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教育局:
為保證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接受義務教育,提高農村人口素質,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教育工作的決定》(國發[2003]19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體改辦等部門關於降低中國小教材價格深化教材管理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34號)的有關規定,中央財政設立專項資金,對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行免費提供教科書的制度。為保證免費提供教科書制度的順利實施,提高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財政部、教育部共同制定了《對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費提供教科書工作暫行管理辦法》。
對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費提供教科書工作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證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接受義務教育,提高農村人口素質,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教育工作的決定》(國發[2003]19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體改辦等部門關於降低中國小教材價格深化教材管理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34號)的有關規定,中央財政設立專項資金,對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行免費提供教科書的制度。為保證免費提供教科書制度的順利實施,提高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免費提供教科書的對象為農村地區因家庭經濟困難而無力負擔課本費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含特殊教育學生,下同)。對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應按照貧困程度進行資助,優先資助孤兒,絕對貧困和低收入家庭子女,以及因突發事件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子女等。
第三條 中央財政設立專項資金,主要為中西部部分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免費提供教科書。重點用於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和民族、邊疆地區的省定貧困縣。
列入中央財政免費提供教科書專項資金補助範圍的地區,各級政府應同時承擔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除雜費和補助寄宿生生活費的責任。中央財政將把各地落實責任的努力程度,作為分配免費教科書專項資金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四條 免費提供教科書的科目,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現行義務教育課程計畫(特殊教育學校課程計畫)和課程改革的要求,商省級財政部門同意後確定。民族地區免費提供的教科書包括民族文字教材。
第五條 各地應按照中國小教學用書管理的有關規定,在教育部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發布的《中國小教學用書目錄》中,優先選用經濟適用型(黑白版、雙色版)教科書。
第六條 免費提供教科書管理工作實行以省級政府為主,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分級管理、教育和財政部門分工負責的體制。
教育部負責統計匯總資助範圍內分縣的國小、國中和特教學生數。每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之後,財政部根據教育部提供的學生數等有關情況,擬定預算分配方案,會同教育部下達經費預算。
有關省級教育、財政部門應根據中央下達的經費預算額度和規定的資助範圍及對象,分配確定本省份範圍內享受免費教科書的分縣學生數,並在收到預算後20天內逐級下達到有關縣。
有關縣級教育、財政部門收到上級下達的享受免費教科書的學生名額後10天內,按規定的資助條件,將資助名額分配到有關學校。
有關學校根據下達的資助名額,通過有效途徑公開資助信息(包括資助的條件,受資助的名額,資助的申請、審核、批准、監督和申訴程式等),組織希望獲得資助的學生填寫《免費教科書申請表》(表式見附表1);並組成由學校、學生家長和教師代表參加的評審小組,對申請免費教科書學生的家庭貧困程度進行審核,擬定受助學生名單,並在校內及學生家庭所在鄉鎮範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於7天。公示無異議後,將受助學生名單及評審公示情況上報縣級教育、財政部門審核確定。
縣級教育、財政部門審核確定後,逐級聯合上報省級教育、財政部門。
第七條 免費教科書的採購工作由省級教育、財政部門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對學校選用的教材統一組織公開招標和集中採購。免費提供的教科書扉頁上須標明“本書由國家免費提供”字樣。
出版、發行部門根據省級教育和財政部門的要求和契約規定,將免費教科書直接發往有關學校。保證課前到書,學生人手一套。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學校做好免費教科書的驗收工作。驗收合格後由有關學校辦理收書手續,並負責發放到受助學生。再由有關學校組織填寫《免費教科書領取學生花名冊》(表式見附表2),並由學生本人、家長和班主任簽字後,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建立享受免費教科書資助學生的檔案制度,按年度分學校登記造冊,保存3年備查。
第八條 中央財政下達的免費教科書專項資金要統一納入省級財政國庫管理,實行分帳核算,集中支付,封閉運行,確保專款專用。地方各級財政安排的免費教科書專項資金的管理,可參照中央專項資金的管理模式。
省級財政部門要根據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匯總逐級上報的有關情況,審核無誤後,根據契約約定,將有關經費直接撥付出版、發行單位。
第九條 免費教科書全部的包裝、保險及運輸等費用均包含在教科書總價內,嚴禁向學生收取與免費提供教科書有關的任何費用;禁止任何部門和單位在發放免費教科書時搭售教輔用書及其他資料等。
實行“一費制”收費標準的地區,對享受免費教科書資助的學生的收費,應免收教科書等額價款的費用。
第十條 國家鼓勵循環使用教科書。
第十一條 各地應加強對免費提供教科書工作的管理和監督。每年年底,有關省級財政、教育部門應將當年免費提供教科書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聯合上報財政部、教育部(表式見附表3)。財政部、教育部將以此作為分配下年度中央免費教科書專項資金的重要依據。有關省份免費提供教科書工作的實施情況,教育部、財政部每年將進行檢查。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教育部、財政部負責解釋。各省份應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免費提供教科書工作的實施細則。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印發的通知》(教基[2001]1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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