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木工創客聯盟

中國木工創客聯盟

中國木材與木製品流通協會木工創客聯盟 (以下簡稱中國木工創客聯盟)隸屬於中國木材與木製品流通協會,為引導木材與木製品加工行業持續規範發展,應廣大木材與木製品企業的要求,經中國木材與木製品流通協會常務理事會會議研究通過批准成立,於2016年7月正式開始籌建成立。

聯盟宗旨

中國木材與木製品流通協會木工創客聯盟 (以下簡稱中國木工創客聯盟) ,以服務企業為宗言,創業創新、誠信負責、堅持夢想、共享共擔為核心價值觀,堅持企業家辦會原則,積極做好宣傳推進工作, 維護企業、 木工群體權益, 加強行業白律, 全方位、 多層面的扶持企業做大做強, 幫助木工群體最佳化進步 。在服務模式上,中國木工創客聯盟將利用各種資源,採用多種模式,促使行業走向健康可持續發展道路。

聯繫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月壇北街25號2615室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木工創客聯盟是由各種經濟成份的從事木材及木製品生產、銷售、科技、教育、服務的企事業單位和從業人員自願組織起來的跨部門、 跨地區的全國性社團組織, 是中國木材與木製品流通協會的分支機構之一。

•第二條、中國木材與木製品流通協會木工創客聯盟的宗旨是忠實維護會員的共同利益,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竭誠為行業服務、為會員服務、 為政府服務, 努力推動木材與木製品以及其它相關行業發展和技術進步 。

•第三條、中國木材與木製品流通協會木工創客聯盟主管單位是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監督管理部門是國家民政部 。 聯盟接受國資委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木工創客聯盟會址設在北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木工創客聯盟發揮服務、橋樑和行業自律三大功能,積極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行業的組織、協調、指導、交流和服務工作。其主要業務範圍是:

•5-1、圍繞國家經濟建設中心和行業發展需要開展各項工作。收集、調査木材與木製品及相關行業基本情況,研究探討行業改革和發展方向,提出行業改進和發展的建議。

•5-2、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協助政府推動和貫徹行業有關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加強協調,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為會員和政府做好雙向服務。

•5-3、組織會員制定、修改實施本行業各類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 規範企業行為。 對行為不規範的會員, 聯盟有權提出批評和建議,以提高行業素質。

•5-4、進行行業協調,營造企業平等競爭環境。

•5-5、制定、修改本行業各類行業標準。組織行業標準的貫徹實施,推動行業質量管理等規範工作。

•5-6、促進會員之間的經濟合作、技術合作、產銷銜接,促進木材與木製品及相關市場的發展完善和行業群體優勢的發揮。

•5-7、開展信息諮詢服務。研究木材與木製品及相關市場發展趨勢和技術動態 。 開展信息預測預報工作, 為企業和從業人員生產經營決策提供信息依據。

•5-8、接受會員委託,對會員重大投資、改造和開發項目進行可行性前期論證。

•5-9、組織會員技術和管理培訓,增強會員社會競爭力。舉辦各類研討會、培訓會,提高會員從業人員素質,促進行業技術和管理水平。

•5-10、不斷推出名、優、新產品,促進技術交流和技術合作。

•5-11、開展國際交流, 努力為會員開拓國際市場。

第三章 會員

加入聯盟要求:

•第六條、凡依法取得工商部門生產營業執照, 依法從事木材與木製品及相關事業相關的企業、科技、教育單位、從業者以及相關事業的專家、 學者均可申請加入本聯盟 。

•第七條、申請加入本聯盟的單位和個人,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7-1、擁護本章程;

•7-2、有加入本聯盟的意願;

•7-3、交納會費。

•第八條、加入本聯盟的程式:

•8-1、提交入會中請書,並填寫中請表;

•8-2、秘書處審核後報會長批准;

•8- 3、由秘書處頒發會員證書和銅牌並通報常務理事會、 理事會 。

•第九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9-1、本聯盟的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

•9-2、對聯盟的工作有建議和批評權及監督權;

•9-3、享受聯盟提供的信息、 諮詢和資料等各種服務有優先權和價格優惠權;

•9-4、參加本聯盟舉辦的各類活動有優選權和價格優惠權;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10-1、遵守本聯盟的章程,執行本聯盟的決議,承辦本聯盟委託的工作, 維護本聯盟聲望;

•10-2、支持本聯盟的工作,回響本聯盟的號召;按時交納會費。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是本聯盟的最高權利機構。會員大會的職權:

•11-1、制定和修改聯盟章程;

•11-2、選舉和罷免理事;

•11-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須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 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5年召開一次。

•第十四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 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聯盟開展工作, 對會員大會負責 。

•第十五條、理事會的職權:

•15-1、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15-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15-3、向會員大會報告本屆理事會工作和財務狀況;

•第十六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 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簡稱年會) 。理事會會議主要審議本聯盟年工作報告和年財務狀況。

•第十八條、理事會每屆5年。

•第十九條、本聯盟設立常務理事會 。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

•第二十條、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 實際工作中視具體情況決定 。

•第二十一條、本聯盟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21-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和方針政策;

•21-2、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21-3、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21-4、身體健康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1-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和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二條、本聯盟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 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本聯盟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 須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

•第二十四條、由於工作等原因理事(包括常務理事、副會長)需要變動,由其單位提出書面報告, 經秘書處審核報會長批准後, 通報常務理事會、 理事會和會員單位。

•第二十五條、本聯盟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25-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25-2、檢査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25-3、代表本聯盟簽署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本聯盟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26-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本聯盟經費來源會費、捐賠、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本聯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本聯盟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本聯盟的財務納入中國木材與木製品流通協會財務制度的統一管理下,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本聯盟的專職工作人員由中國木材與木製品流通協會統一管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二條、對本聯盟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生效。

•終止程式

•第三十三條、本聯盟完成宗旨或由於分立、 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 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四條、本聯盟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並報業務主管単位審査同意 。

•第三十五條、本聯盟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如與國家法律、 法令及中國木材與木製品流通協會章程相違背時, 按國家法律、 法令及中國木材與木製品流通協會章程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經會員大會討論通過, 並經中國木材與木製品流通協會核准後實施。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解釋權歸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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