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全稱:中國建築裝飾協會 英文全稱: CHINA BUILDING DECORATION ASOCIATION 縮寫: CBDA
第二條 本會性質:本會是由從事建築裝飾管理、設計、施工、材料生產、產品行銷、中介服務、科研、教育等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自願結成的、非營利的全國性行業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行業利益,培育、建立和完善建築裝飾市場運行機制和行業自律機制,充分發揮聯繫政府與企業間的橋樑紐帶作用。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為推動我國建築裝飾行業可持續發展而奮鬥。
第四條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並接受其業務指導培訓講解。本會登記管理機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並接受其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註冊地址: 北京市海淀區三里河路 21 號甘家口大廈南樓 10 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建築裝飾行業的政策法規,協助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建築裝飾市場管理,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解決本業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二)履行好建設部轉移給本會的有關政府職能以及相關工作,創新建築裝飾行業管理制度。
(三)根據會員單位、行業和社會的不同需求,提供優質服務。
(四)開展行業技術鑑定和工程評估,建立健全行業評價體系,推動行業科技進步和生產力發展。
(五)提高企業競爭力,擴大市場份額,加強國際交流合作,協調貿易磨擦。
(六)支持、推動地方成立建築裝飾協會,加強業務指導。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單位會員: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資格,從事建築裝飾行業管理、設計、施工、材料生產、產品行銷、中介服務、科研、教育的企業、事業、社會團體等單位。
(二)個人會員:上述單位從業者及大專院校相關專業學生,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單位及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三)支持本會工作。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單位申請入會需提交入會申請書、會員登記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資格的證明材料和其他有關資料;
個人申請入會需提交入會申請書、會員登記表、身份證複印件、學歷或專業培訓證明。
(二) 會員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頒發由本會統一製作的單位會員或個人會員證書,有效期兩年。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實行統一集中管理。會員發展工作由本會秘書處及其授權的專業委員會按本章程執行。經本會秘書處授權發展會員的專業委員會必須嚴格執行統一會員證書、統一會費標準、統一收費票據的規定。如發現有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秘書處將收回授權。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無理拒絕參加本會任何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 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五條 本會會員實行年度註冊制度。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由本會及各地方建築裝飾協會,在本會會員中按一定條件和比例推薦產生。會員代表大會須有 2/3 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建設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單位由本會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協會推薦,經秘書處審議後,提請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選舉。個人會員擔任理事,由秘書處審議後,提請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選舉。
理事是理事單位的人格化代表,由理事單位的一名主要領導人出任。理事由於工作變動或個人原因不能履行代表理事單位的職責時,由理事單位及時提出變更理事人選的公函,報秘書處審議後,提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理事會成員中,代表企事業單位的名額不少於 2/3 。
理事或常務理事無特殊原因,連續兩次缺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視為自動放棄理事或常務理事職務。本會秘書處將在本會會刊上給予通報。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常務理事,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增補和更換理事;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批准秘書處擬定的協會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1/3 以上理事或秘書處報請會長同意,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的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 1/3 )。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1/3 常務理事或秘書處報請會長同意,可以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 會長 1 人,副會長若干人,其產生和任免程式執行建設部、民政部和本會章程的有關規定。
本會設名譽會長 1 人,名譽副會長、高級顧問若干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秘書處。
秘書處是理事會領導下的常設辦事機構,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秘書長負責制。
秘書處設若干工作部門,其設立程式執行建設部、民政部和本會章程的有關管理規定。
秘書處設秘書長 1 人,副秘書長若干人,上述人員須是社團的專職人員,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 60 周歲,其產生和免去程式執行建設部、民政部和本會章程的有關管理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若干辦事機構。
辦事機構是本會為開展某項特定工作的需要而設立的專門從事該項工作的內部機構。辦事機構以部門的形式設立,在理事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處負責協調、監督和指導其日常工作,其設立程式和工作範圍執行民政部和本會章程的有關管理規定。
辦事機構設主任 1 人,副主任若干人,其人選由秘書長提名,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後,由理事會聘任。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若干分支機構。
分支機構是本會為開展業務活動的需要,按其業務範圍科學劃分而設立的專門從事業務活動的內部機構。分支機構以專業委員會的形式設立,在理事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處負責協調、監督和指導其日常工作,其設立程式和業務活動範圍執行民政部和本會章程的有關管理規定。
專業委員會設主任委員 1 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其人選由秘書長提名,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後,由理事會聘任。
第三十條 本會設立若干代表機構。
代表機構是本會在會址以外某省級行政區域設定的代表本會從事活動、承辦本會交辦的工作任務的內部機構。代表機構以代表處的形式設立,在理事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處負責協調、監督和指導其日程工作,其設立程式和工作範圍執行民政部和本會章程的有關管理規定。
代表處設主任 1 人 , 其人選由秘書長提名,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後由理事會聘任。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立若干實體機構。
實體機構 在理事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處負責協調、監督和指導其日程工作,其設立程式和工作範圍執行民政部和本會章程的有關管理規定。
第三十二條 辦事機構、專業委員會和代表處實體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本身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上述機構必須遵守本會章程,接受本會的領導和管理,其名稱前應冠以本會名稱。
上述機構可以在本會章程規定的原則下制訂自己的管理辦法,在本會的授權範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收取會費。
上述機構不得再設立分支機構。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 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建設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每屆四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 2/3 以上表決通過,報建設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六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建設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受理事長委託,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條 本會單位會員會費:一般單位會員會費為 1500 元 / 年,理事單位會費為 3000 元 / 年。常務理事單位會費為 6000 元 / 年,副會長單位會費 15000 元 / 年。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出納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建設部和民政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八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本會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 15 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建設部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建設部同意。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建設部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 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建設部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修改經 2005 年 12 月 22 日 中國建築裝飾協會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