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書畫篆刻藝術研究院

中國書畫篆刻藝術研究院

院長 副院長 張超

研究院基本情況

《中國書畫篆刻藝術研究院》簡稱《中書院》

中國書畫篆刻藝術研究院 於 2001年8月18日,在北京首都創建。是在 中書協,中美協,民政局, 工會,文聯等文化部門業務指導的藝術研究,學術機構,依法獨立開展工作。本院側重於市場的調查、研究、評估。並適時地開展書畫研究、創作、筆會培訓、展覽、展示、篆刻、企業形象策劃等一系列文化藝術交流活動。本院主要職能是向國家機關、政府、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地方藝術社團、畫院提供藝術市場決策諮詢服務,圍繞中國書畫藝術篆刻市場方面的焦點,以其研究成果服務於政府決策及社會各界的具體要求。
組織機構 :
院委會,下設辦公室、展覽中心、鑑定中心、外聯部、編輯部、人事部、財務部、資料信息部、
楷書專業委員會,行書專業委員會,草書專業委員會,篆書,篆刻專業委員會,山水畫專業委員會,花鳥畫專業委員會,人物畫專業委員會,寫意畫專業委員會,工筆畫專業委員會,
機構主要成員
藝術顧問: (排名不分前後)張飈 范曾 劉大偉 黃萬榮 歐陽中石 李振鐸
名譽院長李振鐸
院長 : 應裕勇
執行院長:王其凱 董新芳
副院長 :李洪貴 尹可選段玉海 張海 陳國良 簡東國 潘興華 宋九志 李少鋒
秘書長: 孫武堂
副秘書長: 王一剛 宋安華 馬明仲王巨亭 李俊武
常務理事 :李文華 王士芳
理事 : 趙玉嶺 張金慶 趙勇 任風岐 馬長鑫 張寶超 李紅超 李力志 張保國 韓立國 王國瑞
張超 馬鳳崗 馬麗耀 程國平 陳越 李國恩 孫元國 張保慶 袁楚媛 李宏潮 孟憲文 王士芳 唐存剛
許銀生 劉龍升 夏字孟 鄭寶旭 孫明月 孫玉琢

本院成立至今已與海內外多家文化藝術社團、書畫研究、經營機構,建立和保持良好的關係和深厚感情。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具有強大的號召力和凝聚力、可盡攬中國書畫藝術篆刻界各類優秀人才。本院以一流的學術品牌、雄厚的藝術實力、誠信的工作作風、堅持“二為”方向、“雙百”方針、通過開展採風、創作、調研、講座、展覽、交流、筆會等活動,為中國書畫藝術篆刻家的發展提供更多的條件和機會,使中國書畫篆刻藝術在促進兩個文明建設中、為基層服務方面做出積。中國書畫篆刻藝術研究院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院根據法定程式登記註冊,具有法人資格,是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的專業書篆刻畫院。
第二條:本院將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書畫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藝爭鳴”方針,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積極團結、組織全國書畫家、書畫愛好者,加強與全國各地書畫家的交流與合作,為繁榮、發展我國的書畫篆刻藝術事業盡責盡力。
第三條:本院宗旨是研究、傳承、交流、發展,弘揚祖國傳統書畫藝術。在從事藝術活動中,必須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本院自覺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並結合自身特點開展各項活動。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本院立足北京,面向全國,加強與全國各地書畫界的聯繫與交流,不斷擴大特聘書畫家及院外書畫師的隊伍,積極組織特聘書畫家、院外書畫師開展書畫研究、展覽交流活動,編輯出版書畫院作品集與個人作品集,為特聘書畫家與院外書畫師提供自我展示的宣傳平台和優質服務。
第六條:本院積極開展書畫篆刻人才的培訓工作,努力提高本院書畫家與社會書畫愛好者的思想道德素質與藝術創作水平。
第七條:積極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及社會各界的密切聯繫與合作,並提供相關的諮詢與服務工作,共謀發展與壯大文化產業大計。
第三章 院士
第八條:凡省(直轄市)以上書法家協會、美術家協會會員、為書畫藝術事業做出重要貢獻,以及在藝術上有一定造詣的、承認本院章程、擁護本院宗旨的,經本人自願申請,由院務委會批准,均可成為本院院士。
第九條:院士的權利:
1、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2、有入院和退院的自由。
3、享有優先在本院院刊、網站等發表文章、作品的權利。
4、有應邀參加本院的有關會議和活動的權利。
5、有權對本院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及要求。
6、有推薦優秀書畫人才入院的權利。
第十條:院士的義務:
1、有遵守本院章程和執行本院決議的義務。
2、有積極參與和支持本院組織的各項活動的義務。 
第四章 組織 
第十一條:本院成立院務委員會,院務委員會是本院最高權力機構,設院務委員若干人,院務委員由院長直接聘任。 
第十二條:院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書畫院的工作方針及工作計畫。 
2、決定書畫院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等。 
3、決定書畫院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及各部門人員的任免。 
4、決定聘請書畫院顧問、名譽院長及特聘畫家、書法家的評審聘任工作。 
5、決定修改本院章程。 
第十三條:院務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可由院長另行安排。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四條:本院經費來源:政府資助,社會捐助,書畫展銷,在核准的範圍內開展的有償服務收入及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十五條:本院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收院務委員會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資助或者社會捐贈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章程由中國書畫篆刻藝術研究院院務委員會討論通過,其修改、解釋權均屬於本院院務委員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