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工程監理行業協會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第四十條

中國工程監理行業協會

協會簡介

中國工程監理行業協會 英文全稱(CHINA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INDUSTRY ASSOCIATION)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業務的企業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全國性非營利的行業社會組織。

協會組織與機構

一、辦公室
1、負責起草協會重要檔案,編制協會工作計畫,組織籌備協會會議;
2、負責制定協會的各種規章制度,負責收發、傳閱檔案,負責檔案管理、 保密 工作等;
3、負責維護協會網站,定期發布監理企業有關信息;
4、負責協會的對外宣傳報導工作;
5、負責秘書處的人事勞資工作;
6、負責秘書處的黨群、監察、工會等工作;
7、負責秘書處的日常辦公用品管理及車輛日常管理;
8、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二、會員聯絡部
1、負責發展會員及日常管理工作;
2、負責起草會員管理的各種規章制度並實施;
3、負責辦理理事、常務理事增補或替換手續,負責收繳會費;
4、負責接待會員單位來訪,保持與會員單位的聯繫,協助其解決問題;
5、負責各相關協會、團體間的聯絡、交流等工作;
6、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三、產業協調部
1、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負責起草本行業的行規行約;
2、開展調查研究,提出有關經濟政策、產業政策、法律法規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3、參與制訂、修訂國家和本行業標準。組織貫徹實施並進行監督,指導、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
4、參與行業統計,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
5、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四、國際合作部
1、組織本行業的國際合作與交流。組織會員單位和會員出國考察、進修、培訓;
2、引進國外智力,負責聘請國外有關專家來華講學,參與國際同業組織的有關活動,組織和接待國外代表團的來訪和交流;
3、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五、科技開發部
1、負責中國工程監理行業協會先進監理企業評審工作;
2、負責組織國內外大型學術交流、研討會等活動;
3、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六、財務部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政策、法規、制度;
2、負責編制協會年度經費收支計畫及決算;
3、負責協會會費的收支管理,負責發放秘書處工作人員工資,負責辦理差旅費、保險、醫療費等開支的審核報銷;
4、負責報送各項稅務、保險等報表;
5、負責對秘書處現有資產管理;
6、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中文名稱為中國工程監理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
英文名稱為:CHINA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英文名稱縮寫為:CESI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業務的企業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全國性非營利的行業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戰略思想,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政府的有關方針政策,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要求和意見,熱情為會員服務,引導會員遵循“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職業準則,為發展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建設工程監理事業和提高我國工程建設水平而努力工作。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建設部和國資委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會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研究建設工程監理的理論、方針、政策;
(二)維護行業的社會形象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制定工程監理企業及監理人員的職業行為準則,開展行業自律活動;
(四)組織編制建設工程監理工作標準、規範和規程;
(五)協助會員開拓國內外監理業務;
(六)以交流、展覽、展示等多種方式,加強建設工程監理事業的宣傳工作;
(七)組織會員交流工程管理、企業管理和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經驗,提高會員的業務能力、管理水平和人員素質;
(八)舉辦多種形式的與監理業務相關的培訓研討班,為會員培訓企業管理和建設工程監理人才;
(九)組織編寫、發行建設工程監理教材、書刊、資料及與建設工程監理業務相關的音像資料;
(十)組織研究、開發、推廣建設工程監理套用軟體,幫助會員提高現代化科學管理水平;
(十一)向會員提供與建設監理有關的諮詢服務;
(十二)開展國內外信息交流活動,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
(十三)加強與國外同行業組織的聯繫,組織會員赴國外考察工程監理及相關業務,開展業務交流、培訓及合作活動;
(十四)開展建設工程監理業務的調查研究工作,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情況,協助建設部制定建設監理法規和行業發展規劃;
(十五)完成建設部委託的有關建設工程監理行業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團體會員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副省級城市的工程監理企業自願結成的本行政區域工程監理行業協會。
單位會員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業務的企業。
個人會員是指取得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並經註冊的監理人員和在高等院校、科研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教學、科研的人士。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遵守職業道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
(四)團體會員已經地方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批准成立並具有社團法人資格;單位會員已取得營業執照,並取得相應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等級證書;個人會員已取得註冊監理工程師註冊執業證書或具有教授、副教授、研究員、副研究員資格。
第九條 申請入會的程式是:
(一)填寫、提交由本協會印製的《中國工程監理行業協會入會申請表》及有關材料;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協會秘書處發給《中國工程監理行業協會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交回會員證書。
會員如果連續兩年無故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組織機構包括:
(一)會員代表大會
(二)理事會
(三)常務理事會
(四)秘書處
第十五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協會終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代表大會在換屆時召開。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建設部審查並經主管部門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的理事組成。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理事在任期內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原推薦單位另行推薦人選,由理事會確認。
第二十條 本協會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議確認理事或常務理事人員的變更;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理事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組成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如果會長或副會長不能完成任期,理事會應儘快從副會長中選舉一名接任會長,或從常務理事中選舉一名接任副會長。增補任期到本屆會員代表大會結束時為止。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我國建設工程監理行業內有一定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任職年齡最高不超過七十周歲;秘書長為專職,任職年齡最高不超過六十五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建設部審查並經主管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最長不超過兩屆。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建設部審查並經主管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由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按規定應由法定代表人簽字的檔案除外)。
會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副會長代行其職權。
第三十三條 秘書處是本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負責本協會的日常工作。秘書處工作由秘書長主持,設副秘書長若干人,並設立若干辦事機構。
秘書處對理事會負責。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的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處理日常事務;
(二)提名副秘書長及各工作部(室)、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決定各工作部(室)、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嚴格遵守主管部門關於社會團體會費政策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向會員收取會費。會費標準的制定或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才能生效。通過的決議,按國家規定,在三十日內報送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受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主管部門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五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建設部審查同意,並報主管部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協會經主管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主管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8年5月12日第六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主管部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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