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中國控制吸菸協會是由志願從事控煙的各行各業人員自願組成的全國控制吸菸學術性、社會性民眾團體,為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依法成立的國家一級協會。接受衛生部和民政部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吳階平任協會首屆會長。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何魯麗、韓啟德和全國政協副主席錢正英先後任協會名譽會長。衛生部原副部長曹榮桂任第二、第三屆協會會長,衛生部副部長黃潔夫擔任協會第四屆會長。
發展歷程
2004年6月21日,經民政部批准,中國吸菸與健康協會更名為中國控制吸菸協會。協會辦事機構設辦公室、組織宣傳部、聯絡部等。協會下設控煙用品、青少年控煙、醫院控煙、媒體與演藝界控煙專業委員會,並設有控煙專家學術委員會。協會從96年率先在全國進行吸菸人群狀況調查,積極推進全國中國小校開展“創建無煙學校”,“拒吸第一支煙,作不吸菸新一代”活動;國家工商總局和衛生部兩部委共同開展了創建“無煙廣告城市”活動,並決定委託協會承擔了全國創建無菸草廣告城市的具體工作,該項創建“無煙廣告城市”活動在2003年受到國家工商管理總局和衛生部的高度讚揚。
主要成就
中國控制吸菸協會成立以來,在組織建設、學術研究、控煙活動和對外交流等多個領域中取得重大進展。1996年,協會進行了首次全國吸菸情況調查。1997年,成功組織舉辦了第十屆世界菸草或健康大會,114個國家和地區的代表參加了大會,時任國家主席江澤民出席會議並作了重要講話。積極推進國家有關部門履行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並在監測菸草危害,禁止菸草廣告、促銷和贊助,提髙菸草稅收和價格,改變煙盒包裝健康警示圖文,提供戒菸服務等方面積極開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大力推進創建全國無煙醫院、 無煙學校、無菸草廣告城市、無菸草影視活動。建立健全全國無煙醫院標準體系。組織1200萬中小學生開展“拒吸第一支煙 做不吸菸的新一代”簽名活動。
組織演藝影視界發出無煙影視倡議。創辦全國第一個控煙網站和控煙專業雜誌。倡議和推動建立兩岸四地舉辦煙害防制研討會交流機制。監督社會履約,關注社會控煙熱點,成功促使民政部取消6家菸草企業“中華慈善獎”,上海世博局退還菸草企業2億元捐贈,第十一屆全運會退還菸草企業捐款等。組織召開全國控制吸菸學術研討會,為各界控煙人士搭建了學術交流平台。
聘請著名歌唱家彭麗媛,體育明星姚明、張怡寧、劉璇,演藝界名人姜昆、濮存昕、鞠萍、楊瀾等為“中國控煙形象大使”。
宗旨
廣泛團結全國各級各地控煙組織、社會各階層積極參與並促進全國控煙行動,促進政府控煙履約。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組織機構
1、聘請高層領導和專家共7人擔任顧問
2、與31個省市自治區控煙協會和CDC建立密切聯繫和合作關係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控制吸菸協會,英文名稱:ChineseAssociationonTobaccoControl,縮寫CATC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志願從事控制吸菸的各行各業人員和單位自願結成的學術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廣泛團結全國各級各地控煙組織、社會各階層積極參與並促進全國控煙行動,促進政府控煙履約。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衛生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收集國內外控煙信息,研究控煙動態,為政府制定菸草政策提供諮詢。
(二)加強與全國各級地方控煙協會的聯繫與合作,加快履約進程。
(三)組織並促進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廣泛宣傳菸草危害,報導控煙行動。
(四)配合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吸菸與健康社會調查及科學研究工作。
(五)組織並加強與國內外控煙組織的聯繫與合作、學術研討、調研、考察和學術交流活動。
(六)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控煙學術期刊、書籍、信息資料及音像製品。
(七)承辦政府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自願從事控煙工作的志願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3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秘書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國內外控煙合作項目;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章程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9年10月12日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