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物業企業管理協會

中國物業企業管理協會,一個協助政府貫徹執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全國性社會團體。

中國物業企業管理協會

協會簡介

中國物業企業管理協會 簡稱"中物管協",英文名稱名稱:CHINA PROPERTY ENTERPRISE MANAGEMENT ASSOCIATION,縮寫:CPEMA。 中國物業企業管理協會 是經國家正式批准並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全國性社會團體。

主要職能

中國物業企業管理協會的主要職能包括:協助政府貫徹執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協助政府開展行業調研和行業統計工作,為政府制定行業改革方案、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等提供預案和建議;協助政府組織、指導物業管理科研成果的轉化和新技術、新產品的推廣套用工作,促進行業科技進步;代表和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向政府反映企業的合理要求和建議;組織制定並監督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範行業自我管理行為,樹立行業的良好形象;進行行業內部協調,維護行業內部公平競爭;為會員單位的企業管理和發展提供信息與諮詢服務;組織開展對物業管理企業的資質評定與管理、物業管理優秀示範項目的達標考評和從業人員執業資格培訓工作;促進國內、國際行業交流和合作。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物業企業管理協會 簡稱"中物管協",英文名稱:CHINA PROPERTY ENTERPRISE MANAGEMENT ASSOCIATION,縮寫:CPEMA。 中國物業企業管理協會 是經國家正式批准並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全國性社會團體。
第二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和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團結、組織本會會員,堅持為政府決策服務,為行業與企業改革發展服務的“雙向服務”方針,積極協助政府加強行業管理,傳達、貫徹執行國家的法規與方針政策,及時反映廣大會員企業的願望和要求,在政府與企業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第三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建設部和國資委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協會會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在政府主管部門領導下,宣傳物業管理、房屋安全鑑定法律、法規、政策,協助制定物業管理、房屋安全鑑定行業道德規範、自律準則和管理標準。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行業的建議和要求,在政府和企業之間起橋樑作用。  
(二)了解掌握物業管理企業、房屋安全鑑定單位基本情況,開展行業調查研究,解決行業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  
(三)為會員單位的管理和發展提供服務,收集發布國內外行業信息,舉辦專業培訓,編制出版行業報刊、文獻和有關資料,開展諮詢服務。  
(四)推動行業內外的橫向聯合,組織國內外物業管理、房屋安全鑑定專業交流研討會,參加國際行業專業會議,加強與港澳台地區及國外的合作,開拓國內外市場。  
(五)承辦政府主管部門授權的物業管理企業資質審核、基礎培訓教育、持證上崗及物業管理項目達標考核等工作。  
(六)組織、指導物業管理、房屋安全鑑定科研及新產品推廣套用工作。
(七)指導物業管理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八)接受政府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協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 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團體會員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副省級城市的物業管理企業自願組成的本行政區域物業企業管理協會
單位會員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的企業。
個人會員是指取得物業管理師執業資格證書並經註冊的物業管理人員。 
第七條:入會須知
(一)填寫、提交由本協會印製的《中國物業企業管理協會入會申請表》及有關材料;    
(二)由本協會秘書處發給《中國物業企業管理協會會員證書》。  
第八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九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連續兩年無故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二條 本協會的組織機構包括:  
(一)會員代表大會  
(二)理事會  
(三)常務理事會  
(四)秘書處  
第十三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協會終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代表大會在換屆時召開。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部門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的理事組成。  
第十七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理事在任期內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原推薦單位另行推薦人選,由理事會確認。  
第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議確認理事或常務理事人員的變更;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理事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組成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 (十)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如果會長或副會長不能完成任期,理事會應儘快從副會長中選舉一名接任會長,或從常務理事中選舉一名接任副會長。增補任期到本屆會員代表大會結束時為止。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我國物業管理行業內有一定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任職年齡最高不超過七十周歲;秘書長為專職,任職年齡最高不超過六十五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最長不超過兩屆。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主管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由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按規定應由法定代表人簽字的檔案除外)。會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副會長代行其職權。  
第三十一條 秘書處是本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負責本協會的日常工作。秘書處工作由秘書長主持,設副秘書長若干人,並設立若干辦事機構。秘書處對理事會負責。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秘書處的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處理日常事務; 
(二)提名副秘書長及各工作部(室)、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決定各工作部(室)、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嚴格遵守建設部、財政部關於社會團體會費政策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向會員收取會費。會費標準的制定或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才能生效。通過的決議,按國家規定,在三十日內報送建設部、財政部備案。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受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主管部門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建設部審查同意,並報主管部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建設部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經主管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主管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 2010年4月12日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主管部門準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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