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中國文學藝術工作者聯合會是由國家文化部門離退休幹部及全國各民族文藝戰線上的廣大文藝工作者、文藝愛好者、從事文藝教育、文藝研究、及各領域的藝術家聯合組成的人民團體。
第二條中國文學藝術工作者聯合會的宗旨是:“繁榮文藝事業,實現民族復興”。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以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為方針,為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而努力奮鬥!
第三條中國文學藝術工作者聯合會積極促進全國各民族文藝工作者的團結,為繁榮和發展我國文藝事業,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及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做出應有貢獻。
第二章 任 務
第四條本會嚴格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和政府各項法規,結合自身特點開展各項活動。
第五條中國文學藝術工作者聯合會對會員和會員單位有聯絡、協調、服務及業務指導的責任。
第六條中國文學藝術工作者聯合會積極加強與社會各界的聯繫,全方位發展我國文藝事業。
第七條中國文學藝術工作者聯合會積極推進文藝創新,表彰獎勵優秀文藝工作者,發現吸收和培養扶持文藝人才。
第八條中國文學藝術工作者聯合會虛心接納會員和文藝家的意見、建議,依法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中國文學藝術工作者聯合會積極開展國際文化交流活動,加強與國際藝術各界友好往來,推動我國文化走向世界,為人類文明的進步做出貢獻。
第十條中國文學藝術工作者聯合會支持與參與會員及會員單位文藝活動的開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一條中國文學藝術工作者聯合會實行會員及會員單位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文藝機構、文藝工作者、文藝愛好者、作家、詩人、書法家、美術家、攝影家、音樂家、戲劇家、影視演員、戲劇演員、曲藝演員、舞蹈演員、雜技演員、收藏愛好者等凡具備一定條件者,經申請批准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及會員單位。
第十二條本會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參加本會活動,有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有執行本會決議、按期交納會費的義務;有退會的自由;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十三條本會會員如因違反本會章程,有損本會聲譽,視情節輕重,經委員會討論決定,可給予通報批評、暫停會籍、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
第十四條委員會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組成主席團。主席團外聘或內聘名譽主席和顧問若干人。主席團任命常務秘書長一人,常務副秘書長若干人,負責處理協會日常會務工作。
第十五條如本會因故終止活動,需經委員會討論決定並通報全體會員和會員單位。
第五章經費及其他
本會經費來源為國家撥款、會員會費、會員贊助、社會贊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條中國文學藝術工作者聯合會簡稱中國藝聯。
第十八條本章程解釋權屬中國文學藝術工作者聯合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