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宗旨
認真貫徹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遵守我國憲法、法律和法規。圍繞黨的中心工作,結合水利改革發展和幹部民眾的思想實際,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思想政治工作,推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水利隊伍,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黨的建設服務。
主要任務
(1)根據國家水利方針,以水資源可持續利用支持經濟社會平穩、協調、可持續發展。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科學發展,構建和諧,當好水利部黨組的參謀和助手。在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促進社會主義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黨的建設中努力發揮“思想庫”和“智囊團”的作用;
(2)組織開展調查研究,了解社會輿情、水利隊伍的思想動態和思想政治工作情況,及時向有關方面進行反映,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3)組織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論、對策和套用的研究與成果的交流、諮詢、宣傳及運用,為促進水利改革與發展和人水和諧提供思想政治支撐;
(4)總結、推廣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的先進經驗,評選和表彰優秀研究成果;
(5)在政府部門的委託或授權下組織開展評選表彰和獎勵在思想政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先進單位和個人,宣傳和推廣先進經驗和先進典型;
(6)加強隊伍建設,培訓幹部,提高幹部素質,為思想政治工作者的成長做好服務;
(7)組織開展國內國際間文化與學術交流;
(8)指導會員單位開展工作;
(9)辦好本會會刊和網站;
(10)承擔水利部和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組織機構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第八屆理事會人員組成如下:
會長 張印忠
名譽會長 敬正書
副會長 劉學釗、王星、郭孟卓、楊德瑞
曾大林、袁建軍、成京生、
張渝生(常務)、張秀榮
秘書長 李曉華
副秘書長 趙愛國、傅新平
分支機構:設第一學組、第二學組、第三學組(流域)、第四學組(企業)、第五學組、第六學組(勘測設計)、第七學組(水文)共7個學組。
會員組成:本會會員為團體會員,吸收水利部部屬單位、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水務)廳(局)政研會和水利系統企(含水利民營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相關組織為會員單位。
新增職能
為有效整合協會資源,提高協會整體實力,加快推進協會規範化發展,經水利部人事司批准同意(水事機[2010]1號),中國水利職工思想政治研究會、中國水利文學藝術協會、中國水利體育協會辦事機構合署辦公,組建辦公室,同時履行三個協會(研究會)秘書處職責。辦公室下設綜合處、發展聯絡處、研究室。辦公室主任由中國水利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秘書長兼任。
章程
中國水利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水利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簡稱中國水利政研會,英文譯名為China society on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work for Water Sector,縮寫為CIPWS。在對外交往中稱中國水文化研究會,英文全稱是China Water Culture Society,縮寫CWCS。
第二條 中國水利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是組織和推動水利行業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的全國性組織,屬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社團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認真貫徹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遵守我國憲法、法律和法規。圍繞黨的中心工作,結合水利改革發展和幹部民眾的思想實際,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思想政治工作,推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水利隊伍,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黨的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會工作的指導思想和方針原則
(一)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理論聯繫實際。根據水利改革、發展、穩定的要求和職工思想變化,本著繼承、借鑑、創新相結合的原則,著力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總結新經驗,始終保持正確的政治方向;
(二)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創造民主、平等、團結、和諧的研究環境,鼓勵實際工作者和理論工作者求真務實,認真切磋,系統研究和掌握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規律,不斷增強思想政治工作的針對性、實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
(三)堅持面向基層,為基層服務的原則。研究活動以基層為主,研究課題以當前為主,研究目的以套用為主,講求實效,把基層思想政治工作的難點、熱點、疑點作為研究的重點;
(四)堅持以人為本,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民眾。要強化創新意識,弘揚創新精神,提高創新能力。在思想政治工作的內容、形式、方法、手段、機制等方面努力進行創新和改進,體現時代性,把握規律性,富於創造性。
第五條 本會業務主管部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監督管理機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第六條 本會設立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央組織部《關於加強社會團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辦理。
第七條 本會會址設在北京市白廣路二條。郵編100053。
第二章 主要任務
第八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根據國家水利方針,以水資源可持續利用支持經濟社會平穩、協調、可持續發展。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科學發展,構建和諧,當好水利部黨組的"參謀"和"助手"。在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社會主義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黨的建設中努力發揮"思想庫"和"智囊團"的作用;
(二)組織開展調查研究,了解社會輿情、水利隊伍的思想動態和思想政治工作情況,及時向有關方面進行反映,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組織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論、對策和套用的研究與成果的交流、諮詢、宣傳及運用,為促進水利改革與發展和人水和諧提供思想政治支撐;
(四)總結、推廣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的先進經驗,評選和表彰優秀研究成果;
(五)在政府部門的委託或授權下組織開展評選表彰和獎勵在思想政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先進單位和個人,宣傳和推廣先進經驗和先進典型;
(六)加強隊伍建設,培訓幹部,提高幹部素質,為思想政治工作者的成長做好服務;
(七)組織開展國內國際間文化與學術交流;
(八)指導會員單位開展工作;
(九)辦好本會會刊和網站;
(十)承擔水利部和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會員為團體會員,吸收水利部部屬單位、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水務)廳(局)政研會和水利系統企(含水利民營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相關組織為會員單位。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單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水利(水務)廳(局),水利部部屬單位簽署意見;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議討論通過;
(三)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調查、研究、培訓、會議等活動和取得本會資料的權利;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批評和建議;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幹部民眾的思想情況,提供有關思想政治工作的調查報告、經驗材料和研究成果及其他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六)訂閱本會會刊,為本會活動提供支持和方便。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在兩年內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調整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決定工作任務;
(四)審議會費收支情況的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如遇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九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討論會員單位提出的建議和提案;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按地域或專業分設學組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推選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一、四、五、六、七、八、九、十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設在本會秘書處,在秘書長主持下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包括常務副會長1人在內)若干人,秘書長1人,均由常務理事會協商推薦,報業務主管單位批准後,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本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聘請顧問,必要時可聘請名譽會長。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常務理事擔任,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對思想政治工作及其研究工作比較熟悉,在思想政治工作戰線有一定威望;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二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主持本會日常工作,必要時受會長委託開展工作。
第三十三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秘書長在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的領導下,主持秘書處工作,協調有關機構開展工作;
(二)組織落實年度工作計畫;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
(四)簽署有關檔案;
(五)處理本會其他事務。
第三十四條 理事會理事、常務理事(除會長、常務副會長外)、副會長在任期內,調離原單位不再負責思想政治工作的,其理事、常務理事職務自行解除。理事、常務理事由原所在單位推薦人選,報常務理事會批准,副會長的人選,還須依幹部管理許可權,報業務主管單位批准。
第五章 資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撥款及有關方面的資助;
(四)在核准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八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損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獎金、福利和保險等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和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06年4月13日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常務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