約作用,強調對人權的尊重和保障,強調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審判權,高度重視對憲法和法律權威的維護,突出法院在法治運行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等,這些與我國現行憲法規定的基本原則以及“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完全相通的。從四中全會公報披露的部分內容看,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對於依法治國反映法治規律、“與時俱進”的問題也給予高度重視,規定了不少符合法治要求的“實打實”的改革措施。
上述兩個基本屬性對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是相輔相成、缺一不可的。我們要正確把握這兩個屬性之間的辯證關係,不能把兩者割裂開來,以其中的一個屬性去否定另一個屬性。原則性決定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政治屬性,現代性則要求這條道路充滿改革開放的時代精神。四中全會開啟了我國法治建設的一個新時代,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進程中,我們既要有堅持原則的自信和定力,又要切實解放思想,大膽探索,不斷強化和實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現代性,以早日實現建成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
宏偉藍圖
當今世界,國家間的競爭歸根到底是制度的競爭,國家的現代化歸根到底是制度的現代化。法治作為中國當前最大的政治,四中全會給出了一個振奮人心的答案,描繪出了一幅具有鮮明中國特色的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宏偉藍圖。
一、法治承載中國治國理想
法治承載著中國的治國理想,也構築起中國的治國大廈。
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30多年來,中國的法治建設走過了一條艱難探索、創新發展的不平凡道路。站在新的歷史起點上,黨的十八大明確提出,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此後,習近平總書記在不同場合多次就依法治國作出重要論述。隨著一次次的闡述,新一屆領導集體依法治國的理念愈發明確,路徑也愈發清晰。
依法治國,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的不竭動力;是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內在要求;是國家長治久安的必由之路;是社會和諧穩定的制度基石;是人民權利的根本保障。
四中全會以高遠的立意、宏大的構架、精細的筆觸,勾勒出了升級版的依法治國。
二、法治的基礎是良法善治
四中全會提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必須堅持立法先行,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質量這個關鍵”。
良法善治是人類古老而崇高的法治理想,要實現這一理想需要堅持不懈的努力,更需要有永遠在路上的準備。
經過幾代人的艱苦努力,2011年,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這讓依法治國有了現實的制度基礎。但是,這並不意味著立法的終結,相反,作為一個動態開放的法律體系,以此為轉折點中國迎來了一個新的立法時代。這一時期中國的立法工作突出體現三大特點。
完善法律體系——社會實踐是法律的基礎,法律是實踐經驗的總結。永無止境的社會實踐為法律的立改廢提供了無限可能,只有真正體現時代要求和人民意志的法律才是良法。
助力改革創新——凡屬重大改革都要於法有據。改革是這個時代的主旋律,立法要發揮引領和推動作用,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確保改革在法治軌道上穩妥有序推進。
民主科學立法——身處利益多元、矛盾多發的社會轉型期,立法要通過擴大公眾有序參與,為社會不同利益群體提供平等對話、公平博弈的平台,最廣泛地聽取社會各方的意見,更好地協調社會利益關係。
提高立法質量,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是新的立法時代的特點,更是黨對新時期立法工作的新要求。
三、嚴格恪守憲法至上原則
四中全會提出,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健全憲法實施和監督制度,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督制度,健全憲法解釋程式機制。
憲法作為國家根本大法,確立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發展成果,反映了我國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為新時期黨和國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則、重大方針、重要政策在國家法制上的最高體現。因此,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維護憲法權威,就是維護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權威。
憲法的生命在於實施,憲法的權威也在於實施。長期以來,人們習慣於把憲法當成是一部“被供奉起來的法律”,地位雖然崇高,但執行得卻並不夠好,其根本原因在於缺少嚴格的違憲監督機制。
違憲監督是四中全會最值得關注的亮點之一,健全憲法實施和監督制度,賦予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更堅實、更有效的違憲監督權力,是憲法實施的根本保障。
四、推動法治政府勇於闖關
四中全會提出,各級政府必須堅持在黨的領導下、在法治軌道上開展工作,加快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
法治的要義就在於處理好權力與權利的關係。對於政府來講,法治意味著限權;對於公民來講,法治意味著權利保護。但現實中,行政權力的擴張衝動,使權力有時更像一匹隨時都要脫韁的野馬。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講,依法治國、建設法治政府的關鍵在於限權。
從2004年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第一次明確提出“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到包括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行政審批法、行政強制法等在內的一系列重要行政法律法規的出台,體現的無不是對行政權力的限制與約束。
但不可否認的是,當前,面對改革發展穩定的巨大壓力,面對轉型期社會運行風險,一些政府部門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處理問題的能力依然不足,社會治理能力和水平仍然有待提高,建設法治政府依然處在艱難的闖關階段。
四中全會提出的推行政府權力清單制度、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深化行政體制改革、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等每一項任務和目標,無不劍指當前法治政府建設的要害。認真落實四中全會要求,中國的政府法治必將躍上一個新的高度。
五、努力實現更公正的司法
四中全會提出,必須完善司法管理體制和司法權力運行機制,規範司法行為,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努力讓人民民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四中全會對司法工作提出的要求正是當前司法改革的目標。從1987年司法改革第一次試水,到今天司法改革進入全面攻堅期,縱觀中國司法改革的歷史,每一次都與國家的改革、與黨和人民對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密切相關。經過30多年的努力,今天,站在更高的起點上,中國的司法改革開始下決心破解那些影響司法公正的深層次、制度性矛盾。
從廢止勞動教養制度,到出台防範冤假錯案規定;從微博直播庭審,到審判文書上網;從嚴格規範減刑、假釋、保外就醫,到全面推動涉法涉訴信訪改革,中國新一輪司法改革,每一項都落在了人民民眾最關心的熱點問題上。而司法去地方化、去行政化改革作為改革難點中的難點,也在積極試點,改革倒計時已經啟動。
但是中國的司法改革從來沒有因為走得長、走得遠,而忘記了出發的目的。全面推進司法公開、司法民主、司法監督,確保司法公正和司法清明,建立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努力讓人民民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是中國司法的最終目標。為實現這一目標,中國司法改革的腳步從未停止。
六、讓守法成為民族之精神
四中全會提出,必須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增強全社會厲行法治積極性和主動性,形成守法光榮、違法可恥社會氛圍,使全體人民都成為社會主義法治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
“守法即正義”,這個古老的法治命題,在當下的中國有著非常現實的意義。“國無常強,無常弱,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對公民個人來講,守法應該成為一種生活方式;對整個民族來講,守法應該成為一種民族精神和文化自覺。
依法治國不是無根之水、無本之木,它需要法治文化的滋養和法治精神的支撐。如果說,科學立法、公平執法、公正司法是依法國的外在表現形式,那么,以全民信法、守法為代表的法治文化就是依法治國的內生動力。只有強大的內生動力才能讓依法治國植根於中國的大地,釋放出無盡的生命力和創造力。
四中全會把全民守法作為依法治國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讓人們清楚地看到,黨的治國方略正在融入社會文化,國家治理方式正在升華為民族精神。
七、鑄造忠誠法治工作隊伍
四中全會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隊伍思想政治素質、業務工作能力、職業道德水準,著力建設一支忠於黨、忠於國家、忠於人民、忠於法律的社會主義法治工作隊伍。
古人云,“得其人而不得其法,則事必不能行;得其法而不得其人,則法必不能濟。人法兼資,而天下之治成”。事業成敗的決定因素在於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實現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總體目標,核心力量是一支忠誠專業的法治工作隊伍。
法治工作隊伍的靈魂是對黨和人民的事業、對法律的忠誠。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內涵是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這就要求中國的法治工作隊伍必須要有堅定的理想和信仰,堅持黨的事業、人民利益、憲法和法律至上,忠誠履職,不辱使命。
法治工作隊伍的根基是法律專業精神和專業素養。法治工作隊伍說到底還是一支專業隊伍,只有良好的專業素質和專業能力才會為這支隊伍贏得信譽、贏得尊重。
四中全會從思想建設、隊伍建設、人才培養等多個方面提出了對法治工作隊伍的要求,解決了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由什麼人來擔綱的大問題。
八、黨的領導與依法治國的統一
四中全會提出,黨的領導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最根本的保證。必須加強和改進黨對法治工作的領導,把黨的領導貫徹到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全過程。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正確處理好黨的領導與依法治國的關係。在這個問題上,我們黨早已有明確表述,“黨的領導要通過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領導人民執行憲法和法律來實現,而黨自身也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真正做到領導立法、保證執法、帶頭守法”。四中全會再次明確提出“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特徵,是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保證”,“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法治是一致的,社會主義法治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黨的領導必須依靠社會主義法治”。
為此,加強和改進黨的領導是四中全會的一個重要議題。四中全會不僅明確了黨依法執政的執政理念,更重要的是將依法執政的理念具體化、法治化、可操作化。改進黨的領導方式,依法執政不存在制度上的障礙,關鍵是黨的領導幹部必須打破思想上的障礙,自覺地把權力和個人意志置於憲法和法律的監督之下,把黨的領導貫徹到依法治國全過程。
堅定不移地走中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釋放出的最明確信號。憲法至上、科學立法、公平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依法執政,是依法治國的具體路徑。認真貫徹落實四中全會精神,積極投身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偉大實踐,法治中國的理想必將成為現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