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中國小教材價格管理,規範中國小教材價格行為,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體改辦等部門關於降低中國小教材價格深化教材管理體制改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34號)的精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國小教材(以下簡稱教材)是指列入教育部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頒布的《中國小教學用書目錄》的學生用書。
第三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教材出版、發行的單位,以及編寫教材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教材零售價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根據國家規定的印張指導價和教材印張數量、封面價格、插頁價格以及出版發行環節的增值稅確定。計算公式為:
教材零售價格=〔印張單價×印張數量+封面價格+插頁價格×插頁數量〕×(1+增值稅率)。
第五條 印張單價實行政府指導價,由國家計委會同新聞出版總署規定印張中準價和浮動幅度。
第六條 印張中準價為不含增值稅的價格,由租型費和出版發行環節的行業平均成本費用、利潤兩部分構成。
(一)租型屬於著作權使用許可和專有出著作權再授權許可的行為。租型費由著作權使用費和版型製作過程中發生的直接支出、間接費用、合理分攤的期間費用構成,由國家計委會同新聞出版總署商國家著作權行政部門制定。
(二)出版環節的成本費用由出版單位的生產經營成本和合理分攤的期間費用構成。生產經營成本包括稿費、編錄費用、校對排版費用、紙張材料費用、印刷裝訂費用(製版、上版、印刷、裝訂)等各項直接支出(不含前項規定的租型費)和間接支出。期間費用包括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三)發行環節的成本費用由發行單位的經營成本費用和合理分攤的期間費用構成。
第七條 印刷和紙張材料相同的本版教材與租型版教材實行同一印張單價。租型版教材不得支付稿酬費用。
第八條 教材的成本費用要嚴格依據有關財務會計制度核算。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向出版、發行單位收取未經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費用。
第九條 教材出版發行實行保本微利原則。印張中準價的利潤為印張成本費用的5%.
第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在國家規定的印張中準價和浮動幅度範圍內,根據紙張價格、印裝工價、發行數量、發行距離等因素,制定具體印張單價。
第十一條 教材封面價格和插頁價格由製作封面和插頁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利潤構成。利潤率按成本費用的5%計算。具體價格由於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制定的教材印張單價、零售價格以及教材封面價格、插頁價格,報國家計委備案。
第十三條 在教材生產經營成本發生較大變化時,價格主管部門要會同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及時調整印張指導價和教材零售價。
第十四條 制定或調整印張中準價和教材零售價格應當進行價格、成本費用調查,聽取學生家長、出版發行單位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價格、成本費用調查時,出版發行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需的帳薄、檔案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 出版單位應在教材著作權頁中標明零售價格、印張數量、印刷數量等內容。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對印刷和紙張材料相同的本版教材和與租型教材規定兩種價格的,由國家計委責令其糾正。
第十七條 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要依法對教材編寫、出版、發行等各個環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租型、出版、發行單位和有關部門或單位應當接受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監督檢查所必需的帳薄、單據、憑證、檔案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八條 租型、出版、發行單位不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價格主管部門的應責令其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一)不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
(二)提前或者推遲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
(三)擅自製定屬於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範圍內教材價格的;
(四)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 租型、出版、發行單位、有關部門和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從重處罰。
(一)有禁不止,屢查屢犯的;
(二)偽造、塗改或轉移、銷毀證據資料的;
(三)轉移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資金的;
(四)其他性質嚴重、情節惡劣、社會影響較大的。
第二十條 競標出版發行的教材價格管理辦法由國家計委會同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計委負責解釋。
執行時間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