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航烏魯木齊管理局

4、負責所轄空域內的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工作,建設和管理通訊、導航、雷達等空管設施,為航空公司提供空管服務; 6、代表國家民航總局,溝通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聯繫; 8、承擔國家民航總局和有關地方黨委、政府委託的其他工作。

中國民用航空烏魯木齊管理局成立於1985年1月1日。鑒於新疆的特殊情況,當時中國民用航空局決定:新成立的民航烏魯木齊管理局與同時成立的新疆航空公司實行政企合一體制----既行使管理職能,又經營航空運輸企業。
按照國家民航總局體制改革總體部署,2001年12月18日,民航烏魯木齊管理局與新疆航空公司分立,分立後的民航烏魯木齊管理局作為中國民航七大管理局之一,對新疆的民用航空運輸企(事)業實行行業管理。
民航烏魯木齊管理局主要職責是:
1、行使行業管理職能,執行國家法律,政府法規和國家民航總局的規章、標準、政策,監督管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的民航活動,檢查、監督區內民航企事業單位貫徹執行關於民航活動的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審核或根據授權頒發行業各類許可證和專業人員執照,按規定調查處理民航安全事故;
2、依法自主經營規劃其管理的國有資產,承擔保值增值責任;
3、管理經營所屬機場(航站),保證機場的安全、正常運營,為航空公司提供保障服務;
4、負責所轄空域內的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工作,建設和管理通訊、導航、雷達等空管設施,為航空公司提供空管服務;
5、制定區內民航業發展規劃,按規定管理機場總體規劃和機場土地以及機場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
6、代表國家民航總局,溝通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聯繫;
7、管理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
8、承擔國家民航總局和有關地方黨委、政府委託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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