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工商業聯合會章程

中國工商業聯合會章程

中國工商業聯合會(簡稱工商聯)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面向工商界、以非公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為主體的人民團體和商會組織。 2017年11月26日,中國工商業聯合會第十二次全國代表大會在北京閉幕。大會通過了關於《中國工商業聯合會章程(修正案)》的決議。

通過時間

2012年12月9日通過(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第十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部分修改)

總述

結構組成

中國工商業聯合會(簡稱工商聯)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面向工商界、以非公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為主體的人民團體和商會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橋樑紐帶,是政府管理和服務非公有制經濟的助手。工商聯工作是黨的統一戰線工作和經濟工作的重要內容。工商聯事業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

準則依據

工商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準則,按照章程開展工作。

理論依據

工商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黨的領導,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圍繞經濟建設中心,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繼續解放思想,堅持改革開放,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

特徵

工商聯具有統戰性、經濟性、民間性有機統一的基本特徵,以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健康成長為工作主題。充分發揮在非公有制經濟人士思想政治工作中的引導作用,在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參與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事務中的重要作用,在政府管理和服務非公有制經濟中的助手作用,在行業協會商會改革發展中的促進作用,在構建和諧勞動關係、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中的協同作用,是工商聯的主要職能。

目標

工商聯以建設政治堅定、特色鮮明、機制健全、服務高效、作風優良的人民團體和商會組織為目標,全面加強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制度建設,不斷增強凝聚力、影響力、執行力;堅持團結、服務、引導、教育的方針,引導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積極投身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為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為實現祖國完全統一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奮鬥。

具體內容

第一章 職能與任務

第一條 加強和改進非公有制經濟人士思想政治工作。

(一)引導非公有制經濟人士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樹立義利兼顧、以義為先理念,學習、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發揚自我教育的優良傳統,自覺地把自身企業的發展與國家的發展結合起來,把個人富裕與全體人民的共同富裕結合起來,把遵循市場法則與發揚社會主義道德結合起來,愛國、敬業、誠信、守法、貢獻,做合格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宣傳表彰他們中的先進典型。

(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弘揚中華傳統美德,弘揚時代新風,致富思源、富而思進,積極承擔社會責任,熱心公益事業,投身光彩事業,加強企業文化建設,支持企業黨建工作,為基層黨組織開展活動、發揮作用提供必要條件。

第二條 參與政治協商,發揮民主監督作用,積極參政議政。

(一)密切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聯繫,深入了解他們的意願和要求,向黨和政府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二)圍繞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參與國家有關政策、法律法規的制定和貫徹執行,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市場環境、政策環境、法治環境、社會環境的改善。

(三)幫助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提高參政議政能力和水平,積極反映社情民意,有序參與政治生活和社會事務。

(四)做好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的發現、培養、推薦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 協助政府管理和服務非公有制經濟。

(一)積極探索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服務載體和機制,為非公有制企業提供政策、信息、法律、融資、技術、人才等方面服務,引導非公有制企業按照科學發展觀要求,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產業最佳化升級,推進結構調整和自主創新,不斷增強市場競爭能力、抵禦風險能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

(二)增強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工商界的聯繫,促進經貿合作。積極開展民間外交,加強同國外工商界的交流合作,為非公有制企業開展國際合作提供服務。

(三)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事項。組織非公有制企業參與實施國家區域發展戰略,為地方經濟建設服務,促進城鄉、區域統籌協調發展。

第四條 促進行業協會商會改革發展。

(一)履行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職責,指導和推動商會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章程制定商會章程,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規範內部管理,發揮宣傳政策、提供服務、反映訴求、維護權益、加強自律的作用,培育和發展中國特色商會組織。

(二)參與行業協會商會政策法律的制定。指導商會反映行業發展動態,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五條 參與協調勞動關係,協同社會管理,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一)參與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會議,同政府部門、工會組織和其他有關企業方代表一道,共同推動勞動關係立法、健全勞動標準體系和勞動關係協調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勞動關係中的重大問題,參與勞動爭議調解、仲裁。

(二)引導非公有制企業依法與工會就職工工資、生活福利、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問題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契約。

(三)協調處理投資者利益和勞動者權益的關係,引導非公有制企業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積極創造就業崗位,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尊重和維護員工合法權益,協助指導非公有制企業黨建工作,推動其建立工會等群團組織,積極開展活動。

第六條 反映非公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利益訴求,維護其合法權益。參與經濟糾紛的調解、仲裁。

第七條 依法加強會產管理和保護。

第二章 會 員

第八條 凡承認本章程,自願參加工商聯的一個組織,承諾履行會員義務的企業、團體和個人,可以申請入會。

(一)各類企業入會申請經批准後,為企業會員。

企業會員的主體是非公有制企業,主要包括私營企業、非公有制經濟成分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港澳投資企業等。

(二)具有法人資格的行業協會、行業商會、異地商會、私營企業協會、個體勞動者協會等工商社團和其他有關社會組織,入會申請經批准後,為團體會員;

工商聯所屬商會為團體會員。

(三)非公有制企業主要出資人和經營者、個體工商戶等,入會申請經批准後,為個人會員;

與工商聯工作有聯繫的有關人士、在內地投資的港澳工商界人士,可以申請成為個人會員;

與工商聯建立工作聯繫的單位代表,經協商,可被邀請作為個人會員入會;

原工商業者均為個人會員。

第九條 實行會員入會自願和退會自由的原則。

各級工商聯可根據本章程規定與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會員入會條件及辦理入、退會手續的辦法,並報上一級工商聯備案。

第十條 會員如違反本章程或觸犯刑律,應停止或取消其會籍。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工商聯的會員,同時也是上級工商聯的會員。

第十二條 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向工商聯反映意見、要求和建議;

(三)參加工商聯組織的參觀考察、學習培訓等活動;

(四)接受工商聯提供的服務;

(五)要求工商聯維護其合法權益;

(六)對工商聯工作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 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

(二)執行組織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關心支持工商聯工作;

(五)接受組織監督;

(六)辦理組織委託的事項。

第三章 組 織

第十四條 工商聯按國家行政區劃設定全國組織和地方組織: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為全國組織,簡稱全國工商聯;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聯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商聯,市(地區、自治州、盟、直轄市的區)工商聯為地方組織。縣(市、旗、省轄市的區)工商聯既為地方組織又為基層組織。工商聯所屬商會為基層組織。

第十五條 工商聯可設立行業商會(同業公會)、鄉鎮商會、街道商會、園區商會、異地商會等商會組織,並作為其業務主管單位。

第十六條 工商聯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上級工商聯對下級工商聯具有指導關係。

第十七條 工商聯的最高權力機構是代表大會(會員大會)。它的職權是:

(一)聽取和審議執行委員會報告;

(二)選舉執行委員會;

(三)討論決定工商聯的重要事項。

中國工商業聯合會全國代表大會負責修改章程。

第十八條 工商聯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

代表大會(會員大會)由執行委員會召集。大會期間由選舉產生的主席團主持會議。

第十九條 工商聯代表大會的代表,按照協商推選方式產生,根據需要也可以特邀部分代表。

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分配辦法,由執行委員會或授權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條 工商聯的執行委員會,在代表大會(會員大會)閉會期間,是工商聯的最高領導機構,其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報告;

(三)討論和決定工作任務;

(四)選舉主席、副主席、常務委員。

執行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全體會議每年召開一次。

下一屆執行委員會委員名額分配、產生辦法由上一屆執行委員會或授權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一條 執行委員會委員的責任和義務:

(一)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發揮參政議政作用,就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問題建言獻策;

(三)熱愛工商聯工作,參加組織的會議活動;

(四)執行工商聯的各項決議;

(五)廣泛聯繫會員,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

(六)對工商聯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常務委員組成,每屆任期與執行委員會相同,在執行委員會閉會期間行使執行委員會職權:

(一)貫徹實施執行委員會的決議;

(二)討論研究工作任務;

(三)對執行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年召開兩次。

下一屆常務委員會委員名額分配、產生辦法由上一屆執行委員會或授權常務委員會決定。

縣級工商聯視情況決定是否設定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 主席主持會務,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主席、副主席組成主席會議,研究決定重要事項。

副主席分為專職副主席和兼職副主席。專職副主席連續任職原則上不超過兩屆。全國工商聯兼職副主席原則上不連續任職,地方工商聯兼職副主席連續任職原則上不超過兩屆。

全國工商聯和省級工商聯設常務副主席,由同級執行委員會選舉產生。

地方工商聯秘書長由本級執行委員會選舉產生,是主席會議的組成人員。

每屆執行委員會產生的領導機構和領導人,在下屆代表大會(會員大會)開會期間,繼續主持經常工作,直到下屆執行委員會產生新的領導機構和領導人為止。

第二十四條 執行委員會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主席會議在特殊情況下可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未經批准,執行委員三次不參加執行委員會會議,應免去其執行委員職務;常務委員三次不參加常務委員會會議,應免去其常務委員職務。

第二十六條 工商聯的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在屆中進行調整,調整的人員由執行委員會通過,或由常務委員會通過,提交執行委員會確認。

地方工商聯換屆時應向上一級工商聯報告籌備情況,選舉結果報上一級工商聯備案。

第二十七條 工商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工作部門和專門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 地方工商聯新設或撤併,應報請同級黨委批准,並報上級工商聯備案。

第二十九條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又稱中國民間商會,地方工商聯為地方商會。

會長由工商聯主席兼任,副會長原則上由工商聯專職副主席、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兼(擔)任,會長、副會長由工商聯執行委員會選舉產生。

中國民間商會副會長中的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原則上不連續任職,地方商會副會長中的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連續任職原則上不超過兩屆。

第四章 工作人員

第三十條 工商在線上關應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規定,加強對工作人員的培養、考核、激勵和監督,建設一支政治強、業務精、作風正的公務員隊伍。

第三十一條 工商聯工作人員應當做到:

(一)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學習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以及現代市場經濟、現代科技、現代管理、法律等方面知識,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理論、政策、業務水平;

(二)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想信念,具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熱愛工商聯事業,解放思想,勇於創新,忠於職守,勤奮工作,具備較強的政治把握能力、調查研究能力、民眾工作能力、落實推進能力;

(三)堅持求真務實、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樹立良好作風,密切聯繫會員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增強服務意識;

(四)嚴於律己、勤政廉潔、顧全大局、遵守紀律,自覺接受組織和會員的監督。

第五章 會 徽

第三十二條 工商聯的會徽為橋樑紐帶造型組成的圖案。

工商聯的會徽,可作為會章佩帶;可在工商聯組織的辦公地點、活動場所、會議會場懸掛;可作為紀念品、辦公用品上的標誌;未經授權,不得作商業用途。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為各級工商聯(中國民間商會和地方商會)的統一章程,經中國工商業聯合會全國代表大會通過。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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