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該院根據法定程式登記註冊,具有法人資格,是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的專業書畫院。
第二條:該院將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藝爭鳴”方針,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積極團結、組織全國書畫家、書畫愛好者,加強與全國各地書畫家的交流與合作,為繁榮、發展我國的書畫藝術事業盡責盡力。
第三條:該院宗旨是研究、傳承、交流、發展,弘揚祖國傳統書畫藝術。在從事藝術活動中,必須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該院自覺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並結合自身特點開展各項活動。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該院立足上海,面向全國,加強與全國各地書畫界的聯繫與交流,不斷擴大特聘書畫家及院外書畫師的隊伍,積極組織特聘書畫家、院外書畫師開展書畫研究、展覽交流活動,編輯出版書畫院作品集與個人作品集,為特聘書畫家與院外書畫師提供自我展示的宣傳平台和優質服務。
第六條:該院積極開展書畫人才的培訓工作,努力提高畫院書畫家與社會書畫愛好者的思想道德素質與藝術創作水平。
第七條:積極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及社會各界的密切聯繫與合作,並提供相關的諮詢與服務工作,共謀發展與壯大文化產業大計。
第三章 院士
第八條:凡省(直轄市)以上書法家協會、美術家協會會員、為書畫藝術事業做出各種貢獻和藝術上有一定造詣的、承認該院章程、擁護該院宗旨的,經本人自願申請,由常務理事會批准,均可成為該院院士。
第九條:院士的權利:
1、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2、有入院和退院的自由。
3、享有優先在該院網站上發表文章、作品的權利。
4、有應邀參加該院的有關會議和活動的權利。
5、有權對該院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及要求。
6、有推薦優秀書畫人才入院的權利。
第十條:院士的義務:
1、有遵守該院章程和執行該院決議的義務。
2、按時交納院士費。
3、院士需交代表作品兩幅(四尺為宜)作為該院存檔,作品不退。
4、入該院時需交3張2寸彩照(院士證及存檔使用)。
5、有積極參與和支持該院組織的各項活動的義務。
第四章 組織
第十一條:該院成立院務委員會,院務委員會是該院最高權力機構,設院務委員若干人,院務委員由院長直接聘任。
第十二條:院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書畫院的工作方針及工作計畫。
2、決定書畫院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等。
3、決定書畫院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及各部門人員的任免。
4、決定聘請書畫院顧問、名譽院長及特聘畫家、書法家的評審聘任工作。
5、決定修改該院章程。
第十三條:院務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可由院長另行安排。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四條:該院經費來源:院士交納的院士費,政府資助,社會捐助,書畫展銷,在核准的範圍內開展的有償服務收入及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十五條:該院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收院務委員會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資助或者社會捐贈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2011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