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晶體學會

中國晶體學會

中國晶體學會(Chinese Crystallographic Society,CCrS),是中國晶體學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學術性、公益性社會團體,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

基本信息

發展歷史

中國晶體學會前身為國際晶體學聯合會中國委員會,1978年以該名義加入國際晶體學聯合會(International Union of Crystallography,IUCr)。1984年唐有祺當選為該會第十三屆執行委員會委員,1987年又當選為該會第十四屆副主席。1996~1999年張澤當選亞洲晶體學協會( The Asian Crystallographic Association,AsCA )主席。1999~2005年中國科協書記張澤任IUCr執行委員會委員。學會於1986年在北京組織了首屆小分子結構國際學術會議,1988年在天津組織了晶體學暑期國際訓練班,1993年在北京成功舉辦了國際晶體學聯合會第十六屆學術大會與會員代表大會,加強了國際晶體學界對我國晶體學領域的了解,擴大了國際影響。1993年3月30日經國家科委批准成立中國晶體學會,4月9日經中國科學技術協會致民政部準予登記,8月19日經民政部批准登記、註冊,成立了中國晶體學會籌備委員會,1994年5月31日召開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從此宣告學會正式成立,掛靠在北京大學。

學會的領導機構為理事會。理事會每4年改選1次,由全國會員代表選舉產生。現任為第五屆理事會,由84名理事組成。目前在冊會員1400多人,另有團體會員單位36個。常務理事會下設生物大分子、小分子、粉末衍射、晶體生長與材料表征、電子晶體學、藥物晶體學6個專業委員會和晶體學教育與普及工作委員會。中國晶體學會積極參與了兩院院士候選人的推薦工作。

組織結構

理事會

中國晶體學會第五屆理事會名單

理事長:高松

榮譽理事長:林建華

副理事長(姓氏拼音為序):
陳小明,呂 揚,牛立文,彭練矛,蘇曉東,吳以成,鄭偉濤。

秘書長:王哲明

常務理事(姓氏拼音為序):
曹 榮,陳小龍,陳小明,丁建平,杜冠華,高 松,來魯華,廖立兵,劉世雄,呂 揚,麥振洪,牛立文,潘 峰,彭練矛,蘇成勇,蘇曉東,王繼揚,王 牧,王大成,王哲明,吳以成,許瑞明,楊 誠,尹大川,於 榮,鄭偉濤,朱世富。

理事(姓氏拼音為序):
卜顯和,曹 榮,柴繼傑,車仁超,陳爾強,陳建中,陳小龍,陳小明,陳宇星,丁建平,董宇輝,杜冠華,段春迎,高 松,高肇林,杭 寅,郝 權,何建華,何勇寧,侯紅衛,胡章貴,姬 洪,賈殿曾,江 濤,江向峰,姜傳海,金傳洪,金國新,來魯華,郎建平,李 明,梁 隆,廖立兵,劉勁松,劉世雄,劉志傑,龍臘生,魯統部,羅豪甦,呂 揚,馬秀良,麥振洪,牛立文,潘 峰,潘世烈,彭練矛,蘇成勇,蘇曉東,孫 飛,孫俊良,孫立濤,孫為銀,單智偉,陶緒堂,滕脈坤,王 聰,王大成,王 牧,王繼揚,王佳偉,王建波,王穎霞,王哲明,魏永革,吳 彪,吳 東,吳小山,吳以成,邢獻然,熊仁根,許瑞明,薛冬峰,楊 誠,楊春暉,楊德仁,葉 寧,尹大川,尹長城,於 榮,張 凱,趙彥明,鄭和根,鄭偉濤,朱世富。

委員會

大分子專業委員會

小分子專業委員會

粉末衍射專業委員會

晶體生長專業委員會

電子衍射專業委員會

藥物晶體學專委會

教育與科普工委會

組織章程

中國晶體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是中國晶體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是Chinese Crystallographic Society,縮寫是CCrS。

第二條本會是由晶體學工作單位與晶體學工作者自願結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中國科協的團體會員。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遵循“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團結、組織中國晶體學工作者積極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加強科學道德和學風建設,以促進晶體學的繁榮發展,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而努力奮鬥。

第四條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充分發揮晶體學學科交叉滲透的特點,積極組織國內外各項學術活動,進行廣泛的學術交流,在學術活動中特別重視新發現、新發明、新觀點與新理論,不斷促進我國晶體學水平的發展與提高。

(二)弘揚科學精神,普及晶體學及其相關學科科學知識,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與晶體學有關的學術刊物、專著及叢書,積極宣傳、介紹、推廣晶體學有關的計算機軟體、儀器、設備等,協助相關單位與廣大晶體學工作者交流晶體學參考文獻與資料。

(三)對國家的科學、技術、教育、政策中涉及有關晶體學及相關內容的問題,積極提供諮詢、建議,發揮本會作為國家科技政策的參謀、助手作用。

(四)積極向國際晶體學聯合會及其所屬專業委員會、地區學會的領導機構舉薦我國的晶體學家任職並加強與國內外各級晶體學組織的聯繫、積極協助會員參加國際晶體聯合會的各項活動,對外介紹中國晶體學的成就,吸收國際先進經驗,充分發揮本會在國際晶體學界的作用。

(五)舉辦有關晶體學的各種短訓班、進修班、講習班,並協助編寫教材及有關科普讀物,促進我國晶體學工作者的知識更新和傳播、普及晶體學知識,以適應國家經濟建設和科學發展的需要。開展晶體學相關領域的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重視對中、青年晶體學工作者的培養,設法為他們提供學術交流與施展才華的機會。向上級組織機構培養和舉薦各類高級晶體學相關領域的人才。

(六)依照有關規定經批准,對有突出貢獻的晶體學工作者實行表彰、獎勵;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參與並承擔技術標準制定、成果鑑定、技術評價和認證等工作。

(七)接受委託開展晶體學科學技術方面的論證、諮詢服務、項目評估和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等。

(八)促進晶體學相關領域的科學技術成果轉化,促進產學研相結合。組織本會會員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為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創新體系,全面提升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作貢獻。

第三章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包括學生會員、普通會員、榮譽會員、港澳台地區會員和外籍會員。

擁護本會章程,符合本會入會條件的,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八條各類會員條件:

(一)學生會員: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註冊在讀碩士生和博士生;

(二)普通會員:從事晶體學教學、研究及其套用,具有助研、講師、工程師及同等技術職稱以上者;取得晶體學科或相關學科碩士學位及碩士學位以上者;高等院校本科畢業,從事晶體相關研究、教學、生產技術工作五年以上,且在科研、教學、生產上取得一定成就者;熱心晶體學發展,有一定專業知識,積極支持本會發展的管理人員;

(三)榮譽會員:為我國晶體學的發展或學會作出特殊貢獻的人士;

(四)港澳台地區會員:在學術上有一定成就,願意與本會交流和合作的我國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專家、學者;

(五)外籍會員:在學術上有較高成就,對我國友好,並願意與本會交流和合作的外籍專家、學者;

(六)單位會員:與晶體學科或晶體學專業相關,具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願意參加學會有關活動,支持學會工作的科研、教學、生產、設計等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其中外籍會員須經本會兩名會員介紹;

(二)學生會員和普通會員由理事會授權的學會秘書處審核通過;

榮譽會員、港澳台地區會員、外籍會員和單位會員由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其中港澳台地區會員、外籍會員須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普通會員、學生會員、單位會員: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的活動;

3、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榮譽會員:

1、參加本會的活動;

2、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3、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4、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三)港澳台地區會員、外籍會員:

1、優惠獲得本會出版的學術刊物和有關資料;

2、應邀參加本會在國內主辦的學術會議並獲得相關的其他服務;

3、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為本會的發展獻策出力;

(七)聯絡方式更改時及時通知本會。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不少於2/3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本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不少於2/3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不少於2/3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不少於2/3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不少於2/3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2周歲且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不少於2/3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開展表彰獎勵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12年8月21日第五屆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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