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物流技術協會

中國物流技術協會(CHINA LOGISTICS TECHNOLOGY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CLTA)是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經國務院和國家民政部批准登記的國家一級行業協會,是國內物流技術領域唯一的專業協會。協會是由物流企業、商貿流通企業、物流技術提供商、物流設備製造商及經銷商;物流園區、物流市場;物流專業院校;物流科研院所;物流諮詢、培訓等機構自願組成的跨行業、跨地區、跨所有制體系的全國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

協會概況

協會的宗旨和任務:
加強產、學、研機構與技術設備需求企業的緊密合作,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套用;
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做中國物流企業走向世界的堅強後盾;
開展行業培訓和技術交流,提升行業的整體水平;
反映行業的願望和訴求,為政府巨觀決策提供建議和意見。

協會章程

中國物流技術協會章程
2009年11月8日第四屆一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的名稱是:中國物流技術協會,英文名稱:CHINA LOGISTICS TECHNOLOGY ASSOCIATION,縮寫:CLTA。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商貿流通、物流領域的相關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的行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為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致力於加強國內外從事物流等科技開發的產、學、研單位與技術套用企業的技術合作,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套用,提升物流行業的整體競爭力。協會立足於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行業的訴求,在政府與會員、行業與行業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區月壇北街25號。本團體的官方網站:www. clta. org. cn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接受各級政府相關部門及會員單位的委託,組織項目的聯合攻關,提高項目的開發套用水平。
(二)接受企業的委託,組織有關專家對科技項目進行系統方案的可行性論證或設計,提高資源利用率及避免低水平的重複開發。
(三)組織國內外商流、物流等領域的學術研討、技術交流和信息發布等活動,促進技術合作和技術成果向生產力的轉化。
(四)根據政府部門及企業的需要開展技術諮詢、技術培訓、技術轉讓和技術服務。
(五)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調查評選物流技術領域的優秀企業和人物,推廣其成功經驗,提升企業價值,樹立品牌形象。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個人會員必須具備國家、行業組織認證的高級物流師(或副教授、高級講師)以上資格或職稱。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及相關資料;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在本團體網站上公布名單。
(四)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頒發單位或人個會員證書。單位會員根據自身需要還可申請頒發會員銅牌。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單位會員可獲得本團體出版發行的多種信息資料;可以優惠費用註冊登錄本團會主辦的物流產品網,發布企業的信息及產品;在按期交納會費的條件下,免費獲得本團體官方網站的登錄帳號及密碼,獲得本團體網站內的信息資料。
(七)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承接用戶委託本團體的技術服務項目;
(八)單位會員在召開本企業產品發布、展示、交流交易會時,可以得到本團體的協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協會決議,積極參加本團體活動;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及銅牌。會員如果3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協會的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處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審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機關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9年11月8日是第四屆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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